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颁布实施时,要求对发放的贷款要进行“受托支付”,对一些特殊的企业、特殊的情况,特殊的支付额度可以采取由借款人进行“自主支付”,从银行实际执行的情况看,“受托支付”的贷款额度远远大于“自主支付”的;并且,银行为进行“受托支付”,从具体的操作环节、操作程序、对企业的相关要求等,都相应增加了很多的管理内容。那么,“受托支付”能够真正防范银行贷款风险,真正有意义吗?
从实际的操作结果看,“受托支付”对防范银行贷款的风险意义并不大,同时还牵扯了银行大量的精力,影响了银行与借款人的效率。
首先,“受托支付”是防范什么风险呢?是要防范“挤占挪用”的风险。如果一个借款人想挤占“挪用资金”,即便是银行这笔贷款因“受托支付”没有被直接“挤占挪用”,但这笔贷款发放后,借款人的整体资金宽裕了,也可以把其他的资金“挤占挪用”,事实上,也是对这笔新发放的银行贷款在一定程度上的“挤占挪用”。并且,这笔贷款周转回流到借款人手里后,借款人仍然可以不断的进行“挤占挪用”。所以,“受托支付”并不能不能防范“挤占挪用”的风险。
其次,当银行的贷款发放后,按“受托支付”的要求,尽管资金是流到到企业的交易对手了,但实际上,这些资金仍然是借款人资金占用的一部分,其使用情况如何,风险情况如何是与借款人的整体生产经营情况,整体资金使用情况有关的。当前,银行贷款大量逾期,逾期的原因绝对不是因为“受托支付”未执行好造成的。所以,事后评估“受托支付”的意义,我们可以得到其对银行贷款的最终的风险的防范的意义并不大。借款人如确因“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最终造成银行贷款的风险,这种“挤占挪用”也更不是发生在贷款发放之时,借款人在银行的贷款发放后,是会有很多机会、以多种方式进行“挤占挪用”的,比如亏损的挤占、存货贬值的挤占等等,甚至也可以说是借款人的“及占挪用”无时无刻不在发生,而贷款发放时往往不是最关键的时刻。
再次,从企业资金使用复杂性的角度,借款人往往都不欢迎“受托支付”,就是再好的借款人也希望自己在资金支付上有灵活性,能够随“瞬息万变”的市场变化,灵活自主调动使用资金,并且企业一开始申请使用贷款资金的计划也不是就不会发生变化的,一定要求借款人“受托支付”,反而会使借款人在资金使用上陷入被动,不符合借款人资金需求的实际,反而最终不利于银行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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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际的操作结果看,“受托支付”对防范银行贷款的风险意义并不大,同时还牵扯了银行大量的精力,影响了银行与借款人的效率。
首先,“受托支付”是防范什么风险呢?是要防范“挤占挪用”的风险。如果一个借款人想挤占“挪用资金”,即便是银行这笔贷款因“受托支付”没有被直接“挤占挪用”,但这笔贷款发放后,借款人的整体资金宽裕了,也可以把其他的资金“挤占挪用”,事实上,也是对这笔新发放的银行贷款在一定程度上的“挤占挪用”。并且,这笔贷款周转回流到借款人手里后,借款人仍然可以不断的进行“挤占挪用”。所以,“受托支付”并不能不能防范“挤占挪用”的风险。
其次,当银行的贷款发放后,按“受托支付”的要求,尽管资金是流到到企业的交易对手了,但实际上,这些资金仍然是借款人资金占用的一部分,其使用情况如何,风险情况如何是与借款人的整体生产经营情况,整体资金使用情况有关的。当前,银行贷款大量逾期,逾期的原因绝对不是因为“受托支付”未执行好造成的。所以,事后评估“受托支付”的意义,我们可以得到其对银行贷款的最终的风险的防范的意义并不大。借款人如确因“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最终造成银行贷款的风险,这种“挤占挪用”也更不是发生在贷款发放之时,借款人在银行的贷款发放后,是会有很多机会、以多种方式进行“挤占挪用”的,比如亏损的挤占、存货贬值的挤占等等,甚至也可以说是借款人的“及占挪用”无时无刻不在发生,而贷款发放时往往不是最关键的时刻。
再次,从企业资金使用复杂性的角度,借款人往往都不欢迎“受托支付”,就是再好的借款人也希望自己在资金支付上有灵活性,能够随“瞬息万变”的市场变化,灵活自主调动使用资金,并且企业一开始申请使用贷款资金的计划也不是就不会发生变化的,一定要求借款人“受托支付”,反而会使借款人在资金使用上陷入被动,不符合借款人资金需求的实际,反而最终不利于银行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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