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当然应该也有被害人!
2016-11-26 16:23阅读:

博主按:最近看泛亚案件已经两次退回昆明经侦后又回到了昆明检察院,泛友们到检察院要求确认'受害人'(刑事诉讼中规范的称呼应该是'被害人',可能'被害人'这个称呼让人感觉别扭些)身份,检察院却认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中没有受害人为由,未允许泛友以被害人身份参加诉讼。
其实泛亚案件中,泛友们从侦查阶段就应该以被害人身份介入案件,在侦查阶段就应该积极监督投资款的追缴。没有被害人的监督,办案单位不可能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不可能全力去追缴。
而且被害人通过案件的介入,不仅能搞明白资金的去向,还可以根据掌握的信息来监督办案单位对案件的正确定性。例如,本案中融资方是否存在诈骗行为?政府人员是否存在渎职甚至受贿行为?这些都需要被害人在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判断。
现在案件到了二次退查后的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不但可以参加诉讼,而且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做诉讼代理人,律师可以依法对案件卷宗进行复制,卷宗中的比如司法会计审计意见可以请专门知识的人审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权益。
看到不少泛友是我的粉丝,特意转发下文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被告人黄某、姚某自2011年以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建设酒店、修建自动化停车场、建设箱包厂等项目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融资,以月息二分至五分的高额利息回报,先后向陶某等149名群众非法集资19581.5万元。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亲自设计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的借据并向吸收
资金对象出具借据,被告人姚某不仅以黄某妻子的名义全面参与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还在借据上签字担任担保人,涉及金额为10831万元,并在日常为被告人黄某接受集资群众的资金,向群众支付利息、返回本金,亲自登记集资账簿。
分歧意见:该案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分歧,但对这149名存款人的诉讼地位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存款制度,不包括被吸收存款对象的财产所有权,因而存款人不享有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的刑法分则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侵害的法益做了笼统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犯罪侵害的法益包括存款人的财产权利。据此有人认为该犯罪侵害的法益不包括存款人的财产权利。事实上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侵害的法益包括了存款人的财产权利,那些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存款人应该被认定为被害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存款人诉讼地位的判定,不能简单的以是或不是来认定,而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依据主观构成要件的不同分别做出认定。当存款人明知或应当知道非法吸存者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其吸收存款的行为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是违法的,而贪图非法吸存者允诺的高额利息等收益而将资金存于非法吸存者处,此时存款人不仅是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参与者,而且其行为也是违法的,这样的存款人当然不是被害人。但是,当存款人不明知也不应当知道对方吸收存款的行为是违法的,而在非法吸收存者的欺骗或者蒙蔽下,为了获取高额利息等其认为是“合法”的利益而将资金存于非法吸存者处时,虽然在客观上他们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均是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参与者,但由于他们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不具备有责性,因而不能认定他们的行为违法,故这样的存款人可以认定为被害人。
笔者认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遭受直接损失的存款人应当认定为被害人,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被害人的定义来说,被害人就是人身、财产权利受到犯罪侵犯的人。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二款对”被害人”进行了间接的定义,该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根据该款,被害人就是人身、财产权利受到犯罪侵犯的人。该案中的存款人的财产权利受到了侵害。
二、从侵犯的客体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其犯罪后果的不同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仅仅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未造成存款人的财产损失,这种情况下,其行为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存款制度。另一种情况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同时造成存款人的财产损失,这种情况下,侵犯的客体不仅局限于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存款制度,还应当包含存款人的财产权益。具体依据可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其中“不仅包括破坏金融秩序的情形,还包括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形。可见,存款人的财产权利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客体之一,存款人的财产权利应受到刑法的保护。
三、从保护存款人的角度来说,维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取得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涉众性案件的良好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受到损失的存款人,其财产权利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其财产权利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侵害客体的内容之一,所以不管存款人是否知晓吸存者的行为是否违法都应该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受到损失的存款人认定为被害人。
注:转自法治湖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