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金额”入账,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方式
2013-11-02 17:29阅读:
一、新准则中的“名义金额”入账
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规则》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其中第三款对缺少相关计价计量凭据的资产作出规定: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名义金额”作为一个新的计量计价金额,是财务核算及管理上的新内容。名义金额的含义,是指公允价值无法确定,这个经济事项又确实存在,给它一个金额,让帐上有体现,不然易疏漏,避免资产流失。记账金额为“1元”。
二、固定资产“名义金额”入账的几种特殊情形
新准则的这项新内容,除按照货币核算和支付形式取得的资产外,针对计量口径不统一,相关资产不入账等问题,明确了资产计量原则。不仅完善和解决了原有会计核算中经济事项的不全面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为强化资产的管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提供了保证。笔者认为,这是修订后新准则其中的一个亮点。
一是对取得资产没有支付对价的,如:接受捐赠、无偿转入等资产明确了计量金额的组成内容;
二是对所得资产没有相关计量计价凭据的,参照市场价格计价,附加资产构成的相关税费部分;
三是对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1元”入账。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业务处理。
三、“名义金额”入账与审计监督的默契
从审计实践看,“名义金额”入账的规定,解决了资产管理监督中的一些困扰:
一是“名义金额”入账使资产管理更加具有全面性。审计中遇到的一些帐外资产脱离资产管理的诸如:资产价值无法确定、产权过渡中、司法纠纷等所谓“客观因素”问题得到了解决;
二是“名义金额”入账使会计信息更加完整。“名义金额”入账资产,在会计报表中加以附注说明,资产的完整性在财务管理中得以体现;
三是“名义金额”入账使不同形态的资产纳入规范管理有所依据。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的有效管理方式。
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为了将制度成为行之有效的规范某些行为和事物的手段。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修订,对规范和提高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具有新的意义,同时,也为审计监督工作中,促进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科学性、合规性及合法性提供了合法可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