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是一起在铁矿石买卖合同中采用CFR贸易术语而产生贸易风险所引发的纠纷。
一、案例描述
1、案件起因
中国某钢企J公司于2016年11月份通过CFR 条款从印度供应商S公司购买了一船印度铁矿粉,目的港为中国北方港口,预计到港日期为2016年11月中旬。此船装货出发后,S公司于11月4日从印度给J公司寄出单据,11月7日到(交)单。11月8日完成议付。议付后,J公司发现这条船迟迟没有到达中国港口,遂询问S公司。S公司回复该船正在新加坡加油。又过几天,该船依然没有动静。J公司再次追问S公司,这时S公司也没有了明确回复,网上查询显示该船在新加坡处于泊船状态。J公司再通过其他渠道查询,得知该船已被新加坡法院扣留,申请扣船令的是中东地区的一家银行。J公司了解到,S公司委托的承运船务公司正面临破产。自2016年11月份起,该船及所载J公司采购的铁矿粉被扣留在新加坡港口。
2、纠纷处理
事发后,J公司先是抱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跟S公司方面去沟通,并强调CFR术语(成本加运费),是‘到岸价’,S公司有义务把这条载有J公司货物的船按合同规定送抵指定的中国港口,但S公司不认可。J公司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退还货款;二是S公司再发一船矿粉给J公司,均被S公司否决。此后J公司也提出过其他的解决方案,但是S公司均不能接受,双方经历了一段时间的谈判,但始终没有拿出一个实质性解决问题的方案。2016年12月份后,J公司聘请相关律师处理后续工作。
2016年末起,双方公司终止协商,均委托律师打理相关事宜;期间该被扣矿船每天产生的6000美元费用由申请扣船的银行来承担。承运船务公司2017年初已申请破产,且没有偿还能力,近期的一次开庭审理中,法院判定对该船进行拍卖,但拍卖前船上的货物必须全部由货主转移走。新加坡港口没有卸载能力,需一家有该类业务的德国船务公司倒货,相关费用累计200多万美元。审理中,法院判定倒货的相关费用由J公司支付。J公司犹疑于应否承担昂贵倒运费,目前货物仍然滞留在新加坡。
3、买方的反思
贸易纠纷发生后,买方反省其处理过程:
(1)不宜过早议付
S公司于11月4日从印度寄出单据,11月7日到(交)单,正常议付期间需要7~8天,但J公司在11月8日就完成了议付。
(2)避免采用CFR条款
一、案例描述
1、案件起因
中国某钢企J公司于2016年11月份通过CFR 条款从印度供应商S公司购买了一船印度铁矿粉,目的港为中国北方港口,预计到港日期为2016年11月中旬。此船装货出发后,S公司于11月4日从印度给J公司寄出单据,11月7日到(交)单。11月8日完成议付。议付后,J公司发现这条船迟迟没有到达中国港口,遂询问S公司。S公司回复该船正在新加坡加油。又过几天,该船依然没有动静。J公司再次追问S公司,这时S公司也没有了明确回复,网上查询显示该船在新加坡处于泊船状态。J公司再通过其他渠道查询,得知该船已被新加坡法院扣留,申请扣船令的是中东地区的一家银行。J公司了解到,S公司委托的承运船务公司正面临破产。自2016年11月份起,该船及所载J公司采购的铁矿粉被扣留在新加坡港口。
2、纠纷处理
事发后,J公司先是抱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跟S公司方面去沟通,并强调CFR术语(成本加运费),是‘到岸价’,S公司有义务把这条载有J公司货物的船按合同规定送抵指定的中国港口,但S公司不认可。J公司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退还货款;二是S公司再发一船矿粉给J公司,均被S公司否决。此后J公司也提出过其他的解决方案,但是S公司均不能接受,双方经历了一段时间的谈判,但始终没有拿出一个实质性解决问题的方案。2016年12月份后,J公司聘请相关律师处理后续工作。
2016年末起,双方公司终止协商,均委托律师打理相关事宜;期间该被扣矿船每天产生的6000美元费用由申请扣船的银行来承担。承运船务公司2017年初已申请破产,且没有偿还能力,近期的一次开庭审理中,法院判定对该船进行拍卖,但拍卖前船上的货物必须全部由货主转移走。新加坡港口没有卸载能力,需一家有该类业务的德国船务公司倒货,相关费用累计200多万美元。审理中,法院判定倒货的相关费用由J公司支付。J公司犹疑于应否承担昂贵倒运费,目前货物仍然滞留在新加坡。
3、买方的反思
贸易纠纷发生后,买方反省其处理过程:
(1)不宜过早议付
S公司于11月4日从印度寄出单据,11月7日到(交)单,正常议付期间需要7~8天,但J公司在11月8日就完成了议付。
(2)避免采用CFR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