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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part2)

2008-09-27 15:58阅读:

5.2露天开采

5.2.1台阶构成的安全要求
5.2.1.1生产台阶高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开采结束,并段后的台阶高度超过表1的规定时,应经过技术论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设计确定。
表1生产台阶高度的确定
矿岩性质
采掘作业方式
台阶高度
松软的岩土

不爆破
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
坚硬稳固的矿岩
机械铲装
爆破
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
高度的1.5倍
砂状的矿岩

不大于1.8m
松软的矿岩
人工开采
不大于3.Om
坚硬稳固的矿岩
不大于6.Om


5.2.1.2挖掘机或装载机铲装时,爆堆高度应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5.2.1.3非工作台阶最终坡面角和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在设计中规定。
采矿和运输设备、运输线路、供电和通讯线路,应设置在工作平台的稳定范围内。
爆堆边缘到准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5m;到窄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m;到汽车道路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lm。
5.2.2穿孔作业
5.2.2.1钻机稳车时,应与台阶坡顶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千斤顶中心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台车为lm,牙轮钻、潜孔钻、钢绳冲击钻机为2.5m,松软岩体为3.5m。千斤顶下不应垫块石,并确保台阶坡面的稳定。钻机作业时,其平台上不应有人,非操作
人员不应在其周围停留。钻机与下部台阶接近坡底线的电铲不应同时作业。钻机长时间停机,应切断机上电源。
穿凿第一排孔时,钻机的中轴线与台阶坡顶线的夹角应不小于45°。
5.2.2.2钻机靠近台阶边缘行走时,应检查行走路线是否安全;台车外侧突出部分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为2m,牙轮钻、潜孔钻和钢绳冲击式钻机外侧突出部分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为3m。
5.2.2.3钻机移动时,机下应有人引导和监护。钻机不宜在坡度超过15°的坡面上行走;如果坡度超过15°,应放下钻架,由专人指挥,并采取防倾覆措施。行走时,司机应先鸣笛,履带前后不应有人;不应90°急转弯或在松软地面行走;通过高、低压线路时,应保持足够安全距离。钻机不应长时间在斜坡道上停留;没有充分的照明,夜间不应远距离行走。起落钻架时,非操作人员不应在危险范围内停留。
5.2.2.4移动电缆和停、切、送电源时,应严格穿戴好高压绝缘手套和绝缘鞋,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缆钩;跨越公路的电缆,应埋设在地下。钻机发生接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同时任何人均不应上、下钻机。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风天气,不应上钻架顶作业。不应双层作业。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
5.2.2.5挖掘台阶爆堆的最后一个采掘带时,相对于挖掘机作业范围内的爆堆台阶面上、相当于第一排孔位地带,不应有钻机作业或停留。
5.2.3铲装作业
5.2.3.1挖掘机汽笛或警报器应完好。进行各种操作时,均应发出警告信号。夜间作业时,车下及前后的所有信号、照明灯应完好。
5.2.3.2挖掘机作业时,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设备开到安全地带。
5.2.3.3挖掘机作业时,悬臂和铲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不应有人停留。
5.2.3.4运输设备不应装载过满或装载不均,也不应将巨大岩块装入车的一端,以免引起翻车事故。
5.2.3.5装车时铲斗不应压碰汽车车帮,铲斗卸矿高度应不超过O.5m,以免震伤司机,砸坏车辆。
5.2.3.6不应用挖掘机铲斗处理粘厢车辆。
5.2.3.7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汽车运输时,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m;机车运输时,应不小于二列列车的长度。
5.2.3.8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 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
5.2.3.9挖掘机工作时,其平衡装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台阶坡底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m。
操作室所处的位置,应使操作人员危险性最小。
5.2.3.10挖掘机应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挖掘机上下坡时,驱动轴应始终处于下坡方向;铲斗应空载,并下放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悬臂轴线应与行进方向一致。
5.2.3.11挖掘机通过电缆、风水管、铁路道口时,应采取保护电缆、风水管及铁路道口的措施;在松软或泥泞的道路上行走,应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上下坡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5.2.3.12挖掘机、前装机铲装作业时,铲斗不应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装车时,汽车司机不应停留在司机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
5.2.3.13挖掘机运转时,不应调整悬臂架的位置。
5.2.4推土机作业
5.2.4.1推土机在倾斜工作面上作业时,允许的最大作业坡度,应小于其技术性能所能达到的坡度。
5.2.4.2推土机作业时,刮板不应超出平台边缘。推土机距离平台边缘小于5m时,应低速运行。推土机不应后退开向平台边缘。
5.2.4.3推土机牵引车辆或其他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被牵引的车辆或设备,有制动系统,并有人操纵;
——推土机的行走速度,不超过5KM/H;
——下坡牵引车辆或设备时,不用缆绳牵引;
——有专人指挥。
5.2.4.4推土机发动时,机体下面和近旁不应有人作业或逗留。推土机行走时,人员不应站在推土机上或刮板架上。发动机运转且刮板抬起时,司机不应离开驾驶室。
5.2.4.5推土机的检修、润滑和调整,应在平整的地面上进行。检查刮板时,应将其放稳在垫板上,并关闭发动机。
任何人均不应在提起的刮板上停留或进行检查。
5.2.5采场塌陷和边坡滑落的预防
5.2.5.1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并随着采掘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2.5.2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至少超前一个台阶进行处理。处理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报主管矿长审批。
5.2.5.3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
5.2.5.4邻近最终边坡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采用控制爆破减震;
——应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平台、清扫平台、运输平台;
——应保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不应超挖坡底;
——局部边坡发生坍塌时,应及时报告矿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每个台阶采掘结束,均应及时清理平台上的疏松岩土和坡面上的浮石,并组织矿有关部门验收。
5.2.5.5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应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雨季应加强),发现坍塌或滑落征兆,应立即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查明原因,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矿有关主管部门。
5.2.5.6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事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岩层内倾于采场,且设计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
——有多组节理、裂隙空间组合结构面内倾采场;’
——有较大软弱结构面切割边坡、构成不稳定的潜在滑坡体的边坡。
5.2.5.7露天采场各作业水平上、下台阶之间的超前距离,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不应从下部不分台阶掏采。采剥工作面不应形成伞檐、空洞等。
5.2.5.8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其下方不应生产;人员和设备不应在边坡底部停留。
5.2.5.9在境界外邻近地区堆卸废石时,应遵守设计规定,保证边坡的稳固,防止滚石、滑塌的危害。并且废石场不应成为作用于边坡的附加荷载。
5.2.5.10边坡监测系统设计,应根据最终边坡的稳定类型、分区特点确定各区监测级别。对边坡应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包括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观测、地下水位动态观测、爆破震动观测等。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整理边坡观测资料,据以指导采场安全生产。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最终边坡应长期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2.5.11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除应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外,还应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5.2.6联合开采
5.2.6.1在地下开采的岩体移动范围内(包括10~20m保护带),除非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否则不应同时进行露天开采。
5.2.6.2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受地下开采影响地段的露天边坡角,应根据影响程度适当减小;
——露天与地下各采区间的回采顺序,应在设计中予以规定,以免联合开采时相互影响。
5.2.6.3露天与井下爆破相互影响时,不应同时爆破,且爆破前应通知对方撤出危险区内的人员。
规模较大的爆破作业,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报主管矿长批准。
5.2.6.4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时,应将全部地下巷道、采空区和矿柱的位置,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地下巷道和采空区的处理方法,应在设计中确定。地下开采的塌陷区范围内,不应布置重要矿山工程。
5.2.6.5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时,对地下开采的上部边界,应根据所选用的采矿方法,在设计中确定境界安全顶柱的规格或岩石垫层的厚度。设计排水方案时,应考虑原露天坑的截排水能力。选择采矿方法时,应考虑边坡稳定性和产生泥石流对地下开采的影响。
5.2.7分期开采和陡帮开采
5.2.7.1分期开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安全平台宽度应不小于15m;
——采用陡帮扩帮作业时,每隔6090m高度,应布置一个宽度不小于20m的接滚石平台。
5.2.7.2陡帮开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陡帮开采工艺的作业台阶,不应采用平行台阶的排间起爆方式,宜采用横向起爆方式;
——爆区最后一排炮孔,孔位应成直线,并控制炮孔装药量,以利于为下一循环形成规整的临时非工作台阶;
——在爆区边缘部位形成台阶坡面处进行铲装时,应严格按计划线铲装,以保证下一循环形成规整的临时非工作台阶;
——爆破作业后,在陡帮开采作业区的坑线上和临时非工作
台阶的运输通道上,应及时处理爆碴中的危险石块,汽车不应在未经处理的线路上运行;上部采剥区段在第一采掘带作业时,下部临时帮上运输线不应有运输设备通过;
——临时非工作台阶作运输通道时,其上部临时非工作平台的宽度应大于该台阶爆破的旁冲距离;
——临时非工作台阶不作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能截住上一台阶爆破的滚石;
——组合台阶作业区之间或组合台阶与采场下部作业区之间,应在空间上错开,两个相邻的组合台阶不应同时进行爆破;作业区超过300m时,应按设计规定执行。

5.3运输

5.3.1铁路运输
5.3.1.1矿山铁路,应按规定设置避让线和安全线;在适当地点设置制动检查所,对列车进行检查试验;设置甩挂、停放制动失灵的车辆所需的站线和设备应。
5.3.1.2设在曲线上的牵出线,应有保证调车安全的良好了望条件。从T接线和调车牵出线的铁路中心线至有作业的一侧路基面这缘的距离,应不小于3.5m,窄轨铁路的路肩宽度应不小于lm。
5.3.1.3下列地段应设双侧护轮轨:
——全长大于lOm或桥高大于6m的桥梁(包括立交桥)和路堤道口铺砌的范围内;
——线路中心到跨线桥墩台的距离小于3m的桥下线。
固定线和半固定线采用表2所列的最小曲线半径时,应在曲线内侧设单侧护轮轨。







表2最小曲线半径
线路名称
准轨铁路
窄轨铁路
机车、车辆类型
固定轴距,m
一类l
二类
三类
<1.4
1.4~2.0
2.1~3.0
铁路轨距,mm
600
762,900
762,900
最小曲线半径,m
120
120
150
30
60
80
注:准轨铁路电机车、车辆类型分类:一类为机车固定轴距≤2·6m、全轴距<11m,矿
车固定轴距≤1.8m、全轴距<11m;二类为机车固定轴距≤2.6m、全轴距<16m,矿车固定轴距≤1.8m、全轴距<llm;三类为机车固定轴距1.2×2m,全轴距<13m。改建矿山
利用旧有机车固定轴距大于2.6m,小于3m时,可参照二类的标准。

5.3.1.4人流和车流的密度较大的铁路与道路的交叉口,应立体交叉。平交道口应设在了望条件良好、满足规定的机车与汽车司机通视距离的线路上,站内不宜设平交道口。了望条件较差或人(车)流密度较大的平交道口,应设自动道口信号装置或设专人看守。
5.3.1.5电气化铁路,应在道口处铁路两侧设置限界架;在大桥及跨线桥跨越铁路电网的相应部位,应设安全栅网;跨线桥两侧,应设防止矿车落石的防护网。
5.3.1.6繁忙道口、有人看守的较大的桥隧建构筑物和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塌方、落石地点,宜安设遮断信号机,其位置距防护地点不小于50m。在有暴风雨、雾、雪等不良气候条件的地区,或当遮断信号机显示距离不足400m时,还应在主体信号机前方300m(窄轨铁路150m)处,设预告信号机或复示信号机。
5.3.1.7装(卸)车线一般应设在平道或坡度不大于2.5‰(窄轨不大于3‰)的坡道上;对有滚动轴承的车辆,坡度应不大于1.5‰。
特殊情况下,机车不摘钩作业时,其装卸线坡度:准轨,应不大于10‰;窄轨,应不大于15‰。
铁路线尽头应设安全车挡与警示标志。
5.3.1.8列车运行速度,由矿山具体确定,但应保证能在准轨铁路300m、窄轨铁路150m的制动距离内停车。
5.3.1.9同一调车线路,不应两端同时进行调车。采取溜放方式调车时,应有相应的安全制动措施。在运行区间内不准甩车。在站线坡度大于2.5‰(滚动轴承车辆大于1.5‰,窄轨大于3‰)的坡道上进行甩车作业时,应采取防溜措施。
5.3.1.10列车通过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网路或跨线桥时,人员不应攀登机车、煤水车或装载敞车的顶部。电机车升起受电弓后,人员不应登上车顶或进入侧走台工作。
5.3.1.11铁路吊车作业时,应根据设备性能和线路坡度的需要,采取止轮或机车(列车)连挂等安全措施。
5.3.1.12窄轨人力推车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线路坡度5‰以下时,前后两车的间距应不小于lOm;坡度大于5‰时,间距应不小于30m;坡度大于10‰时,不应人力推车:
——在能够自溜的线路上运行时,行车速度应不超过3m/s,并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或制动措施。矿车进入弯道、道岔、站场和尽头时,应减速缓行;
——车辆上不应有人搭乘;
——双轨道上同向或逆向行驶的矿车间距,应不小于O.7m。推车工不应在两车道中间行走。
5.3.1.13窄轨自溜运输,车辆的滑行速度应不超过3m/s。滑行速度1.5m/s以下时,车辆间距应不小于20m行速度超过1.5m/s时,车辆间距应不小于30m。
自溜运输,沿线应按需要设减速器或阻车器等安全装置。
5.3.1.14发生故障的线路,应在故障区域两端设停车信号,独头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在进车端设停车信号;故障排除和停车信号撤除之前,列车不应在故障线路区域运行。
5.3.1.15陡坡铁路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
——线路坡度范围不应超过50‰;列车运行速度应不低于15km/h,不高于40km/h;线路建设等级应为固定式、半固定式;
——线路平面的圆曲线半径应不小于250m;直线与圆曲线间应采用三次抛物线型缓和曲线连接;缓和曲线的长度应不小于30m,超高顺坡率应不大于3‰;圆曲线或夹直线最小长度应不小于30m(小于列车长度时设置护轮轨);竖曲线半径应不小于3000m;
——最大坡度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坡度折减:
当曲线长度大于或等于列车长度时,
△i=600/R………………………(1)
当曲线长度小于列车长度时,
△i=10.5∑a/L……………………(2)
式中:△i,——曲线阻力所引起的坡度减缓值(‰);
尺——曲线半径,m;
L——坡段长度,m;
∑a——坡段长度内平面曲线偏角总和(°);
纵断面坡段长度应不小于200m;
——轨道类型应为次重型以上(轨型重量不小于50kg/m);混凝土轨枕、弹条扣件铺设参数应为1760根/km以上;道渣厚度应不小于350mm;
——线路应采用25m标准长度钢轨,钢轨接头采用对接;轨距1435mm,当曲线半径为300m≤R<350m时,曲线轨距应加宽5mm;当曲线半径为250m≤R<300m时,曲线轨距应加宽15mm;道床边坡坡度应不大于1:1.75;
——每25m应铺设2组防爬桩,应双向安装8对防爬器,应安装14对轨撑;
——150t电机车牵引60t重矿车数量应不超过8辆;224t电机车牵引60t重矿车数量应不超过12辆。
5.3.2道路运输
5.3.2.1深凹露天矿运输矿(岩)石的汽车,应采取尾气净化措施。
5.3.2.2不应用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驾驶室外平台、脚踏板及车斗不应载人。
不应在运行中升降车斗。
5.3.2.3双车道的路面宽度,应保证会车安全。陡长坡道的尽端弯道,不宜采用最小平曲线半径。弯道处的会车视距若不能满足要求,则应分设车道。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有警示标志。
5.3.2.4雾天或烟尘弥漫影响能见度时,应开亮车前黄灯与标志灯,并靠右侧减速行驶,前后车间距应不小于30m。视距不足20m时,应靠右暂停行驶,并不应熄灭车前、车后的警示灯。
5.3.2.5冰雪或多雨季节道路较滑时,应有防滑措施并减速行驶;前后车距应不小于40m;拖挂其他车辆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
5.3.2.6 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应设置护栏、挡车墙等。
5.3.2.7正常作业条件下,同类车不应超车,前后车距离应保持适当。生产干线、坡道上不应无故停车。
5.3.2.8自卸汽车进入工作面装车,应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范围0.5m以外,防止挖掘机回转撞坏车辆。汽车在靠近边坡或危险路面行驶时,应谨慎通过,防止崩塌事故发生。
5.3.2.9对主要运输道路及联络道的长大坡道,应根据运行安全需要,设置汽车避让道。
5.3.2.10道路与铁路交叉的道口,宜采用正交形式,如受地形限制应斜交时,其交角应不小于45°。
道口应设置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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