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土地承包流转费可合理调整
2010-05-10 06:50阅读:
【案情】1998年8月,在全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浪潮下,村民秦某与村委会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5亩,承包期为30年。并申请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此后,秦某在该承包地上种植高粱、油菜等作物。因收益欠佳加上农村税费的征收,秦某家生活日渐捉襟见肘,于是秦某决定外出务工。随后,秦某将其自有承包地转包给村民张某,并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约定:转包期8年,转包费暂定无偿,由张某负责每年向村委会缴纳固定的提留款及税费。2003年以来,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出台,农业税逐渐减免,并实行农业补贴等,张某作为耕种人在转包土地上获益甚丰。而转包人秦某依旧生活贫困,遂于2005年12月回村与张某协商,要求支付适当的转包费(据知当时该村土地转包价平均为每年80元/亩,且还有继续上涨趋势)。张某以未明确约定转包费且这些年来从未给过该费用予以拒绝。经村委会调解无效,秦某遂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张某支付一定数额的土地转包费。
【审判】经审理裁决:自
2006年起,张某每年须向秦某支付土地转包费400元(80元/亩×5亩)。
【点评】本案涉及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因客观情势变迁而致流转价格的变更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承包地并获取流转收益。本案中,秦某通过转包的方式实现其土地流转。但由于历史原因如前些年农村“两金一费”的征收。承包经营土地成本高收益低等,村民张某无偿取得转包地并约定了较长的转包期。而此后随着国家一系列惠民政策的出台,实际耕种土地一方取得较大收益。若此时仍以无偿为对价,对转包方来说甚为不公平。《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1993]8号)规定: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的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即可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就秦某与张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而言。因订立合同时的客观基础或环境因国家政策调整发生了重大变化,若继续以原有的流转价格(即无偿)履行流转合同。则会明显造成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失衡,因此,本案裁决变更了原有的转包协议,以公平、诚信原则为判断标准支持了秦某的合理主张。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本案处理亦是较为合理的。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大陆法国家一项传统的合同法原则在衡平当事人利益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实际贯穿在审判中,在适用时应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