最近,同事来问了我一个股份支付的问题,基本情况如下:
A上市公司计划对其下属全资子公司B公司高管实施股权激励,具体方案是:A公司于2017年1月1日授予B公司高管一项期权,如果B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较上期增长10%,则A公司将其持有B公司10%股权计120万股转让给B公司高管,转让价格1元/股。在授予日,该项期权的公允价值为2元/股。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3 000万元。
同事问我,A公司、B公司以及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应分别如何处理?
该案例涉及集团内部的股份支付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以下简称解释4号)对集团内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一)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解释4号上述规定比较原
A上市公司计划对其下属全资子公司B公司高管实施股权激励,具体方案是:A公司于2017年1月1日授予B公司高管一项期权,如果B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较上期增长10%,则A公司将其持有B公司10%股权计120万股转让给B公司高管,转让价格1元/股。在授予日,该项期权的公允价值为2元/股。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3 000万元。
同事问我,A公司、B公司以及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应分别如何处理?
该案例涉及集团内部的股份支付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以下简称解释4号)对集团内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一)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解释4号上述规定比较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