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42号
当事人:何海潮,男,1965年5月8日出生。
梁瑞芝,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系何海潮之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何海潮、梁瑞芝未按规定披露持有相关股票信息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何海潮、梁瑞芝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何海潮、梁瑞芝未按规定披露持有相关股票信息,违法事实如下:
一、何海潮、梁瑞芝持有“金花股份”股票及信息披露情况
2010年12月27日,持有15,573,239股,持股比例5.10%;
2010年12月30日,持有15,903,266股,持股比例5.21%;
2010年12月31日,持有16,628,316股,持股比例5.45%;
2012年8月20日,持有1,355,369股,持股比例0.44%。
何海潮、梁瑞芝未就上述持有“金花股份”股票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二、何海潮、梁瑞芝持有“ST福日”股票及信息披露情况
2012年7月25日,持有12,629,762股,持股比例5.25%;
2012年7月26日,持有12,851,563股,持股比例5.34%;
2012年7月30日,持有14,082,563股,持股比例5.85%。
2012年8月9日,何海潮、梁瑞芝公告了其一致行动关系及持有“ST福日”股票情况。
根据以上事实,我会认定,何海潮、梁瑞芝未按规定披露持有相关证券的信息,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何海潮、梁瑞芝在相关证券营业部证券资金账户开户情况,相关证券账户交易“金花股份”、“ST福日”股票情况,相关公告,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何海潮,男,1965年5月8日出生。
梁瑞芝,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系何海潮之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何海潮、梁瑞芝未按规定披露持有相关股票信息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何海潮、梁瑞芝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何海潮、梁瑞芝未按规定披露持有相关股票信息,违法事实如下:
一、何海潮、梁瑞芝持有“金花股份”股票及信息披露情况
2010年12月27日,持有15,573,239股,持股比例5.10%;
2010年12月30日,持有15,903,266股,持股比例5.21%;
2010年12月31日,持有16,628,316股,持股比例5.45%;
2012年8月20日,持有1,355,369股,持股比例0.44%。
何海潮、梁瑞芝未就上述持有“金花股份”股票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二、何海潮、梁瑞芝持有“ST福日”股票及信息披露情况
2012年7月25日,持有12,629,762股,持股比例5.25%;
2012年7月26日,持有12,851,563股,持股比例5.34%;
2012年7月30日,持有14,082,563股,持股比例5.85%。
2012年8月9日,何海潮、梁瑞芝公告了其一致行动关系及持有“ST福日”股票情况。
根据以上事实,我会认定,何海潮、梁瑞芝未按规定披露持有相关证券的信息,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何海潮、梁瑞芝在相关证券营业部证券资金账户开户情况,相关证券账户交易“金花股份”、“ST福日”股票情况,相关公告,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