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中,注明土地交付使用时间节省土地使用税
(原创,转载必须注明出处,转载格式:作者:肖太寿
文章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否则,严禁转载,追究其法律责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基于此规定,在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中,如果注明了土地交付使用时间,则土地使用税从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土地交付时间,则会引起多交土地使用税的风险。另外,在土地管理局与企业办理土地交付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土地管理局与企业办理土地交付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