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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

2010-09-22 09:05阅读:
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040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2009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于20107月正式公布,由于今年的发布时间晚于往年,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规定,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关于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相关待遇水平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089号)文件精神和市统计局发布的2009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新社平),现就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基数差额与补发待遇差额工作的办理时间为201010月至12月。
  二、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的补缴
  (一)补缴的范围及标准
  1、在正常缴费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09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人员。
  1)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养老保险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失业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工伤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农村劳动力2422元(含社区专职)的,应按1615元、2422元标准补差;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生育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
  2)个人上年月均工资高于11178元的参保缴费人员,应按12111元标准对各项社会保险补差。
  2、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按照社平工资、社平工资70%、社平工资60%、社平工资4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养老、失业原按1490元缴费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
  养老、失业原按2236元缴费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
  养老、失业原按3726元缴费的,应按4037元标准补差;
  基本医疗原按2608元缴费的,应按2826元标准补差。
  3、在街道社保所按照社平工资40%、社平工资70%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助政策人员。
  养老、失业原按1490 元缴费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
  基本医疗原按2608元缴费的,应按2826元标准补差。
  (二)补缴原则
  1201046月期间未发生调转的人员,其缴费基数补差数据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并于201010月由社保经(代)办机构对其所在单位进行托收。
  2201046月期间发生调转人员,其调转前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由本人回原单位(社保关系不用转回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由原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调转后应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在现单位下统一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
  3、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涉及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补差操作需同时进行。
  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差额的补发
  (一)养老保险
  1201017月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含缴费基数补差人员),参照往年13月因社平调整的方式处理。
  2、对于20104月之后参保单位已经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补差业务由参保职工退休前所在参保单位进行统一补差,补差后由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并补发差额部分。
  3、对于20104月之后已经转入社会化管理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采取自愿原则,本人回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由所在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缴费基数补差后由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并补发差额部分。
  420104月之后退休前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缴费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新增退休人员,采取自愿补缴的原则,如按新的社平工资标准补缴差额部分的,可由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并补发差额部分。
  5、截止到 20101115日仍未申报缴费基数补差额部分,将在20101216日为其按新社平标准调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其补发差额部分于20111月进行支付。
  (二)工伤保险
  201017月涉及到使用旧社平核准的工伤待遇按新社平重新核准,补发差额部分;涉及缴费基数补差的工伤人员在补差后重新核准工伤待遇,补发差额部分。
  (三)生育保险
  201046月社平工资调整,涉及补基数差的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补差后调整生育待遇,补发差额部分。
  四、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已转出原用人单位需缴费基数补差的人员由社保经(代)办机构向原用人单位征缴,个人应缴部分由  原用人单位按相关社会保险规定代扣代缴。
  (二)在职介、人才机构的存档人员应及时将基数差额存入相应银行卡。已转出原缴费所在职介、人才机构需要缴费基数补差的人员由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从其申报的缴费银行账户进行征缴。
  (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缴费基数补差人员的数据由劳服通过优惠政策子系统传至社保经办机构后,对个人缴费部分进行统一征缴。
  (四)对于已经收缴到位的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201017月涉及补缴系数部分不再根据新社平进行变更调整。
  (五)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用旧基数进行工龄补缴的不再进行补基数差。
  五、各项社会保险业务调整工作,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保经(代)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调整方案
为做好涉及新社平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社会保险待遇核准业务的调整工作,保证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此调整实施方案。
一、 涉及的社会保险征缴业务
市中心201094-5日统一预生成全市涉及人员报表日期为10月的正常月报缴费单位、缴费卡单位的补基差明细、汇总数据(建议经(代)办机构对此类数据不做删除处理)。
享受社保补贴人员补基差明细按照优惠政策子系统上传的数据为准。
(一)参保单位补基差
1. 调整范围:20104-6月(含6月后的需补基差的账户)按月缴费的参保单位中需进行补基差(以下简称“补基差”)的人员。
2.操作流程:
120109月财务结账后,各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将统一生成补基差汇总数据转财务进行首次收款(收款方式默认为托收,可修改)。涉及补基差的参保单位提出打印补基差明细、汇总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应为其打印,并加盖参保单位章,按规定存档。
2)对首次托收不成功的记录或调转人员的记录,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在新增模块“补09年社平差查询”中查询并勾选生成原单位20104-6月的补基差明细,补缴原因为“补基数差”。
后续业务按现有基金补缴流程操作。
3)对于20104-6月欠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足额还欠并且财务回款后,才可以在新增模块“补09年社平差查询”中查询并勾选生成补基数差明细;否则不能进行补基数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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