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药家鑫如果不被判死刑,那无疑是刺向这社会的一刀……从为药的种种辩护中,又一次我们可以看到无数所谓精英的丑恶,高叫着尊重生命的时候,他们却无疑是在冷血的漠视着死者的怨魂……百年来,太多的精英在对所谓进步理念和价值的追求中,无视着这个国家最为多数的芸芸众生的心灵,以及他们现实的苦难,这就是我深深的反感和厌倦精英的理由……从某种意义上说,所谓精英无疑是在用无数老百姓无数草根的血泪来浇灌自己的花朵……精英或许什么都学会了,但就是遗问了如何尊重卑微的草根……
药家鑫案其实是很正常的成为了舆论的热点,这其中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也无论是赞成死刑者还是反对死刑者,各种观点激烈争辩,彼此冲突,有理性的分析,却更多情绪性的表达。以笔者愚见,药家鑫不可谓激情杀人,为其争论者却太多激情发言。
我先说自己的观点,药家鑫应该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而不能任其经由死缓的途径而逃脱天理的制裁。我的最基本的理由是,药家鑫案件中最基本的事实很清楚,故意杀人,且行为恶劣。而我认为,不是所有的罪过都可以被宽恕的。
为药辩护者的理由之一即是“宽恕”。然而,我想说的是,宽恕做为一种道德追求,或者说是一种价值追求,只能是每个独立的行为个体自发自觉的追求,却不适宜做为社会秩序之铁律规范的法律追求。一社会之法律倘若以“宽恕”为自身的价值追求,则无疑是在事实上鼓励或者说是纵容某些人的犯罪。简单言之,法律应当追问的是“公正”,而非“宽恕”。
主张免死者的另一个理由是,死刑之废除乃文明之进步趋势,原则上我不反对这一抽象的理由,但我想说的是,当法律在考虑文明的进步之前,首先应当观照当下的现实。简单说,你不能够用未来某一天之法律审判今日之罪恶。力主废除死刑者或许有一个理由,即以进步之法律而促社会文明之进步,然而我认为,促进社会文明之进步同样不应当是法律之职能。在我看来,是先有社会文明之进步而后有反映那进步之法律,而非先有进步之法律,而后成社会文明之进步。这里的问题在于,法律所规范者乃现实之秩序,而法律之权威本质上在于现实之“人”能否认同,超前或者滞后的法律,只能造成法律自身权威性的沦丧。理念可以无限的进步和超越,但法律却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