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何海潮、梁瑞芝)

2016-06-17 13:20阅读:
  〔2013〕42号
  当事人:何海潮,男,1965年5月8日出生。
  梁瑞芝,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系何海潮之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何海潮、梁瑞芝未按规定披露持有相关股票信息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何海潮、梁瑞芝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何海潮、梁瑞芝未按规定披露持有相关股票信息,违法事实如下:
  一、何海潮、梁瑞芝持有“金花股份”股票及信息披露情况
  2010年12月27日,持有15,573,239股,持股比例5.10%;
  2010年12月30日,持有15,903,266股,持股比例5.21%;
  2010年12月31日,持有16,628,316股,持股比例5.45%;
  2012年8月20日,持有1,355,369股,持股比例0.44%。
  何海潮、梁瑞芝未就上述持有“金花股份”股票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二、何海潮、梁瑞芝持有“ST福日”股票及信息披露情况
  2012年7月25日,持有12,629,762股,持股比例5.25%;
  2012年7月26日,持有12,851,563股,持股比例5.34%;
  2012年7月30日,持有14,082,563股,持股比例5.85%。
  2012年8月9日,何海潮、梁瑞芝公告了其一致行动关系及持有“ST福日”股票情况。
  根据以上事实,我会认定,何海潮、梁瑞芝未按规定披露持有相关证券的信息,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何海潮、梁瑞芝在相关证券营业部证券资金账户开户情况,相关证券账户交易“金花股份”、“ST福日”股票情况,相关公告,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r>   由于何海潮、梁瑞芝没有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对证券市场交易秩序造成危害后果,并已经改正了违法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经对何海潮、梁瑞芝的相关行为进行了处理;何海潮、梁瑞芝接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理,并有积极主动配合我会调查等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我会决定:给予何海潮、梁瑞芝警告。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9月18日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