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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人事局《关于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改革情况的

2009-10-04 16:09阅读:
山东省枣庄市七所中专学校上访教职工对山东省枣庄市人事局《关于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改革情况的答复》中存在问题的意见
2005年6月30日,山东省枣庄市人事局受枣庄市政府委托下发了《关于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改革情况的答复》并附:《关于我市原七所职工中专部分教职工上访问题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答复』和『说明』,七所学校上访教师在7月7日收到)。经过广大上访教职工认真阅读、分析和研究,大家普遍认为:以上『答复』和『说明』内容存在严重失实,其中对我们七所学校教职工在数次上访中反映的枣庄市政府在2003年职教改革中存在的严重错误问题没有做出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正面答复。完全在避重就轻、应付上级领导,继续欺骗、愚弄和搪塞广大上访教职工。『答复』和『说明』前后自相矛盾,并且背离、歪曲枣庄市政府2003年下发的『实施方案』内容及改革过程。故我们七所学校的上访教职工强烈要求枣庄市政府认真按照《三个代表》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重新正视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错误和问题,积极、认真的纠正错误。给我们一个公证的答复和解决办法。

一. 关于『答复』中所涉及的问题

(一)『答复』中第一项:改革的原因

『答复』中提到:我们这类学校当时在申请经费形式时多为经费自理单位,实际上我们这七所学校多为差额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另外答复中认为我们当时一是生源匮乏、师资力量薄弱造成运转困难,教学不正常,难以为继;二是布点太多;专业设置重复;三是毕业生就业困难;四是拖欠教职工工资及保险基金严重。引起部分教职工上访。

实际上当时的情况是:我们这些学校的教师配备齐全、师资雄厚,许多学校教学正常。有部分学校出现招生暂时困难,而有的学校却是招生和分配两旺。例如:枣庄纺校和枣庄电子技校等就不存在招生和学生就业的困难。关于专业重复的问题,枣庄纺校等学校原来所设的专业现在到了技术学院仍然还保留着。这怎么能谈得上是专业重复哪?关于拖欠教职工工资的问题,我们当中许多学校就不存在拖欠教职工的工资和各项保险基金的问题。关于引起部分教职工多次上访的问题,其实是当时有一部分困难学校的退休领导和职工和一些即将退休的领导和职工担心退休后拿不到退休金【因为当时枣庄市的事业单位没有参加养老金社会统筹】,害怕将来这些学校如果发展困难就无法保证将来的退休金领取。所以这些人曾经向上级领导上访反映问题,希望解决退休金的社会统筹问题。并不是我们这些学校的教职工多次上访。人事局既然提到上访,为什么不说明当时为什么他们上访?然而,这次的改革恰恰就只解决了这部分上访人员的问题。使他们得以老有所养,养老金得到社会统筹。并且30年工龄的人提前得到退休。试问市政府改革的初衷到底是什么?你们不是多次说是为了整合教育资源吗?结果又是什么?是我们这些无辜的教职工被强制辞职!

(二)『.答复』里的第二项:改革的思路

『答复』里说: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深入部门、学校、面向职工,座谈征求意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的《关于调整市属职业教育资源创办枣庄职业技术学院的实施方案》。事实上当时在市政府指派的领导去各个学校传达市政府的《实施方案》的时候,对大家明确的说:“这是市长办公会通过的,这次改革大家同意也得改,不同意也的改。这是刘市长在市长办公会上说的”。结果各个学校在广大教职工的强烈反对下,都又另外针对各个学校的实际情况向市政府提出了对本次改革的意见书面材料。当中明确的提出要人随资产走的思路,然而市政府根本就对各个学校提出的意见置若罔闻、置之不理。仍然继续实施所谓的《实施方案》。当时在广大教职工中间就引起了强烈的不满,许多教师随即到市委和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去反映大家的意见和要求,但仍然没有引起市政府的重视。

『答复』中提到的合并6所学校的问题。

将枣庄市经济干部职工中专整建制并入枣庄市委党校。将枣庄市商业职工中专、枣庄市冶化职工中专(技校)、枣庄市机械电子职工中专(技校)、枣庄市轻工职工中专、枣庄市纺织职工中专(技校)等5所学校整建制并入枣庄市技术学院。而事实上只有经济干部职工中专整建制并入了枣庄学院,而其他5所学校根本就不存在整建制并入的问题。这5所学校30年工龄以下的教职工都要参加只录取60人的所谓考选。不知道市政府的这两个整建制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区别?这5所学校的整建制却造成了100多名教职工的失业。这就是枣庄市政府公平、公正的改革吗?

『答复』中提到的人员分流的问题。

原市经济干校的教职工带编并入枣庄学院。

原市商业中专、市冶化枣庄(技校)、市机械电子中专(技校)、市轻工中专、市纺织中专(技校)、市供销中专、市民营经济学校等7所学校不满30年工龄的教职工共计195人,由市编办下达60名人事计划,通过考选的方式,由枣庄市技术学院择优接收。上述学校的其余教职工共计135人,并入枣庄市技术学院的由枣庄市技术学院负责分流安置;对辞去公职、从事民营经济和自谋职业的教职工,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偿,本人自谋职业;待岗人员期限为三年,原学校主管部门第一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固定部分的70 %,第二年发给60%,第三年发给50%,三年内未能重新就业的,由枣庄市技术学院和原学校主管部门补齐工资和保险金,本人到市人才市场自谋职业。

事实上,市政府在实施的时候就根本没有按《实施方案》中所提的那样将其余教职工交由技术学院进行分流安置,一律强行让大家辞去工职,(期间市政府多次派政府官员和公安人员到各个学校和教职工的家中进行劝说、威胁和利诱,并多次下发限期辞职的通知,大家在市政府的高压态势下,申述无门,上访无人过问,情非得以的含泪在所谓的《分流安置表》<原名叫辞职申请表>上签字,许多教职工在签字上写到:被迫签字,保留对改革中存在问题的申述权)。最后,造成了135名教职工失业。

然而,现在枣庄市政府的许多领导在多种场合说:谁让你们当时签字的?不然现在就好办了!为什么当时大家签字?这个问题政府的领导和广大教职工都清楚,谁愿意把自己辛辛苦苦20多年的工作放弃?谁会为那几万块钱的所谓补偿把自己的工作出卖哪?枣庄市政府现在是自己做错了事情还要让广大教职工来承担责任。试问那些没有签字和过了一年以后又签字的教职工政府又是怎样对待的哪?政府在最后通知上不是明明白白的写着过期不签字的一律按自动放弃和辞退处理吗?但为什么过了一年以后有的教职工再去签字,市政府不是照样按照限期签字前签字同志的待遇一样发放了所谓的补偿金吗?那些至今没有签字的教职工不一样也没按当时的通知精神给予辞退吗?政府说的话为什么不算数了?政府的文件和通知都当儿戏了吗?枣庄市政府在本次改革中不是在愚弄、欺骗广大教职工又是什么?

而上面提到的所谓待岗人员的待遇【待岗人员期限为三年,原学校主管部门第一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固定部分的70 %,第二年发给60%,第三年发给50%,三年内未能重新就业的,由枣庄市技术学院和原学校主管部门补齐工资和保险金,本人到市人才市场自谋职业】,更是市政府现在捏造出来的谎言,我们所有的教职工从来就闻所未闻,见所未见。更别提有过相关的文件。不知道市政府故意捏造这个谎言的真正用心何在?

(三).改革的措施

『答复』中提到的土地变现的问题。

『答复』中提到土地变现将享受招商引资和支持教育发展的特殊政策,以利吸引和加快土地和资产的变现。事实上在2003年的改革《实施方案》中完全没有这个提法,这是市政府为掩盖其在变卖学校校园的过程中出现的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问题在自圆其说。市政府在变卖学校校园的过程中没有进行科学、严谨的价值评估,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例如:市电子中专(技校)被市政府以400万元的低价卖给了开发商,而仅该校的沿街繁花地段的门市房就价值700多万。市商校价值上千万的校园也以580万的低价卖给了房地产开发商。这些学校的资产是在广大教职工牺牲个人利益,舍小家顾大家,在各项福利和住房均未改善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学校的发展逐步创建起来的。而广大教职工多年辛勤汗水换来的家产成为了开发商谋取暴利的商机。

(四).改革的步骤

『答复』中提到的市人事局为10所学校满30年工龄的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统一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纳入社会统筹(注:满30年工龄退休政策为一次性政策,只适应本次改革)。

事实上,上述括号中的内容在2003年改革的《实施方案》中只字未提,现在拿出来不知道市政府是何用意?2005年5月18日,山东省人事厅李处长在省信访局说过:枣庄市改革的政策要有延续性。那么试问上述括号内的内容是否符合李处长所讲的枣庄市改革的政策要有延续性?另外关于30年工龄退休的政策,枣庄市政府有什么法律依据?枣庄市的这种行为就是以权代法。这就使我们联想到改革的起因。改革最后的结果就是解决了那部分退休和即将退休的领导和同志的养老问题,合并学校后只录用了60名同志,使大多数教职工在本次改革中失业。那么枣庄市市政府本次职教改革的初衷究竟是什么已显而易见了。另外,山东省人事厅的李处长当时还说:改革的目的不是让大家没工作,改革的目的不是让大家没饭吃,改革的成本不能让个人埋单,再看看枣庄市的改革是让大家有工作了吗?是让大家有饭吃了吗?这次改革的成本到底是由谁去埋的单?

『答复』中提到凡领取一次性资金补偿的个人,一律不再安置。事实上实施改革的过程中市政府只要求落选人员全部辞职,根本不提安置。另外『答复』中又说:如又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重新录用,原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全部退回。事实上,当时下发的枣政办发[2003]42号文件上却在最后一段明确写到:辞职人员自辞职之日起5年内,如重新被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重新录用(聘用),辞职时领取的辞职补助费要如数返还发放单位,细看上面的『答复』和下面的枣政办发[2003]42号文件,有较大的区别!

二. 关于所附《说明》中所涉及的问题

(一) 这些学校的经费形式问题。

『说明』中提到枣庄农校、卫校、经济干校由于改革前是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所以采取直接并入枣庄技术学院和枣庄学院。其他七所学校改革前均是经费自理单位,分别采取退休、考录、领取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的办法进行改革。其说法缺少依据。其中农校和卫校我们知道是财政拨款单位,但事实上,经济干校是1980年和其他七所学校之一的枣庄纺校同时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学校(枣庄市档案局有当时的文件)。它和其他七所学校同属差额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只是经济干校在每年的财政补贴上比其他七所学校得到的补贴多一些,这里应该指出其他学校在财政补贴少的情况下给国家做的贡献更大)。在这里经济干校怎么成了区别与其他七所学校的财政拨款单位了?另外,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改革,难道只限于在我们这七所学校性质的事业单位中进行?同是一样的学校,同是一样的教师,难道我们就成了二等公民不成?

(二) 被撤并学校的资产处置问题

『 说明』中提到改革撤并的七所市属职工中专学校多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由市政府投资兴建的学校,其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撤并时,资产清查核实七校资产原值总额1401万元,目前资产处置所得收入1165万元主要是因土地增值形成的资产(在处置拍卖中,地上建筑均未作价)。事实上,这七所学校的资产都是全体教职工通过多年的艰苦奋斗、不懈的努力逐步发展和积累的。(我们不否认土地本来就是国家的,我们创造的所有资产也应该属于国家的)。当年,许多学校是在茅草屋和防震棚里开始办学的,现在发展到目前的规模,难道不都是教职工们付出的辛勤努力换来的吗?现有的教学楼、宿舍、餐厅、实验楼、实习工厂和许多先进的办公教学设施不都是广大教职工通过办学创收,在舍小家顾大家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学校的发展,牺牲个人利益,逐步发展起来的吗?政府这些年又给了这七所学校多少扶持?

这七所学校有多所都地处枣庄市的繁华路段。每一所学校的价值都在上千万以上,但到了市政府手中为什么七所学校加起来只值了一千多万了哪?到底这些资产究竟是拍卖?变卖?还是••••••?鲜为人知!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前面已经提过,不在重复。

(三) 关于考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说明』中提到关于党校学历和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学历享受国民教育学历同等待遇,(教育系统内除外)。上述两种学历享受加分待遇的决定是在笔试、面试成绩公布之前作出的。

试问:我们是什么行业?并且枣政办发[2003]34号文件明确规定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为依据。事实上,上述两种学历的加分待遇的决定是在笔试成绩公布之后,由于个别教师去人事局质问和纠缠才临时修改的标准。难道国家的政策可以改来改去吗?『说明』为什么要颠倒黑白哪?

『说明』中多次提到这次录用是采用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办法择优录用。然而,这次录用的究竟是什么样的人才哪?其中,有的是一家三口、一家两口同时被录用。其中一位仅仅是初中毕业,而且从来就没有登过讲台的工勤人员,但考试成绩却出人意料的名列所有参考人员的前茅!而许多大学本科毕业的教师却名落孙山。这当中不乏市级优秀教师等等。试问:枣庄市这次改革择优录用了哪样的人才?枣庄市的职业教育又究竟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哪?另外,本次改革的考选一律笔试《教育学》和《心理学》。然而,具备参考资格的人员中除了教师以外,还有许多的工勤人员,但《教育学》和《心理学》是教师的必须掌握的知识,考这样的内容对于其他工勤人员公平吗?

(四)关于《劳动法》和《教师法》等问题

『说明』中提到教师属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属于《劳动法》所适用的劳动者。因此,不属于该法第二十条所调整的范围。

事实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所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说明』中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另外,《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另外,本次职教改革违背了鲁政发[2001]66号文件精神,66号文中明确强调:未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撤改技工学校(我们这七所学校中许多是中专和技工两块牌子).此问题在实施方案下发后受到大家的普遍质疑,市政府为了掩人耳目,才亡羊补牢的去和省劳动厅协调,纯为应付舆论。时任枣庄市劳动局局长的李恒元同志在实施方案下发10天后的5月23日在全市职业培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强调:“坚决杜绝随意改变技工学校隶属关系,和办学性质的事情发展,严格执行省政府66号文件规定,未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撤、改、并技工学校”。然而,李恒元同志出人意料的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被调离了市劳动局局长的职位。其现象令人费解!



『说明』中提到《教师法》第三十八条是界定地方人民政府作为监督侵权的主体并非是侵权主体。政府不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上 ,本次改革中存在的对教师的侵权主体就是枣庄市人民政府,因为本次改革的方案和最后的实施均是市政府所为。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时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综上所述,枣庄市人民政府委托枣庄市人事局的所谓『答复』和『说明』实际上就是在为其在2003年的职教改革中超越职权范围滥用行政权的错误行政行为和违反《劳动法》和《教师法》的违法行为强词夺理、推脱责任。

本次枣庄市人事局的『答复』和『说明』均未对上访教师多次提出的许多实质性问题做出正面、公正的答复,仍然在继续欺骗、愚弄和搪塞广大上访教职工。

三.教职工的强烈要求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全体在2003年改革中遭受不公正待遇和侵权的教职工强烈要求:

(一)应该立即停止枣庄市人民政府对七所学校135名教职工的侵权行为。切实纠正枣庄市2003年职教改革中存在的错误和违反《劳动法》和《教师法》的违法行为。

(二)强烈要求上级有关部门裁定在2003年职教改革中枣庄市政府强制135名教师的签字无效。

(三)强烈要求将这135名在2003年职教改革中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的教职工合并到技术学院后由技术学院分流安置(这也是2003年改革的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因为枣庄市政府无权进行越权干涉合并后的技术学院的分流安置,裁定枣庄市政府2003年的所谓补偿安置(一次性补偿)无效。并对自2003年改革以来给七所学校被强制辞职的教职工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给予必要的合理补偿。

(四)强烈要求上级有关部门派出专人来对山东省枣庄市2003年职教改革中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审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渎职责任和法律责任。

山东省枣庄市:电子、纺织、商业、冶化、轻工、民营和供销等七所学校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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