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审图,看到一个普通小办公楼也设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者的依据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1.3条,其第2款第2点中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办公楼属于公共建筑,所以所有办公楼都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我认为这条规定有些问题。
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4.1条,没有要求普通办公楼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4.2条,要求100m以下的一类高层办
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4.1条,没有要求普通办公楼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4.2条,要求100m以下的一类高层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