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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一般指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也不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只是收取固定收益,或者取得不低于一定金额或比例的收益(最低回报条款)或至少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保本条款)。为了吸引投资者、募集资金,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常以各种形式承诺定期返本返息,或者支付保底收益。
实践中,关于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纠纷屡见不鲜,而人民法院也未对此形成统一的认识。
有法院认为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违反合伙企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盈利”的原则,判决此条款无效,但更多的法院判令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或第三人应遵守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约定,有义务按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约定支付本金和收益。
笔者认为,保底条款虽然不合规,但原则上有效。
(一)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存在合规风险
私募基金的运作除受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还受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合规监管。故某些操作方式即使不会被认定为无效,但也可能违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显然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规定,也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
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一般指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也不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只是收取固定收益,或者取得不低于一定金额或比例的收益(最低回报条款)或至少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保本条款)。为了吸引投资者、募集资金,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常以各种形式承诺定期返本返息,或者支付保底收益。
实践中,关于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纠纷屡见不鲜,而人民法院也未对此形成统一的认识。
有法院认为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违反合伙企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盈利”的原则,判决此条款无效,但更多的法院判令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或第三人应遵守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约定,有义务按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的约定支付本金和收益。
笔者认为,保底条款虽然不合规,但原则上有效。
(一)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存在合规风险
私募基金的运作除受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还受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合规监管。故某些操作方式即使不会被认定为无效,但也可能违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固定收益与保底条款显然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规定,也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