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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人保“电动自行车”保险责任介绍

2019-04-01 13:33阅读:
1.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车辆要求:
保险单中载明的、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或依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上路行驶的、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被保险人:
保险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年满16周岁)。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年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在使用保险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济南人保“电动自行车”保险责任介绍
附加责任:
1、附加车上人员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载明承保的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2、附加超标车责任
保险人同意承保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但超过主险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车速限制或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3、附加合格驾驶员责任
被保险人允许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16周岁的合格驾驶员。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
按约定。设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免赔额等。
济南人保“电动自行车”保险责任介绍
2.整车盗抢险
车辆要求:
保险单中载明的、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或依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上路行驶的、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以下简称“保险标的”),其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
被保险人:
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均可以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且该被保险人应为行驶证上载明的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且60天内未能破案的、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抢劫行为所致丢失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中国人民保险财险济南分公司咨询合作电话:0531-8198 6198
130 660 19369(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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