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宁律师前端时间接受一咨询,张总与王总、赵总原来都是同事,退休了没事,合计了一下,决定利用原来的技术人脉干点事,后合伙开了一个有限公司。公司运营一年,张总与王总矛盾渐多,公司也不营利,就决定退出。就想着与公司签了个协议,股权退给公司,公司给他10万股本钱。王总、赵总也同意,说反正公司的钱都是哥几个的,你当初投多少,就从公司推给你多少。张总觉得还是要慎重,就找到李宁律师,问李律师这协议签的是否合适?
张总这种做法显然是错误的!股权转让退出公司,指的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而不是公司。如果转给公司,这属于公司回购,性质上属于减资,而按照公司法规定,减资必须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能进行。张总他们没有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的情况下,签订回购股份合同,显然是违法的。既然股权转给其他人,则钱应当由其他人支付,而不是公司。
另外,这几位老总关于财产的观点也是极其错误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的股东特别是创始大股东,都认为企业股权都是我们的,企业的就是我的。我打到企业的钱还是我的钱,不干了就退给我。法律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对公司财产具有独立的产权,独立其他公司,也独立于股东。就是说,股东出资到公司的钱,已经不再是股东的,是公司自己独立的财产。任何人没有合法的理由,不能随意支配公司的财产。张总打到公司的10万股本,已经不是张总的钱,是他们公司的财产。若要动这10万,必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