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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8-12号

2024-01-05 17:07阅读: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pdf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三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11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一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6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一次排除延期清单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对相关商品延长排除期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对附件所列商品,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附件: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三次排除延期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下载:
  附件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三次排除延期清单.pdf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10号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履行关税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中的重要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2024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下载:
  附件: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pdf
  1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pdf
  2 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pdf
  3 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税率表.pdf
  4 出口商品税率表.pdf
  5 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pdf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9号
  台湾地区单方面对大陆产品出口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等措施,违反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规定和程序决定,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希望台湾地区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对大陆的贸易限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4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附件所列丙烯、对二甲苯等12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关税减让产品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下载:
  附件: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关税减让产品清单.pdf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安哥拉共和国等6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8号
  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8号),根据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换文规定,自2023年12月25日起,对原产于安哥拉共和国、冈比亚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里共和国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等6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8%税目的进口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其中,98%税目产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2号)特惠税率栏中标示为“受惠国LD”的8420个税目、“受惠国1LD1”的193个税目、“受惠国2LD2”的191个税目,共计8804个税目。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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