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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受托支付业务中风险与提示

2019-10-15 13:01阅读:
银行为保障贷款资金安全和用途,受托支付方式是目前银行常见的贷款支付方式,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09年2号文)第25、26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1号文)24、26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2号文)第29、30、31、33条之规定,受托支付与自主支付相对应,是指对于贷款数额较大的贷款,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本文将指出银行在受托支付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希望对从事银行管理人员有所帮助。
一、受托支付要件
根据目前银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业务实务,受托支付方式适用要件包括以下四个:
1、数额较大
个人贷款在30万元以上,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在500万元或超过项目总投资5%。数额较小的消费贷款如车贷或个人之间的联保消费贷款一般不采用受托支付的形式。
2、借款人申请
采取受托支付的形式,借款人要提出受托支付申请,同时提交符合贷款用途的合同。如个人房屋装修消费贷款,借款人要向银行提供房屋装修合同;企业购买设备的固定资产贷款,借款任要向银行提供设备购销合同。
3、贷款人审查
贷款人要在贷款发放前审核借款任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条件,对于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发现而为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按《中国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4、实行两步放款
实务中银行对于采取受托支付形式放款的贷款,均按两步进行,首先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在贷款行开设的放款账户中;第一步完成后当即再转至借款人申请的受托支付账户中。
二、受托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在银行投融资和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中,受托支付的银行贷款,实务中普遍存在一些问题是,一旦借款人逾期发生诉讼,这些隐患会给债权的回收带来很大影响,银行应引起足够重视,问题主要包括:
1、按照银行贷款的流程应是先是借款人资信和资料审批,然后签订合同,最后放款。三个阶段前后衔接,如之前手续不能完成,后续手续必须中止。但银行工作人员为提高效率,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借款支取单等文件一次性签署。这显然是将贷款的审批、合同的签订和放款程序相互交叉。
2、借款合同中的文本载明需借款人或代理人填写的内容,银行工作人员一般会作为经办人员代为填写,对其中的一些关键条款如受托支付账户无借款人捺印确认,发生争议后借款人会主张对银行填写的内容无法确认。
3、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装修或购销等交易合同的真实性未尽审查义务,甚至借款人的签订与借款合同的签字存在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也未能注意,导致借款人主张受托支付的账户非本人提供,资金未能实际使用和占有,拒绝偿付贷款。
4、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其中有些条款有免除贷款人责任,加大借款人责任的嫌疑,关系借款人核心的权利义务,银行未能尽到充分的提示义务,借款人有可能会以格式未尽到提示和提醒注意义务而主张合同无效。
三、完善银行受托业务的建议
建议银行应增强风险意识,尤其是目前经济下行,银行应充分重视有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严格贷款的审查、发放以及贷后的监管。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1、严格贷款审批流程,建议贷款审批、合同签订和贷款发放三个阶段由不同人员或部门独立进行,形成相互制约、监督的机制,也可查漏补缺,预防风险。
2、对于受托支付中的交易合同应重点关注。借款人和交易对手(装修公司、销售公司)应到银行面签交易合同;也可考虑引入第三方机构,由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对交易合同的签署进行公证或见证。
3、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需借款人或代理人填写的内容应有借款人亲自填写,如却因借款人问题不能填写的,应在核心条款处由借款人捺印确认。同时注意,应将合同全部内容填写完成(合同空白处加盖空白章)借款人确认后签字,避免出现借款人签字后有银行工作人员再代为填写合同内容程序倒置的问题。
4、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等涉及免除贷款人责任或加大借款人义务的条款应标出显著字体尽到提示义务,同时在合同明确表述“上述条款已明确提示借款人,借款人知晓并理解其含义”等内容。
转载自胡山峰博客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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