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5-01-13 15:38:18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法院鉴定、审计、评估工作,统一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费用的收取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鉴定费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1、被委托鉴定的鉴定项目,有固定行业收费标准的,按照该行业收费标准计费。
2、被委托鉴定的鉴定项目,没有固定行业收费标准或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与鉴定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审计费参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以被委托事项审计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发布时间:2005-01-13 15:38:18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法院鉴定、审计、评估工作,统一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费用的收取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鉴定费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1、被委托鉴定的鉴定项目,有固定行业收费标准的,按照该行业收费标准计费。
2、被委托鉴定的鉴定项目,没有固定行业收费标准或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与鉴定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审计费参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以被委托事项审计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 档次 |
计费额度(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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