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车辆要求:
保险单中载明的、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或依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上路行驶的、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被保险人:
保险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年满16周岁)。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年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在使用保险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附加责任:
1、附加车上人员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载明承保的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2、附加超标车责任
保险人同意承保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但超过主险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车速限制或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车辆要求:
保险单中载明的、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或依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上路行驶的、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被保险人:
保险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年满16周岁)。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年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在使用保险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附加责任:
1、附加车上人员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载明承保的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2、附加超标车责任
保险人同意承保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但超过主险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车速限制或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