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3日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这是2008年实施新所得税法以来的又一个较为重要的税前扣除政策,值得纳税人较好研习。
该文以所得税法第46条及实施条例第119条为依据,明确规定企业实际支付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即该文所规定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当期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但企业如果能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若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支付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合理方法分开计算,否则不享受金融企业的优惠待遇。
这与国税发
该文以所得税法第46条及实施条例第119条为依据,明确规定企业实际支付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即该文所规定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当期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但企业如果能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若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支付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合理方法分开计算,否则不享受金融企业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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