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示:公司调岗原则上并不损害劳动者相关权益,劳动者对合理调岗应予配合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吉万略(化名)认为,他虽然同意公司将其调到离家较远的地方工作,但公司不同意支付交通费应视为双方未就调岗一事达成一致。因此,他有理由拒绝到新岗位上班。
然而,公司以吉万略不服从工作安排且构成旷工为由将其解聘,理由是公司拥有经营自主权,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吉万略进行岗位安排。公司认为自己作出的工作安排是合理的、合法的,故不同意吉万略提出的经济赔偿等请求。
法院认为,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此系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本案中,吉万略因病休假,公司将其业务转由他人办理,考虑到原岗位工作量大将其调整负担较轻的岗位工作,公司该安排未见明显不合理之处。由此,认定公司的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于12月7日终审判决驳回吉万略的赔偿请求。
员工拒绝岗位调整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9月28日,吉万略进入通讯公司工作,专业从事ISP后端销售。在职期间,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期满后又多次续签。从2014年10月12日起,其工作内容一直是业务员,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3月31日止。
公司与吉万略在上述劳动合同中均约定,根据业务项目的不同,可能变更工作地点,其应积极配合。2020年9月26日至10月16日,吉万略休病假。同年11月2日至12月1日,他又休了年休假。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吉万略(化名)认为,他虽然同意公司将其调到离家较远的地方工作,但公司不同意支付交通费应视为双方未就调岗一事达成一致。因此,他有理由拒绝到新岗位上班。
然而,公司以吉万略不服从工作安排且构成旷工为由将其解聘,理由是公司拥有经营自主权,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吉万略进行岗位安排。公司认为自己作出的工作安排是合理的、合法的,故不同意吉万略提出的经济赔偿等请求。
法院认为,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此系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本案中,吉万略因病休假,公司将其业务转由他人办理,考虑到原岗位工作量大将其调整负担较轻的岗位工作,公司该安排未见明显不合理之处。由此,认定公司的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于12月7日终审判决驳回吉万略的赔偿请求。
员工拒绝岗位调整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9月28日,吉万略进入通讯公司工作,专业从事ISP后端销售。在职期间,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期满后又多次续签。从2014年10月12日起,其工作内容一直是业务员,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3月31日止。
公司与吉万略在上述劳动合同中均约定,根据业务项目的不同,可能变更工作地点,其应积极配合。2020年9月26日至10月16日,吉万略休病假。同年11月2日至12月1日,他又休了年休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