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确理解适用交强险赔偿新标准的公告
2020-09-08 20:39阅读:
关于正确理解适用交强险赔偿新标准的公告
(作者:朱晓河,时间:2020年9月8日,编辑:卢新发)
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出台新规定的情形下,2020年9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
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自2020年9月19日起开始实施。其他情形一律不适用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保监部门对交强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对于如何理解和实施新的交强险赔偿限额标准?目前有如下五种争议:
1、自2020年9月19日起立案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交强险赔偿新标准;
2、2020年9月19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交强险赔偿新标准;
3、2020年9月19日起投保的,适用交强险赔偿新标准;
4、2020年9月19日后一审辩论终结的,适用交强险赔偿新标准;
5、2020年9月19日后判决的,适用交强险赔偿新标准;
以上争议的存在,完全不利于人民法院统一裁判尺度,而且很可能导致当事人的诉累。
针对以上五种争议,有如下三种分析和理解:
1.根据契约自由、信守合同的原则,应以2020年9月19日起投保的交强险,才能适用交强险赔偿新标准;
2.基于中国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系国务院部委行政规章,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而且新规完全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自2020年9月19日起应当按照新的交强险赔偿限额标准承保(成立保险合同)。
3.根据实体法不具有溯及力的原则,应以2020年9月19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才能适用交强险赔偿新标准。
因此,为了统一人民法院的裁判标准和尺度,避免诉讼中的理解和适用争议,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以2020年9月19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才能适用交强险赔偿新标准。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出台新规定的情形下,其他情形一律不适用交强险赔偿限额新标准。
特别温馨提示:本公告系公民保险法律专业指导建议意见,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具有法律生命力,已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