跆拳道竞赛规则及注释2
2006-08-15 21:13阅读:
第十四条犯规行为
一、任何犯规行为将由主裁判判罚。
二、如属于多重犯规时,选择程度较重的处罚。
三、处罚分为'KyonS-So'(警告)和'Cam-jeom'(扣分),
四、两次警告扣1分,警告次数为奇数时,最后一次不计
五、一次扣分扣-1分。
六、判罚警告的犯规行为:
(一)妨碍比赛进程
1、越出边界线。
2、倒地。
3、转身背向对手逃避进攻。
(二)不良行为
1、抓住对手。
2、搂抱对手。
3、用手或躯干接触对手。
4、伪装受伤。
、用头或膝部顶撞对手。
6、攻击对手裆部。
7、蹬踏、踢对手的腿或脚。
8、用掌或拳击打对手面部。
9、教练员或运动员打断比赛进程。
10、回避比赛。
七、判罚扣分的犯规行为:
(一)妨碍比赛进程
1、抓住对手进攻的脚将其摔倒,或用手推倒对手。
2、'暂停'后故意攻击倒地的对手。
3、故意用拳攻击对手面部。
(二)不良行为
1、教练员或运动员用过激语言或行为多次打断比赛。
八、运动员故意不服从竞赛规则或主裁判的命令,主裁判可在1分钟后判其'犯规败'。
九、犯规累计扣三分(一3)者,主裁判判其'犯规败'。
十、警告和扣分按三局累计。
(注释)
制定犯规行为的目的:
1、保护运动员;
2、保证公平竞赛;
3、鼓励适当的或完美的技术。
(解释1)
多重犯规处罚:在这种情况下,选择较重的处罚。例如,一个'警告'与一个'扣分'同时出现,必须处以'扣分'。如果两个犯规同等程度,主裁判可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一项处罚。
(解释2)
两个'警告'累积扣1分,但最后的奇数'警告'不计人总分。每两个'警告'累积扣1分,无论犯规行为是否相同或不
相同,也无论犯规出现在哪一局。
(解释3)
判罚'警告'的犯规行为:
一、妨碍比赛进程
1、越出边界线。
当运动员的一脚或两脚越出了边界线,裁判应立即给予'警告'处罚。
2、倒地。
如果一方运动员因对手的犯规行为而倒地,不应给予'警告'处罚,而应处罚另一方。无论运动员因使用动作或进攻而倒地,都应给予'警告'处罚。如果双方运动员都倒地,故意倒地或先倒地的一方将被给予'警告'处罚。
3、转身背向对手逃避进攻。
这一行为应予处罚,因为违背了公平竞赛的精神,并容易导致严重的受伤。同样,因逃避进攻而蜷伏或弯腰至腰部水平线以下,也应给予处罚。
二、不良行为
1、 抓住对手。
这一行为包括,用手抓住对手身体任何部位、道服或护具,也包括抓住脚或腿,或用前臂勾住对手的脚或腿。
2、搂抱对手。
用手或手臂压住对手的肩膀、用手臂搂抱对手的躯干,目的是阻止对手使用动作。为了上述目的,如果比赛中出现了用手臂压住肩膀或腋窝之外的其它部位,应给予处罚。
3、用手或躯干接触对手。
用手推对手,或展开双臂贴靠对方。
4、伪装受伤。
对缺乏公平竞赛的精神予以处罚是这一条款的目的。夸大受伤程度或并非因为击打而表示身体某一部位伤痛,目的是为了表示对手的动作是犯规行为,或为了拖延比赛时间而夸大受伤程度。在这种情况下,主裁判应两次对运动员作出继续比赛的指示,每5秒一次,如运动员仍不服从命令,则给予'警告'处罚。
5、用头或膝部顶撞对手。
主要指在近距离时故意用头或膝部顶撞对手。但是,在下面两种情况下用膝顶撞进攻不在处罚之列:
A、当使用脚的技术时,对手突然前冲靠近;
B、非故意的或因进攻距离不合适造成的。
6、攻击对手裆部。
是指故意攻击裆部。当攻击裆部的行为是由于合理击打或正常使用技术的过程中出现则无须处罚。
7、蹬踏、踢对手的腿或脚。
是指为了阻止对手的技术,使用强有力的击打或瞪踏动作攻击大腿、膝关节或胫骨任何部位。对于非故意的接触或正常使用技术而出现的行为不予处罚。
8、用掌或拳击打对手面部。
包括用手(拳)、腕、小臂、肘关节等击打对手面部。但是,由于对手的不经意动作,比如过分低头或随意转身而引起的情况,不予处罚。
9、教练员或运动员打断比赛进程。
包括:
--教练员在比赛中离开指定位置而影响比赛,或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教练员在场地周围走动目的在于妨碍比赛进程,或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
--教练员或运动员以姿态示意得分或扣分。
10、回避比赛。
一方运动员无意进攻而回避实战,处罚将给予更加消极和经常向后退步的一方。
(解释4)
当双方运动员距离太近,允许使用拳推开对手。但是,目的在于使对方倒地而用手推是禁止的,必须予以处罚。
(解释5)
主裁判可以使用自己的处理权限,在给予一方运动员的不良行为'警告'处罚之前给予'注意',但是,'注意'的使用在每局比赛中最多2次,第3次出现时应处以'警告'。如果认为动作是故意的,无须给予'注意'而直接判罚'警告'。'注意'不适用于'妨碍比赛进程'的行为。
(解释6)
判罚扣分的犯规行为:
一、妨碍比赛进程
1、抓住对手进攻的脚将其摔倒,或用手推倒对手。
为了妨碍对手的进攻,而使用抓住对手进攻的脚或用手推的动作。
2、'暂停'后故意攻击倒地的对手。
这类行为特别危险,因为容易导致对手受伤。危险的原因是:
--倒地的对手当时可能处于无防卫的状态;
--攻击倒地运动员而使用的任何技术的击打力量,由于运动员的位置而增加。这类主动攻击倒地运动员的行为是违背跆拳道运动精神的,在跆拳道竞赛中不合时宜,因此,无论故意与非故意地攻击倒地对手都应予处罚。如果一方运动员攻击或故意假装要攻击倒地的运动员,必须给予扣分处罚。
3、故意用拳攻击对手面部。
主裁判根据自己的判断,给予下列行为'扣分'处罚:
--当拳攻击的起点位置高于肩膀;
--当拳攻击的方向向上;
--当攻击的目的是为了在近距离内伤害对手,而非正常使用技术;
二、不良行为
1、教练员或运动员用过激语言或行为多次打断比赛。
这种情况中,不良行为包括叫喊、威胁裁判、以不合法途径对裁判的判决表示抗议等。如在比赛间歇中出现不良行为,主裁判可立即给予判罚并计人下一局比赛的记分中。
(解释7)
主裁判判罚'犯规败':当运动员、教练员无视或违反跆拳道竞赛基本原则、竞赛规则或裁判员的命令,主裁判可判其'犯规败',不论是否累积扣3分。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运动员表现出故意伤害倾向,或无视主裁判的指令而公然犯规,这样的运动员必须立即判其犯规败。
(解释8)
犯规累计扣三分(-3)者,主裁判判其'犯规败':无论是因为'警告'或'扣分',当一方运动员累积扣3分时,将自动成为负方。此时,主裁判将五条件宣布另一方为胜方。
第十五条优势判定
一、因扣分出现平分时,三局比赛中得分者或得分多者获胜。
二、除上述第一款情况外出现平分(双方得分、扣分相同),主裁判根据全部三局的比赛情况判定优势者获胜。
三、优势的判定是依据比赛中表现出的主动性。
(解释1)
因扣分造成同分,有效得分多者获胜。
(解释2)
全部三局:优势的评定是基于每一局比赛的基础上进行的,优势的判定是在最后一局比赛结束后。
*每局的优势评定(10分制):
1、得分(1:0二10:8,3:1二10:7)
2、 扣分(-1:0二9:10)
3、 一个有效进攻得3分者(10:9)
4、表现主动性的一方(10:9)
1)以主动的技战术支配对手;
2)使用的技术数量多;
3)使用有难度、复杂的先进技术;
4)表现出好的比赛态度、礼仪。
第十六条获胜方式
一、击倒胜(K.0胜);
二、主裁判终止比赛胜(RSC胜)
三、比分或优势胜;
四、弃权胜;
五、失去资格胜;
六、主裁判判罚犯规胜。
(解释1)
击倒胜:
当运动员被合法技术击倒,读秒至'8'时仍不能表示再战,主裁判宣布比赛结果;主裁判判断运动员不可能继续比赛,可在10秒之内宣布比赛结果。
(解释2)
主裁判终止比赛:
如果主裁判或大会临场医生判断,运动员即使在1分钟恢复时间后仍不能继续比赛,或运动员不服从主裁判继续比赛的命令,主裁判应结束比赛,宣布另一方获胜。
(解释3)
比分或优势胜:
胜负取决于最后比分或优势判定。
(解释4)
弃权胜:
1、运动员在比赛中因受伤或其它原因弃权;
2、运动员在休息时间后不继续比赛或没有听从命令开始比赛;
3、教练员向比赛场抛毛巾示意弃权。
(解释5)
失去资格胜:
运动员称量体重不合格或比赛前失去运动员身份。
(解释6)
主裁判判罚犯规胜:
运动员累积负3分(-3)或主裁判根据竞赛规则第14条第8款的规定判定。
第十七条击倒
一、被攻击后,除双脚以外的身体任何部位着地;
二、身体摇晃,丧失继续比赛的意识或能力;
三、主裁判判定运动员受到强烈击打而不能继续比赛。
第十八条击倒后的处理程序
一、运动员受到合法攻击被击倒时,主裁判将采取以下处理程序:
(一)主裁判发出'Kal-yeo'(暂停)口令暂停比赛,并将进攻者置于远处。
(二)主裁判大声向被击倒的运动员从'一'到'十'读秒,每间隔一秒读一次,并用手势表示时间。
(三)即使运动员在读秒过程中表示再战,主裁判也必须读到'八',使运动员获得休息,并确认运动员是否恢复,如已恢复就发出'Kye-sok'(继续)口令继续比赛。
(四)主裁判读到'八'时,被击倒的运动员仍无法表示继续比赛,则读秒至'十'后宣布另一方'击倒胜'。
(五)即使一局或整场比赛时间结束,主裁判也要继续读秒。
(六)如果双方运动员同时被击倒,如有任何一方尚未恢复,主裁将继续读秒。
(七)读秒到'十'后双方都不能恢复,应按击倒前的比分判定胜负。
(八)主裁判判断一方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可以不读秒或在读秒过程中判另一方获胜。
二、比赛结束后的处理
因头部被击倒落败的运动员在30天内不能参加比赛。30天后重新参赛,须经国家跆拳道协会有资格的医生证明其已恢复,可以参赛。
(解释1)
将进攻者置于远处:在这种情况下,站立的一方应回到比赛场地上标出的各自运动员的位置,但是,如果被击倒的运动员就在攻击一方运动员的标出位置上或附近,攻击方运动员应在其教练席前的警戒线中点处等待。
(执裁指导)
主裁判应始终保持一种警觉状态,以备突然出现的'击倒'或危险状态,通常在强力击打的渗透力下出现这种结果。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主裁判应毫不犹豫地发出'Kalyeo'口令并开始读秒。
(解释2)
即使运动员在读秒过程中表示再战:
读秒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运动员,即使运动员在主裁判读秒至8以前表示再战,主裁判应继续读秒至Yeodul(8),才能继续比赛。读秒至8是强制性的,主裁判不能随意更改。
'1-10':Ha-nah,Duhl,Seht,Neht,Da-seot,Yeo-seot,Il-gop,Yeo-dui,A
hop,Yeol。
(解释3)
确认运动员是否恢复,如已恢复就发出'Kye-sok'(继续)口令继续比赛:
主裁判必须在读秒至8之前判断运动员是否恢复。读秒后确认运动员的状态仅是程序,主裁判
主裁判读到'九'时,被击倒的运动员仍无法表示继续比赛,则读秒至'十'后宣布另一方'击倒。
运动员以实战姿势、紧握双拳数次表示继续比赛。如果运动员在主裁判读秒至8时,仍不能以这姿势表示,主裁判应立即在读秒至9、10后宣判另一方为胜方。读秒至8后,运动员示意再战应视为无效。如果主裁判判定其已不能继续比赛,即使运动员在主裁判读秒至8时表示再战,主裁判可以继续读秒,可以宣布比赛结束。
(解释5)
主裁判判断一方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
当运动员受到明显强烈的击打并倒地处于危险状态时
急救。
(执裁指导)
主裁判可中断读秒或在读秒的同时要求
1、主裁判由于在读秒过程中不能判断运动员的状态,而在读秒至8完成以后,花费额外的时间去确认运动员是否恢复,将是不允许的。
2、当运动员在主裁判读秒至8以前已明显恢复,并作出再战的表示,主裁判也清楚地确定运动员状态,但由于需要进行治疗而不能继续比赛,主裁判必须首先发出'暂停'、'计时'口令继续比赛,
然后转入第十九条的程序。
第十九条比赛中断的处理程序
一方或双方选手因受伤而中断比赛,主裁判应采取以下处理程序:
一、主裁判发出'Kal-yeo'(暂停)口令暂停比赛并发出'Kye-sm'(计时)口令令计时员暂停比赛时间。
二、允许运动员在一分钟内进行治疗。
三、运动员即使只受轻伤,一分钟后仍不示意再战,主裁判判其负。
四、由扣分犯规行为造成另一方受伤,一分钟后不能恢复比赛,判犯规者负。
五、双方同时被击倒,一分钟后都不能继续进行比赛时,按受伤前双方得分判定胜负。
六、主裁判判定一方运动员生命危险,明显神志不清并处于危险状态时,应立即中断比赛,安排急救。如果伤害事故是由扣分犯规行为造成的,就判犯规者负;如果攻击动作不是扣分犯规行为,则
按比赛中断之前的得分判定胜负。
(解释1)
主裁判判定运动员由于受伤或其它任何紧急状态下,不能继续比赛,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一方运动员处于失去知觉或严重受伤等紧急状态,时间紧迫,应立即实施急救并结束比赛。这种情况下,比赛结果将按以下方式判定:
(1)由扣分犯规行为造成的,判犯规者负。
(2)由合法动作或意外的、不可避免的接触造成的,判不能比赛者负。
(3)由与比赛无关原因造成的,按比赛中断前的得分决定胜负。如果中断发生在第一局比赛结束前,比赛无效。
2、运动员受伤程度不严重,在主裁判'计时'口令之后可有1分钟时间接受必要的治疗。
(1)允许治疗:主裁判判断有必要治疗时,可由大会医生进行治疗。
(2)命令继续比赛:运动员能否继续比赛由主裁判判断,主裁判可在1分钟之内的任何时间命令运动员继续比赛,不服从命令继续比赛者判负。
(3)运动员接受治疗或恢复,计时40秒后,主裁判每隔5秒钟大声提示时间,运动员在1分钟结束时不能回到比赛区指定位置,主裁判必须宣判比赛结果。
(4)'计时'口令后,无论大会医生如何治疗,1分钟的计时须严格执行。但是,需要治疗而医生缺席或需要进一步治疗,主裁判可以中断1分钟的计时限制。
(5)如1分钟后不能继续比赛,比赛结果将根据本条款解释(1)判定。
3、如双方运动员受伤,1分钟不能继续比赛,或出现紧急情况,比赛结果将按下列准则判定:
(1)如因其中一方运动员的扣分犯规行为引起,则判犯规者负。
(2)如不属于扣分犯规行为引起,比赛结果将按中断比赛时的比分判定。但是,如比赛中断发生在第一局比赛结束之前,比赛无效,组委会将安排在合适的时间重新比赛。如一方运动员在重新比赛时间仍不能参赛,则视为弃权。
(3)如因双方运动员的扣分犯规行为引起,则判双败。
(解释2)
除上述条款以外情况引起的比赛中断,将按以下方法处理:
1、因不可控制的情况需要中断比赛,主裁判将中断比赛并服从大会组委会的指示。
2、如果第二局比赛结束后比赛中断,根据比赛中断之前的比分判定胜负。
3、如在第二局比赛结束之前比赛中断,原则上将重新安排比赛,并进行全部三局的比赛。
第二十条主裁判和边裁判
一、资格:持有在世跆联注册的国际裁判证书者
二、任务:
(一)主裁判
1.掌握和控制整场比赛。
2.在比赛中根据场上情况即时宣布'SN…jak'(开始)、'Ke-mal'(结束)、'Kd-yeo'(暂停)、'Kye-s。k'(继续)、'Kye-shi'(计时),'Ggn-JEom'(扣分)、'Kyons-go'(警告),胜负的判定和进退场等。
3.根据竞赛规则独立行使判决权力。
4.主裁判不记录得分。
5.比分相同或五分时,主裁判根据三局的优势情况判定胜负。
(二)边裁判
1.及时记录有效得分情况。
2.如实回答主裁判的问询。
三、判定的责任
裁判员的裁决不容更改并对仲裁委员会负责。
四、裁判员的服装
(一)裁判员应穿着协会规定的服装。
(二)裁判员不得携带妨碍比赛的物品。
(注释)
当发现裁判员不能胜任比赛,不能公正执裁或出现无理由的错误,仲裁委员会主席可要求技术代表更换裁判员.
第二十一条记录员
记录员负责对比赛时间、休息和暂停时间进行计时,记录得分和扣分。
第二十二条裁判员的组成和安排
一、裁判员的组成
(一) 未使用电子护具时,设一名主裁判和三名边裁判。
二)使用电子护具时,设一名主裁判和两名边裁判。
二、裁判员的安排
(一)比赛日程确定以后再行安排裁判员分工。
(二)主裁判或边裁判与场上运动员属同一国籍时须回避,但如裁判员人数不足时边裁判员可例外。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未明文规定的情况
出现本规则未明文规定的情况,按以下办法解决:
一、与比赛有关的,将根据该场临场裁判员的一致意见判定。
二、与比赛无关的,由执委会或其代表处理。
三、组委会在各场地安排录相设备,记录比赛过程备考。
第二十四条仲裁与制裁
一、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一)资格:世跆联执委会委员或有跆拳道丰富经验并经世跆联主席或秘书长推荐的人员。1名技术代表作为当然成员。
(二)组成:1名主席、6名以内委员包括技术代表。
(三)任命程序:仲裁委员会主席、委员由世跆联秘书长推荐,世跆联主席任命。
二、职责:仲裁委员会根据对申诉的审议结果,更改错误裁决,对作出错误裁决或任何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予以处罚,并将结果上报世跆联秘书处。仲裁委员会在比赛时将兼任特别制裁委员会,处理有关竞赛组织事宜。
三、申诉程序
(一)当对裁判的裁决有异议时,由1名正式代表在该场比赛结束后10分钟内将重申裁决申请书(申诉书)及申诉费上交仲裁委员会。
(二)与相关运动员同一国籍的委员在审议时回避,裁决由多数票决定。
(三)仲裁委员会可向裁判员质询。
(四)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判决,不允许再申诉。
四、制裁程序
(一)当教练员或运动员有任何下列行为时,世跆联主席或秘书长(如缺席则为技术代表)可要求特别制裁委员会进行审议:
1、自己或煽动观众妨碍比赛的进程;
2、妨碍世跆联和组委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3、造谣惑众,施加莫须有的压力,影响裁决。
(二)如确认有必要,特别制裁委员会将对事实进行审议,并立即执行制裁行动。审议结果将公布与众,并随后报世跆联秘书处备案。
(三)特别制裁委员会可对相关人员就事实进行质询。
(注释)
仲裁委员会至少应由5名有资格的成员组成,人数必须为奇数。
(解释1)
相同国籍的委员应回避:如果委员与其中一方运动员国籍相同,必须回避。在任何情况下委员人数为奇数,如果仲裁主席需回避,则在剩余的委员中选举一名临时主席。
(解释2)
仲裁委员会主席可要求技术代表更换裁判员:
技术代表可按仲裁委员会主席的要求指示裁判长更换相关的裁判员。
(解释3)
审议程序:
1、审查申诉书内容,根据'可受理'或'不可受理'的标准决定审议与否。
2、必要时,仲裁委员会可向裁判员质询。
3、必要时,仲裁委员会可查询记录表、录象带等判决物质证据。
4、审议结束后,按多数表决判定。
5、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书面审议报告并公布于众。
6、判决的处理:
(1)判定比赛结果出错、计算比分出错、或识别青红方运动员出错,则否决原判定。
(2)执行规则错误:仲裁委员会认定裁判员在执行规则时有明显错误,则更改错误结果,处罚裁判员。
(3)事实判断错误: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有关击打力度、动作行为严重程度、故意与否、与口令或场地有关的动作时间等事实判断上有明显错误,不更改原判决,但应处罚出现误判的裁判员。
(解释4)
特别制裁委员会:
制裁的审议程序应与仲裁办法一致,处罚的细则应符合制裁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