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掌握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
2025-04-24 08:26阅读:
基本案情
原告南京旭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某餐饮公司)诉称:刘某亮原系南京某餐饮公司员工,在职期间从事冷菜厨师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同时刘某亮向该公司提交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书。刘某亮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入职其他餐饮公司从事与南京某餐饮公司有业务冲突的工作,并且向社保部门投诉,导致南京某餐饮公司为其补缴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金,刘某亮应返还在职期间每月已收取的人民币1000元(币种下同)社保补贴的50%。故请求法院判令:1.刘某亮返还社会保险补贴49000元(1000×98×50%);2.刘某亮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元;3.刘某亮赔偿损失91753元。
被告刘某亮辩称:南京某餐饮公司从未向刘某亮支付过社保补贴,故无需返还。刘某亮离职后未在南京某餐饮公司附近上班,且离职后从事的菜品制作与在该公司从事的菜品制作不一样,未给其造成任何损害。南京某餐饮公司未对刘某亮进行过培训,也从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2日,刘某亮入职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南京某餐饮公司并从事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冷菜制作工作,于2022年5月13日离职。刘某亮在职期间,双方签订了数份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
其间,刘某亮多次向南京某餐饮公司出具载明自愿放弃单位为其申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申请书。双方分别于2019年2月22日、2020年2月23日签订 《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载明:一、1.对南京某
原告南京旭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某餐饮公司)诉称:刘某亮原系南京某餐饮公司员工,在职期间从事冷菜厨师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同时刘某亮向该公司提交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书。刘某亮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入职其他餐饮公司从事与南京某餐饮公司有业务冲突的工作,并且向社保部门投诉,导致南京某餐饮公司为其补缴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金,刘某亮应返还在职期间每月已收取的人民币1000元(币种下同)社保补贴的50%。故请求法院判令:1.刘某亮返还社会保险补贴49000元(1000×98×50%);2.刘某亮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元;3.刘某亮赔偿损失91753元。
被告刘某亮辩称:南京某餐饮公司从未向刘某亮支付过社保补贴,故无需返还。刘某亮离职后未在南京某餐饮公司附近上班,且离职后从事的菜品制作与在该公司从事的菜品制作不一样,未给其造成任何损害。南京某餐饮公司未对刘某亮进行过培训,也从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2日,刘某亮入职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南京某餐饮公司并从事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冷菜制作工作,于2022年5月13日离职。刘某亮在职期间,双方签订了数份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
其间,刘某亮多次向南京某餐饮公司出具载明自愿放弃单位为其申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申请书。双方分别于2019年2月22日、2020年2月23日签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