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IPO之-母子公司连环持股
2013-01-25 09:14阅读:
1.母子公司连环持股(汉鼎股份,300300)
反馈问题:
杭州都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城实业”)和浙江裕泽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泽经济”)分别于2006 年9 月与2008
年6
月成为发行人的股东。目前两家公司还分别持有发行人9.54%和11.54%的股份。但2009年3月,发行人收购了浙江世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创建筑”)55%的股权
,而该公司持有都城实业50%和浙江裕泽26.67%的股权。直到2010年4月,发行人将前述55%的股权转让出去。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前述母子公司互相持股的合法合规性,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都城实业和浙江裕泽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演变过程
1、都城实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演变过程
都城实业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现持有发行人620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数的9.54%。
(1)2006 年9
月,都城实业(当时公司名称为“都城房产”)通过受让蔡福益所持汉鼎有限1,100 万元,占注册资本55%的股权,以及受让华润房产100万元,占注册资本5%的股权,合计持有汉鼎有限1,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60%的股权。
(2)2008 年6 月,汉鼎有限注册资本由2,000 万元增加至5,000
万元,都城实业未参与本次增资,其所持汉鼎有限1,200 万元股权所占注册资本比例由60%降至24%。
(3)2009 年2 月,汉鼎有限注册资本由5,000 万元增加至6,000
万元,都城实业未参与本次增资,其所持汉鼎有限1,200 万元股权所占注册资本比例由24%降至20%。
(4)2009 年6
月,汉鼎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变更后都城实业持有发行人1,200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数的20%。
(5)2010 年7 月,都城实业将所持发行人440 万股,占股份总数7.33%的股份分别转让给浙江城建、金永信、徐了然、蒲彩萍、周亚刚。股份转让后,都城实业持有发行人760 万股,占股份总数12.67%的股份。
(6)2010 年10 月,发行人股本总额由6,000 万元增加至6,500
万元,都城实业未参与本次增资扩股,同时都城实业将所持发行人140
万股股份转让给孙宏亮和杭州红土。增资及股份转让后,都城实业所持发行人620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数的9.54%。
2、浙江裕泽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演变过程
浙江裕泽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现持有发行人750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数的11.54%。
(1)2006 年4 月,汉鼎有限注册资本由1,200 万元增至2,000
万元,浙江裕泽以货币方式认缴汉鼎有限新增注册资本400 万元,占增资后汉鼎有限注册资本的20%。浙江裕泽本次缴付的出资已经正大事务所出具浙正大验字(2006)第62 号《验资报告》确认缴付到位。
(2)2006 年9 月,浙江裕泽将所持汉鼎有限400 万元,占注册资本20%的股权转让给新安实业,转让后浙江裕泽不持有汉鼎有限股权。
(3)2008 年6 月,汉鼎有限注册资本由2,000 万元增至5,000
万元,浙江裕泽以货币方式认缴汉鼎有限新增注册资本350
万元。浙江裕泽本次缴付的出资已经正大事务所出具浙正大验字[2008]第86
号《验资报告》确认缴付到位。本次增资后,浙江裕泽持有汉鼎有限350 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7%。
(4)2008 年7 月,浙江裕泽受让新安实业所持汉鼎有限400 万元,占注册资本8%的股权。股权转让后,浙江裕泽持有汉鼎有限股权增至7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
(5)2009 年2 月,汉鼎有限注册资本由5,000 万元增加至6,000
万元,浙江裕泽未参与本次增资,其所持汉鼎有限750 万元股权所占注册资本比例由15%降至12.5%。
(6)2009 年6
月,汉鼎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变更后浙江裕泽持有发行人750 万股股份,占股份总数的12.5%。
(7)2010 年10 月,发行人股本总额由6,000 万元增加至6,500
万元,浙江裕泽未参与本次增资扩股,其所持发行人750 万股份所占比例由12.5%降至11.54%。
3、发行人、都城实业、浙江裕泽与世创建筑交叉持股的形成过程
(1)世创建筑于2001 年11 月5 日设立,注册资本2,000
万元经浙江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浙中信(2001)验字第530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到位。
(2)2004 年11
月,世创建筑(当时公司名称“杭州都城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受让浙江华通绒毛制品有限公司所持都城实业300 万元,占注册资本15%的股权,受让蔡福益所持都城实业700
万元,占注册资本35%的股权。通过股权转让,世创建筑获得都城实业1,000
万元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50%。
(3)2006 年4
月,王麒诚与世创建筑(当时公司名称“浙江汉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设立浙江裕泽。浙江裕泽设立时注册资本750
万元,经浙江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浙正大验字(2006)第56
号《验资报告》确认缴付到位。王麒诚出资人民币5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3.33%,世创建筑出资人民币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6.67%。
(4)2009 年3 月,发行人受让许晓阳所持世创建筑1,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50%的股权,以及沈玮所持世创建筑100 万元,占注册资本5%的股权。
(5)自2009 年3 月至2010 年5
月期间,世创建筑与都城实业及浙江裕泽均构成循环交叉持股关系:即世创建筑持有都城实业50%股权,持有浙江裕泽26.67%股权;都城实业持有发行人20%股权,浙江裕泽持有发行人12.5%股份;发行人持有世创建筑55%的股份。
(二)前述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法》及现行有效的其他法律、法规未对母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尽管如此,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可能会对公司注册资本充足构成不利影响,具有一定的不规范性。
本所律师经核查形成交叉持股的上述各次股权转让文件,确认上述各次股权转让均通过公司股东会批准,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交叉持股关系形成之前,发行人、都城实业、浙江裕泽及世创建筑的注册资本均已缴付到位。2009 年3
月交叉持股关系形成之后,都城实业、浙江裕泽、世创建筑的注册资本均未发生变化,都城实业、浙江裕泽所持发行人股份数也未增加,交叉持股并未影响发行人、都城实业、浙江裕泽及世创建筑注册资本的充足性。
对母子公司存在的交叉持股情况,发行人于2010 年5 月开始进行清理和规范。2010 年5 月,发行人将所持世创建筑55%股权全部转让给不存在股权投资关系的华众房产;2010 年6
月,世创建筑将所持浙江裕泽26.67%股权转让给王麒诚;2010 年11 月,世创建筑将所持都城实业50%股权转让给新安实业。
(三)前述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
2009
年度和2010
年度,发行人对世创建筑采用成本法核算,未确认投资收益,在合并报表中将世创建筑纳入合并范围;世创建筑对都城实业和浙江裕泽的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2009 年4-12 月分别确认投资收益-8,537.50 元48,870.95
元,合计确认投资收益40,333.45 元, 2010 年1-5 月分别确认投资收-52,234.40 元和-390.44
元,合计确认投资收益-52,624.84
元;都城实业和浙江裕泽对发行人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未确认投资收益。
本所律师认为,虽然前述母子公司存在循环交叉持股情形,但不存在循环确认投资收益的情形,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会计处理对发行人财务数据不存在重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前述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情形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存在不规范性;前述交叉持股情形存续时间较短,且未影响所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充足性;循环交叉持股的会计处理对财务数据无重大影响;发行人已通过股权转让彻底清理交叉持股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