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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用赏罚来治民

2007-03-14 21:28阅读:

法家思想:用赏罚来治民
无月133
如同“仁”是儒家思想的一个重要概念一样,“法”则是法家思想的一个重要概念。在法家思想中,“法”首先是指赏刑之法或赏罚之法,它包括赏与罚或奖赏与惩罚,因此也叫生杀之柄或杀生之制。
如果用现代语言来表述,赏罚之法其实是指司法权力。法家当然没有司法权力的概念,他们强调的是,君主必须垄断赏罚之法。《韩非子》说:“今生杀之柄在大臣,而主令得行者,未尝有也。”又说:“明主之所以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八说、二柄)
在韩非看来,君主本身就是用赏罚来制臣的最高统治者。“人主者,以刑德制臣者也。”这里所谓制臣,包括治吏,不过主要还是指用赏罚来治民。换句话说,必须由君主垄断的赏罚之法,同时被认为是君主用来统治民众的一种基本手段。
君主垄断赏罚之法,应该不成问题,但为什么能够用来治民?
法家相信,人在本性上都有好恶,因此君主可以用赏罚来治民。《商君书》指出:“人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韩非子》也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势者,胜众之资也。”(错法、八经)
在用赏罚治民的问题上,法家显然有其独特的见解。特别是因人情以治民的说法,显示出法家对于人的本性或人性,有一种非常实际的认识。按照法家的观点,重要的不在于人可能具有的道德品质,不在于人究竟是善还是恶,而在于人实际存在的自然天性,即人都有追求利益的欲望和害怕惩罚的恐惧。这样一种认识,明显成了法家主张赏罚可用的理论依据。
法家的问题,不是赏罚是否可以用来统治民众,而是过于看重“罚”或者刑罚的作用。《韩非子》这样说:“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吾以是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奸劫弑臣)
如此强调“严刑重罚”可以治国,无疑是法家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与不以仁义不能
平治天下的儒家观点相比,更能看出在怎样治国或治天下的问题上,儒法两家存在重大的分歧。这些分歧同时表明,尽管先秦诸子同属“务为治者”,但却提出了他们各自的救世济民方案。至于哪些方案可用,自然不取决于这些思想家,而是取决于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君主或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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