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家巴斯(A. H. Buss,1961)按身体的和语言的、积极的和消极的、直接的和间接的3个标准对这种攻击行为进行排列组合,把攻击划分为8种类型。1.身体的-积极的-直接的,如冲撞、殴打、开枪;2.身体的-积极的-间接的,如设置陷阱、派刺客暗杀;3.身体的-消极的-直接的,如静坐、示威、罢工;4.身体的-消极的-间接的,如拒绝应做的事;5.语言的-积极的-直接的,如侮辱他人;6.语言的-积极酌-间接的,如散步流言蜚语;7. 语言的-消极的-直接的,如不回答别人的问话;8.语言的-消极的-间接的,如他人收到不当非难时,不为其辩护。
首先是攻击行为(aggressive behavior)的意图与结果问题。究竟是应该根据行为的意图,还是行为结果来判断它是否属于攻击行为?这个问题一直是研究者争论的焦点。巴斯(A. H. Buss,19 61)认为,攻击指任何伤害他人的行为,不管其是否有伤害的目的或动机。还有研究者( D. Zillmann,1979)只重视伤害的动机,认为攻击是对他人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的企图。如果只考虑结果,显然会把许多没有攻击意图的行为也纳入攻击行为的待列。体育课上,一个学生接别人传过来的篮球时不小心伤了手指,那也被视为遭到了攻击,这种看法显然不妥当。因此,是否有伤害他人的意图,应该被视为界定攻击行为的重要前提。虽然强调动机和意图的重要性是必要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有一定困难,因为人们不能轻易确定行为者头脑里是否有攻击的动机,或者仅仅是过失。这就好像在足球场上,一个球员和对方球员的冲撞究竟是违规的,还是合理的,或者是过失,裁判有时也很难判定。人们一般通过行为发生的社会情境、行为者的社会角色、行为发生前的有关线索和行为者的身份特征等方面,来推断行为者是否具有攻击意图。
其次,必须明确攻击是就个体的外显行为而言,而不包括只停留于主观层面的动机、态度、情感和想法。换言之,仅有意图而没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