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华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张家楼镇张家楼村。
法定代表人卢培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金山,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娜,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沛格,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胶南市琅琊镇五龙沟67号。
委托代理人况宗昕,胶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青岛华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沛格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杨宗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化宿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邱彦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于2012年7月12日在本院第22审判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和事实核对。上诉人华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金山,被上诉人刘沛格的委托代理人况宗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达公司在原审中诉称,刘沛格于2011年10月19日到胶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华达公司与刘沛格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胶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南劳仲案字(2011)788号裁决书,裁决:华达公司与刘沛格自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10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刘沛格提交的录音中所谓的车间主任张建国早已不在华达公司工作,不能采信刘沛格提交的录音证据。请求依法确认华达公司与刘沛格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刘沛格在原审中辩称,胶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正确,请求维持该裁决。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10月19日,刘沛格到胶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华达公司之间自2010年3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于2011年11月24日裁决:刘沛格与华达公司之间自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10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华达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刘沛格称,其于2010年3月1日到华达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
法定代表人卢培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金山,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娜,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沛格,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胶南市琅琊镇五龙沟67号。
委托代理人况宗昕,胶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青岛华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沛格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杨宗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化宿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邱彦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于2012年7月12日在本院第22审判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和事实核对。上诉人华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金山,被上诉人刘沛格的委托代理人况宗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达公司在原审中诉称,刘沛格于2011年10月19日到胶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华达公司与刘沛格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胶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南劳仲案字(2011)788号裁决书,裁决:华达公司与刘沛格自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10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刘沛格提交的录音中所谓的车间主任张建国早已不在华达公司工作,不能采信刘沛格提交的录音证据。请求依法确认华达公司与刘沛格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刘沛格在原审中辩称,胶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正确,请求维持该裁决。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10月19日,刘沛格到胶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华达公司之间自2010年3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于2011年11月24日裁决:刘沛格与华达公司之间自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10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华达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刘沛格称,其于2010年3月1日到华达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