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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素解析

2025-02-13 08:35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要素有三大项,分别是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由此可见,此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了合理界定,这将有效避免定义不明确造成权益无法保障的尴尬局面。现分别解析如下:
1、户籍因素:户籍是成员身份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并非唯一标准。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户籍,即便后来户籍发生变动,在一定条件下仍可能被认定为成员。这为那些因各种原因户籍迁出,但与原集体经济组织仍有紧密联系的人保留了成为成员的可能性。
2、权利义务关系:成员需要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意味着成员不仅享有集体经济组织赋予的权利,如参与集体收益分配、承包农村土地等,还需履行相应的义务,如遵守组织章程、参与集体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等。
3、基本生活保障: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强调了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依存关系。如果一个人不再依赖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等财产来维持基本生活,那么其成员身份可能会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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