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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关联企业间的借款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二)

2010-09-03 15:25阅读:


利用关联企业间的借款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二)
作者:中国财税培训师税收学博士肖太寿
(三)案例分析
1、关联方借款税前扣除利息计算
[案例1]
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于20091月共投资1000万元设立D公司。A司权益性投资200万元,占
20%股份;B公司权益性投资200万元,占20%股份;C公司权益性投资600万元,占60%的股份。20091月,D公司以10%年利率从A公司借款500万元,以9%年利率从B公司借款600万元,以7%年利率向C公司借款600万元。假设ABCD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D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B公司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C公司。
[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规定,现计算如下:
1)对A公司支付的利息
由于D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实际支付给A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过121号文件规定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D公司接受A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分别为500万元和200万元,其比例为2.51,高于规定的21,并且其约定利率10%高于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8%,故A公司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200×2400万元,利息额为400×8%32万元。2009年共支付A公司利息500×10%50万元,可税前扣除32万元,其余18万元应作在2009年作纳税调整,且在以后年度也不可扣除。
2)对B公司支付的利息
D公司接受B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以不看债资比例的规定,但其约定利率9%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8%,故B公司借款利息600×9%54万元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其与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相关的部分600×9%8%)=6万元要作纳税调整。
3)对C公司支付的利息
D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C公司,也可以不看债资比例的规定,其约定年利率7%低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故C公司借款利息600×7%42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4ABC公司的利息收入
A公司自D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50万元、B公司自D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54万元、C公司自D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42万元,因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没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故均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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