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一:主要功能是陈述案情,然后做出最符合条文、外加一个特赦建议的判决。首席法官做出了一个最庸常的判决。
观点二:福斯特法官很清楚,自然法的理由必将引发争议,所以在第二个理由中,他亲自否定了第一个理由,然后又提出了即便如此被告依然无罪的第二个理由。在这一部分中,法官并没有把几名被告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他只是以正当防卫的例外为例,说明本案同样应在法律适用上获得例外处理,理由就是,只有这样处理,才恰恰符合立法的本意:阻止人们犯罪。
观点三:唐丁法官是一个完美主义者,在这个案件上,他类似键盘侠。也许他不适合当法官,更适合当学者。
观点四:恪守条文主义,义正辞严,据理力争,有点孟子的风采。但是我不能理解他为什么要把福斯特“以自我防卫为例”与“此案属于自我防卫”划等号,福斯特显然不是这个意思。
观点五:不忘初心,在审判实践中践行群众路线。
结论:如果说科学的尽头是玄学,那么法学的尽头也大差不差。解释太重要了,而解释权比解释本身还重要。
观点六:是什么让民众对一些司法裁判失望?对部分专家学者厌恶?就是伯纳姆法官(又是首席法官)这种人。絮絮叨叨说了十几页道德与法的不同,结论是自己“有点儿过分简洁了”;举了一个富人为了一身衣服当街杀害路人的例子,非但与此案完全没有可比性,竟然还说富人没什么恶意;关于紧急避险不成立的那段推论,更是尽显“站着说话不腰疼”“何不食肉糜”的“精英本色”,而且试问一句:普通人日常情况下的判断和应对失误,真的可以作为其在极端情况下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裁判依据吗?伯纳姆通篇强调法律无关道德,此时似乎又化身一变成了个道德完美主义者;在末尾,又说如果“以正义之名将法律抛诸一
观点二:福斯特法官很清楚,自然法的理由必将引发争议,所以在第二个理由中,他亲自否定了第一个理由,然后又提出了即便如此被告依然无罪的第二个理由。在这一部分中,法官并没有把几名被告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他只是以正当防卫的例外为例,说明本案同样应在法律适用上获得例外处理,理由就是,只有这样处理,才恰恰符合立法的本意:阻止人们犯罪。
观点三:唐丁法官是一个完美主义者,在这个案件上,他类似键盘侠。也许他不适合当法官,更适合当学者。
观点四:恪守条文主义,义正辞严,据理力争,有点孟子的风采。但是我不能理解他为什么要把福斯特“以自我防卫为例”与“此案属于自我防卫”划等号,福斯特显然不是这个意思。
观点五:不忘初心,在审判实践中践行群众路线。
结论:如果说科学的尽头是玄学,那么法学的尽头也大差不差。解释太重要了,而解释权比解释本身还重要。
观点六:是什么让民众对一些司法裁判失望?对部分专家学者厌恶?就是伯纳姆法官(又是首席法官)这种人。絮絮叨叨说了十几页道德与法的不同,结论是自己“有点儿过分简洁了”;举了一个富人为了一身衣服当街杀害路人的例子,非但与此案完全没有可比性,竟然还说富人没什么恶意;关于紧急避险不成立的那段推论,更是尽显“站着说话不腰疼”“何不食肉糜”的“精英本色”,而且试问一句:普通人日常情况下的判断和应对失误,真的可以作为其在极端情况下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裁判依据吗?伯纳姆通篇强调法律无关道德,此时似乎又化身一变成了个道德完美主义者;在末尾,又说如果“以正义之名将法律抛诸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