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出口收入确认时间是货物到达目的港还是到达装运港的时间?
来源:潍坊国税出口退税
问:我公司FOB方式出口产品到国外,7月31日通过货代公司委托报关,同时我公司在31日当天已开具出口发票,但是由于大船本身原因,大船31日接货后转移到了其他港口,最终于8月7日离开中国边境,出口报关单出口日期为7日。请问我公司财务确认收入时间是7月还是8月?假如出口为CIF方式,按照规定: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才能够确认收入。CIF方式在到达目的港之前所有风险都是我们(销售方)承担的,那这种CIF出口收入确认时间是否应该是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间?
答:根据2000年版和2010年的国际贸易术语,CIF术语和FOB术语的风险转移地点都是装运港船上转移。所以在装运港装好货时就应确认收入,而不是目的港。使用D类术语如DAP或DAT、DDP术语风险转移地才是在目的地,收入也是在到达目的地确认。
CIF和F0B的区别只在于CIF卖方要办理运输和保险并支付费用,而FOB不用。所以C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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