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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分观点点评

2021-10-02 23:22阅读:
观点一:主要功能是陈述案情,然后做出最符合条文、外加一个特赦建议的判决。首席法官做出了一个最庸常的判决。
观点二:福斯特法官很清楚,自然法的理由必将引发争议,所以在第二个理由中,他亲自否定了第一个理由,然后又提出了即便如此被告依然无罪的第二个理由。在这一部分中,法官并没有把几名被告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他只是以正当防卫的例外为例,说明本案同样应在法律适用上获得例外处理,理由就是,只有这样处理,才恰恰符合立法的本意:阻止人们犯罪。
观点三:唐丁法官是一个完美主义者,在这个案件上,他类似键盘侠。也许他不适合当法官,更适合当学者。
观点四:恪守条文主义,义正辞严,据理力争,有点孟子的风采。但是我不能理解他为什么要把福斯特以自我防卫为例此案属于自我防卫划等号,福斯特显然不是这个意思。
观点五:不忘初心,在审判实践中践行群众路线。
结论:如果说科学的尽头是玄学,那么法学的尽头也大差不差。解释太重要了,而解释权比解释本身还重要。

观点六:是什么让民众对一些司法裁判失望?对部分专家学者厌恶?就是伯纳姆法官(又是首席法官)这种人。絮絮叨叨说了十几页道德与法的不同,结论是自己有点儿过分简洁了;举了一个富人为了一身衣服当街杀害路人的例子,非但与此案完全没有可比性,竟然还说富人没什么恶意;关于紧急避险不成立的那段推论,更是尽显站着说话不腰疼”“何不食肉糜精英本色,而且试问一句:普通人日常情况下的判断和应对失误,真的可以作为其在极端情况下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裁判依据吗?伯纳姆通篇强调法律无关道德,此时似乎又化身一变成了个道德完美主义者;在末尾,又说如果以正义之名将法律抛诸一
旁,就是以优待与法官想法一致的群体的名义践踏了人民,其中的神逻辑已经不逊于996是福报了。总之,整篇判词强词夺理、漏洞百出却优越感十足。以此作为新九篇的第一篇,让人失望!
观点七:斯普林汉姆法官是高手,既忠于法条又不囿于法条。他对伯纳姆的逐条反驳直击要害,看得过瘾。关于惩罚被告不符合任意一项立法目的阐述,视角独特,简洁有力。
观点八:这篇判词指出了一个原本最直接但偏偏被前面法官全部回避的观点:死一个总比全死好。这一观点辅以关于抽签公平性论证,使整篇判词逻辑严谨,论证有力。
观点九:虽然略显絮叨(后九篇似乎都有这个问题,不如前五篇简短清晰),但不乏真知灼见,尤其是法官之间的分歧本身就构成了合理怀疑这一观点,很有力。对司法制度的反思,也掷地有声。
观点十:道德帝+逻辑错乱+不知所云
观点十一:后九篇的法官越来越不会说人话了,读着头大(抑或是不同译者的原因?)。戈德法官关于理性和情感不应截然分离的论述是有道理的,他把十号法官形容为道德狂热分子我也觉得挺给力。但是我不太理解为什么他非要花了那么多篇幅将本案和强奸案做类比。特别是,如果说自愿醉酒者要比非自愿醉酒者责任大,所以不同情他们,那么反过来,是不是同意和男人回公寓的女人,对自己被强奸也有一定责任,甚至同样不值得同情呢?但是在前文明明主张此时女人的拒绝仍应受到完全的尊重啊,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观点十二:此观点是无关法律的,是很外行的。按照此观点,只有圣人才能当法官。
观点十三:如果说观点十二过于外行,那么观点十三简直是离经叛道,是刻意标新立异。更不可理喻的是,雷肯法官是基于自己的这样一种裁判理想,而不是现行的法律,去支持被告有罪。这简直有些渎职了。尤为讽刺的是,他竟然还批评海伦没有立足法律”“避开了法官有限与适当角色的问题,这难道不是雷肯法官本人正在干的事吗?此外,雷肯法官说被告故意杀害了一个不想杀人的人,背叛了合作者,把守法公民当笨蛋,这显然忽略了威特莫尔是被抽中的这一关键事实,直接把维特莫尔退出抽签与他被害划等号了,这又显得非常不专业。
观点十四:亮点有二,一、关于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的论述有道理;二、指出了外界对抽签问题的沉默应负相应责任,这是其他法官没有重视的点。但是邦德法官的结论:纽卡斯国的法律拒绝了他们,于是他们有权拒绝纽卡斯国法律并自己起草法典,又实在太前卫了。而这一结论是否成立又取决电池是否有电,继而主张自己回避,这个圈子貌似过于生硬了。
总得来说,后九篇判词和经典五篇比起来,更加啰嗦、学术色彩能浓、漏洞也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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