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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股东该如何监管

2007-10-18 18:48阅读:
娃娃股东该如何监管
话题背景
北京银行作为中国资产规模最大的城市商业银行,新近上市备受瞩目。近日,这位A股新贵的股东名册更是引起了投资者的关注。北京银行股东名单中出现了上千名“娃娃”股东,这些股东在北京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时均未成年,最小的甚至只有1岁。这些 “娃娃”股东引起了不少投资者的兴趣,北京银行10日公告对此进行澄清,指出该说法不实,同时指出,截至2007年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该行的未成年自然人股东仅84名。
北京银行在公告中详细介绍了这84位未成年股东的形成过程:其中信用社股东直接转为北京银行股东67人;2004年第四次增资扩股时形成股东15人(其中一人包含在67人中,增资扩股时增持);接受家庭成员赠与及继承产生的股东3人。
但北京银行的官方解释似乎并不能消除社会各界心中的疑惑,而这些疑惑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娃娃股东背后的监护人是谁?为什么不能公开他们的信息?据银行说明书解释说,在1997、1998年进行股份制改革时,由于员工认购有困难,银行选择了一些对本行的发展有信心的非员工自然人认购原始股。而这些由非员工认购原始股的做法与当时的法律法规有无冲突?娃娃股东是否能正常行使其股东权利,特别是北京银行上市后,娃娃股东的存在是否能让广大股民放心。

问题与回答
针对社会各界对此次事件的争论,我们专栏以“娃娃股东如何监管”为报道角度,请各位专家针对上述以及后面附带的背景资料,答复我们以下几个问题:
一,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持股(上市和未上市的情况)有无条件限制?娃娃股东该如何监管?
二,作为上市公司,对于未成年人股东的信息披露该如何进行?是否应该披露其监护人信息?如果要对未成年人股东信息进行披露是否不利未成年人保护?
三,您认为此次“娃娃股东”事件对我国公司股份制改革及公司治理以及股市会带来哪些影响?
四,您认为此次北京银行娃娃股东事件能在社会舆论引起轩然大波的原因是什么?

问题一:关于未成年人持股的条件限制
就目前《公司法》及企业法,以及相关的公司或企业登记条例,只规定的股东或投资者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并没有对股东或投资者的法定年龄作出限制,事实上也无法限制,如果是原股东或原投资者向未
成年人的赠予股份,或者未成年人对原股东或原投资者持有的股份的继承,只要依法办妥相关手续,未成年人股东可以存在的,不应当受到限制的。
但是,对未成年人股东的监管却没有相应跟上,由于未成年人股东在年龄、知识水平、智力和能力方面不足以担任公司股东,那么必须有监护人或代理人代为行使,这一点上法律规定并不明确,这种不明确性,实际上是监管的疏漏之处。
另外,通过未成年人赠予或继承合法所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允许其以其的本人名义开户并交易,目前,证券登记结算过程中证券帐户开户者必须凭身份证才能开户的规定应当放宽,由于未成年人没有身份证,故应当允许其以其他合法证件开户。

问题二:关于未成年人股东的信息披露
在“娃娃股东”事件中,社会和媒体讨论较多的是信息披露问题,我觉得提出这样的质疑是必要的,由于未成年人股东不足以承担股东的权利和责任,一定是有其他人代为行使的,这中间首先是监护人,因此,在信息披露中应当附加全部监护人的信息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证券市场投资权益保护的一个方面。
上述这样做,并不是对未成年人股东的权益或隐私权的侵犯,恰恰是保护了未成年股东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原则和公平性原则,既然未成年人股东的监护人让未成年人成为股东,那么,就应当遵循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而不是违反。

问题三:关于“娃娃股东”事件的影响
在“娃娃股东”事件中,社会和媒体质疑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这些未成年人股东是如何成为股东的。由于这些未成年人股东有的是从信用社股东直接转成的,有的是2004年增资扩股时形成的,个别是接受家庭成员赠与及继承形成的,因此,问题在于这些未成年人股东在不不具有员工身份的情况下可否担任股东?可否再增资扩股中称为股东?员工因故不持有股份的情况下,可否直接继承,还是有其他职工购回?这需要了解过去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银监局的相关规定,才能作出相应的判断。
从一般对员工持股的理解,多数情况下职工股只能有员工本人持有,员工因故离开公司,这些股份应当出让给其他员工,然而,在实践中,职工股到作为一种财产存在形式,记名于自然人而非员工,并由这个自然人占有、使用、处分、收益、赠予、继承、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做法,是得到社会认同的。但是,如果一开始就是以员工名义的非员工持股的做法,是否妥当,值得商榷,并应参照相应的行政监管机关的规定。

问题四:造成“娃娃股东”事件的原因
这次出现“娃娃股东”事件,在市场和媒体中引起轩然大波,是可以理解的。未成年人可否持股、如何信息披露及监管以及对市场、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这仅仅是显露在面上的、就事论事的问题,实际上,广大投资者和社会所关心不仅仅是这些问题,更关心的是“娃娃股东”事件背后是否存在以权谋私、违法违规甚至腐败犯罪问题。
因为根据年龄与智力能力水平,这些未成年人股东不大可能拥有如此庞大的资产购买股票,也不懂得用金钱购买可以增值的股票而进行证券投资,这些购买股票的资金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定是来自其长辈或监护人。正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的资金来源,除了极少数人可以通过劳动收入(如广告、影视、出版等)获得资金外,绝大部分人获得的资金都来自于长辈或监护人的赠予甚至是继承,但股票的赠予与继承,现金和股票的继承,是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可查到相关痕迹的。
因此,人们在“娃娃股东”事件中,便对未成年人股东的长辈或监护人为什么要这么做,要将股票记名在未成年人名下,就打了一个问号,其是否存在规避法律行为,或者是否存在转移违法违规财产行为?或是,仅恐惧将来要出台遗产税/赠予税(实际上这个税种在五~十年内开征的可能性极小),就不得而知了。对此,有关司法机关、监察部门、纪检部门应当介入“娃娃股东”事件,查一查未成年人股东与长辈或监护人的关系及其资金来源,给社会与市场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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