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克多·帕帕奈克的设计伦理观
2022-09-08 12:01阅读:
维克多·帕帕奈克的设计伦理观
摘要
本文主要讨论了维克多·帕帕奈克的设计伦理观。文章通过对其著作的文本分析指出,帕帕奈克批判了狭隘的设计职业道德准则,选择以社会利益作为设计伦理价值基础。针对大批量生产和消费设计带来的诸多问题,帕帕奈克强调了设计对于用户、社会和环境所负有的道德责任。从伦理学的角度看,他的设计伦理观属于责任伦理的范畴。帕帕奈克的设计伦理观虽然影响深远,但由于他对消费社会改变的可能性估计不足,使他的理论在设计实践中缺乏
张力。
关键词
设计伦理;职业道德;社会利益;责任伦理;消费社会
Abstract
This article is centered with Victor
Papanek's design ethical thought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his
literature, it point out that Papanek animadverts on the narrow
opinions about the design professional moral code, choose social
benefits as the value foundation of design ethics. To deal with the
bad influence of mass production and consumer oriented design,
Papanek insist that design bear responsibility for user, society
and environment. From the view of Ethics, Papanek’s thought belongs to
responsibility ethics category. Papanek's design ethical thoughts
have profound influence, but he neglects the transformable
possibility of consumer society, which made his thoughts be shot of
flexibility in design practice.
Key words
Design Ethics; Professional Morality;
Social Benefits; Responsibility Ethics; Consume
Society
引言
在一个消费社会中,设计师之所以长期为“欲求”而设计,甚至是为一种炫耀性的消费设计,一个明显的原因是,从这种设计中,设计师既能得到产业界的认可,同时也满足了私利。也就是说,消费设计的话语使设计师和企业的利益密切的绑在了一起,而“客户”,即“雇主”的利益,往往成为设计师首先要考虑的问题。维克多·帕帕奈克曾经讲过他自己的一个故事。他在离开学校后做得最早的一项工作是设计一种台式收音机。雇主G先生问帕帕奈克,是否已经意识到了为他设计收音机的“责任”。帕帕奈克谈到了市场标准的“美”和“顾客满意”的话题,而他的雇主却发表了一通设计师要对企业、股东和工人负责的言论,说如果设计做得不好,企业就有可能破产,工人有可能失业,经济情况就会变得糟糕,而设计的责任就是为了产品的销售把设计做好。[i]帕帕奈克说他当时年轻,被这番说辞“震住了”。乍一看,这番话的确在情在理。G先生主要强调了两个问题:首先,设计师与制造商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其次,他们的经营(包括设计师的设计)具有社会责任,承担着许多工人和相关从业者的生计。从大萧条中起家的美国工业设计界对于G先生的看法肯定是认可的。比如,早在1947年出版的《为企业设计》(Design
for Business)一书中,作者乔丹·利宾科特(J. Gordon
Lippincott)就写到:“任何能够促使新的顾客购买商品的方法都将为产业创造职位和工作,从而促进国家的繁荣……”[ii]而诱人的外观设计显然就是这样一种方法。商人的说法并非没有道理,但是,从设计的角度,我们也会发现:消费者或终端用户,以及这种产品对社会和公共环境的影响是没有被考虑在内的。
1、社会利益:设计伦理的价值基础
关于设计伦理,以前美国的工业设计界也不是完全没有考虑到。哈罗德·凡·多伦(Harold van
Doren)在其《工业设计》(1954)一书中便有一节专门讨论伦理学与设计实践的关系。但是,多伦十分认同当时美国工业设计师协会(Society
of Industrial Designers ,简称SID)和工业设计师学会(Industrial Designers
Institute,简称IDI)共同认可的行为规范,认为这一规范很好的表述了设计师与其雇主、同行和公众之间的关系准则,是“许多设计师智慧的结晶”,[iii]而且许多设计师的事务所也都在使用这一规范,所以他在书中全文引述了该规范,以示认可。此规范共19条,并不长,可以说凝聚了美国第一代工业设计师对于自身职业的认识,[iv]全文如下:
“1、工业设计师将专业服务提供给他的客户,并通过他们给予公众。因此,在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人工世界中,他们对于塑造优良设计和好的品味承担着一种重要的责任。实现这个责任并进一步拓展其影响需要每一位在职的工业设计师对其实践和使命高标准严要求。因此,为了团结并明确设计师对于其客户、同行和公众的义务,工业设计师协会根据其成员的经验和信念制定了该自律规范。
工业设计师与其客户
2、工业设计师把他们的经验和天才运用到生产、分发和销售的问题上,因为它们事关设计,并整合效用、外观和制造技术诸因素以造成更好、更吸引人并更营利的结果。
3、他应该对他所承担的每一个项目都进行全面的研究,包括客户的资质、发送模式和相关的竞争情况。
4、如果他觉得他不能胜任该项目,他就不应该接受这个委派。
5、他希求客户的合作,他自己亦当全力与之合作。
6、他只应接受其客户的报酬。他的建议完全基于判断和经验,他不会从间接的来源接受任何报酬、金钱或其他。
7、他和他的职员应该妥善保管所有的机密数据和信息,无论是客户提供的,或是与客户的项目相关由他自己研发的。
8、他不得为竞争中的客户双方工作,除非彼此特许应允。
9、在客户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不得公开任何与其工作相关的信息。
10、在开始任何项目的工作之前,他应该和他的客户达成一个有关专利或所有权开发的成文备忘录。
11、其收费和他们的基数应该在工作开始之前就被明确知晓。他可能时时刻刻都在把他的时间投放在一个真正(bona
fide)的设计研究项目上,并与其客户共担风险,但他不接受纯粹投机性的委派。
12、他应该小心谨慎的与工程师以及与他合作的研究单位分享信任,避免声称他不值得信任。
工业设计师和他的同行
13、工业设计师不得错误的或恶意的中伤一个同行的职业、名声、前途或事业,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14、他不得故意恳请一个他认识的预期客户保留一个同行的服务。
15、他不得接受使之卷入盗版或剽窃行为的指令或指示。
16、若非有益于其组织,他不得为自己买卖或编辑广告。他不得支持或允许公开发表的可能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尊严和名望的信息。
17、没有工业设计师协会的特许,他不得参与竞赛,也不得作为此种竞赛的评委。
工业设计师与公众
18、工业设计师承认他的道德责任。他的成果被复制了数百万次,对我们的文化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在每一个他所从事的项目中,为了制造出一个在功能和视觉上俱胜先前的结果,他应该锻炼其技巧。
19、他应该避免为出版物或公众做出预言或预见,无论是图形的还是文字的,除非它们是对一个特殊的设计问题进行全面研究和分析的结果。”[v]
从该规范字面上看,若说设计师对公众缺乏善意也有失公允,毕竟,民主社会中合法的商业实践不可能不考虑公众。显然,出于一种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感,设计师们认识到了自己的道德责任,认识到其设计成果会被复制数百万次,“对我们的文化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但这些准则依旧非常保守,字里行间透露着浓重的自我保护意识,比如第16和19条。而且,在这19条自律规范更重视的其实还是设计师和客户之间关系的维系(除去第1条为总则,实为18条),因为我们会发现,明显论述工业设计师与客户的条文就占了11条,其次是同行之间的竞争约束,最后才是关于设计与公众的。这个“公众”可以约等于购买该产品及其设计的消费者,本是泛指,而当第1条中已经说明工业设计师是通过客户把专业服务传递给公众时,“泛指”也就变成了“虚指”。无疑,这种设计伦理的考虑还是以“客户”为重心的,公众或消费者,即设计的终端“用户”并不重要。
的确,当设计“客户”的利益与设计“用户”的利益一致时,这个道德规范没有不妥,问题是,当两者的利益冲突时,设计师又该何去何从呢?对于一个从50年代就开始研究设计并一直与主流设计界作对的设计师而言,帕帕奈克对这个由美国第一代工业设计精英们制订的操行规范显然很了解。直到他最后一部著作《绿色律令》(Green
Imperative),他仍对这样的条文耿耿于怀。[vi]在他看来,讨论设计伦理问题,首先应该排除的就是“职业道德”(professional ethic)或“职业操行”(professional codes of
conduct)。他说,一些商业组织和职业团体制定相关的规则无非是为了更多的敛财,并消除组织成员之间的竞争。而这些规则也常常能够保护这些组织及其成员面对公众的检查和批评。两相对照,我以为,他的批评所针对的就是前文中所罗列的这些职业道德准则。
在帕帕奈克看来,对待这种操行规范可以问几个问题:
1、
这个道德规范是不是自私自利的?
2、
这个“操行规范”真的保护公众吗?
3、
这个规范真的管用吗,也就是说,成员们遵守它吗?公众能否对成员们的遵守做出自己的评价?
4、
这些规范是否能够清晰、明确的对其成员所从事的某些特殊的职业或工作所具有的内在隐患作出规定?
5、
非成员是否能够观察并评判成员们对于这些规范的遵守情况,且它是否可以施行?
6、
这些道德规范,以及团体或协会,其建立会预知未来的改变,那么他们是否会愿意教授、教导或通知其全体成员以及公众呢?
7、
由于现代传媒,我们生活在一个透明度越来越高的社会中,这些职业组织的职业领袖们是否能够意识到,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暗箱操作和遮遮掩掩都不再起作用呢?[vii]
事实上,伦理学思考的一个就近的归宿是形成道德法则约束人们的行为。但是,帕帕奈克对此显然保持了高度警惕。他似乎倾向于这样一种观点,即只有人的思维才是鲜活的,而用条文固定下来的道德法则则无法随着时代和人的认识的改变去反省自身。况且,由某些“利益相关”的人或组织制定的道德条文只能是一种利益权衡和妥协的产物,而现实生活中的设计师也不可能总是拿着这样一把别人定的道德标尺来规范自己的设计行为。
通过上述探讨,我们会发现,帕帕奈克所谓“设计伦理”不是设计师对客户赢利的责任,也不是看起来道貌岸然,实则自我保护、唯利是图的职业道德规范。那么这种“设计伦理”的立足点在哪儿呢?我想,帕帕奈克对前文中G先生那一段话的反思可以说明他思考的立场:
“这么多年之后,从一个高些的位置往回看,我必须承认设计师要对他投放市场的产品的设计方式负责。但是这种观点仍然太狭隘。设计师的责任必须远远超越这些想法。在他开始设计之前很长的时间里,他的社会和道德判断就必须起作用,因为它必须做一个判断,一个先验的判断,即人们让他设计或再设计的产品是不是完全值得他去做。换句话说,他的设计是不是站在社会利益这一边。”[viii]
我认为,“社会利益”对于帕帕奈克的设计伦理思考而言至关重要,它事实上也构成了当代设计伦理的一个重要价值基础。诚然,社会若对人所掌握的某种技艺有需要,这种技艺肯定是对人有用的,但“有用”不等于“有益”。只有善意的使用并造成好的结果才能称为“有益”。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设计师既是追求“私利”的个体,也是一个社会公民。追求“私利”与经济相关,关系到经济伦理和职业道德;而作为公民,则要考虑其行为的社会责任。不能总是用“设计师没有支配权”,“都是前方部门、销售部门、市场调查部门的错”,来为自己开脱。帕帕奈克所谓“设计伦理”显然超越了设计师和客户的私有利益,超越了某一个小群体的利益,而是强调对“社会利益”作为整体的关切,他的设计伦理选择了社会、用户和环境,这说明了他对设计师作为“公民”的责任担当这样一种自我意识的强调。
除此之外,有些事关人的生存与福祉,且设计可以参与解决的问题(如他所提出的为第三世界设计、为老年人和残障人士设计等),如果要解决,就当时的情况来看,也必须超越私有的、个人的经济利益。如果只是考虑经济原则和消费,很多问题可能永远都不会得到解决。但是这些问题是不是需要解决呢?由谁来解决呢?这是一种看似超出了设计师职责之外的真实需求,也是社会利益,同样值得设计师认真考虑。
2、
设计的责任与后果:设计伦理的话语途径
关注社会利益的设计伦理有其言说条件和话语指向。道德并非在所有的设计行为中都那么显著,帕帕奈克关于设计伦理问题的讨论也不是泛道德化的。首先,帕帕奈克将矛头指向了付诸大批量生产的设计。在《为真实的世界设计》第一版序言中,他说,“在这个大批量生产的年代,当所有的东西都必须被计划和设计的时候,设计就逐渐成为最有力的手段,人们用设计塑造了他们的工具和周围的环境(甚或社会和他们自身)。这需要设计师具有高度的社会和道德责任感。”[ix]尽管帕帕奈克很不赞成自我的、艺术化的设计,但由于非批量化生产的物品,即使设计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影响都是有限的。而大批量的生产大众日常消费品的设计,则会大量的复制一个甚至是一连串不负责任的行为,从而把这种负面影响强力的扩展延伸,其后果很难预料。所以,帕帕奈克再三强调:“如果我们意识到设计师有足够的能力(通过影响人类所有的工具和环境)基于大批量生产进行谋杀,我们也就会发现这在设计师的身上强加了巨大的道德和社会责任。”[x]
其次,帕帕奈克的批判指向消费设计的话语,也就是那些为“欲求”进行的设计。一方面,他严词批判了有计划的废止制度。他说,有计划的废止制度培养了人们用完了就扔的习惯,这种习惯会使人们把大多数的人类价值也看成是用完了就扔的。他把这种文化称为“面巾纸文化”。在他看来,有计划的废废止制度首先是危及设计安全,因为设计师认为产品很快就要更新换代,所以忽视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设计上下功夫,因此危及人身安全。其次,是加剧人工制品对环境的污染。因为大量的生产,并加速废止,所以产生大量的难以回收废物垃圾,危及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另一方面,他批判了当时美国的许多工业设计师把聪明才智都用在了一些新奇却对人的生活毫无正面价值的东西上,比如成人玩具、没有用处的小玩意、性玩偶等等。他认为,把精力都花在这些问题上的设计师是不道德的,其设计行为通过大批量生产的放大对人类的生存是有害的。设计师必须考虑人的真实需求,必须思考设计与社会、设计与环境以及设计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设计师必须对自己的职业行为负责。因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帕帕奈克所提出的设计构想(或者说设计师应该努力的方向)——如为第三世界设计、为环境设计、为残疾人、老年人和智障患者设计——当时看上去大都无利可图,因为这些设计构想基于帕帕奈克对于设计与真实世界之间关系的道德思考。
我们今天把“设计伦理”这个概念归功于帕帕奈克,这个概念也构成了其论说和所有设计构想的价值基础。但却很少思考他对于设计伦理的定义和思维方式。的确,尽管他经常提到“伦理”(ethic)、“道德”(morality)或“设计伦理”这些字眼,但他从来没有明确的定义过。而且,帕帕奈克对于设计伦理的思考并不是一种泛泛的道德之论,而是立足于设计实践和对于问题的解决,立足于对消费社会中设计的实际状况的批评与探讨。他的探讨不是理论的玄思,不是“哲学家”的,而是属于“设计师”。他提出的所有批评都有真实的设计案例作为根据,他提出的所有设想都是他一直在努力加以研究解决的。尽管如此,我认为还是能够从帕帕奈克的言说中找到一个核心的设计伦理观念,即“设计的社会和道德责任”。可以说这既是帕帕奈克对设计进行判断的根本依据,也是他关于设计的道德选择和评价的最终标准,而且,这个观念事实上也为后来的设计伦理思考和负责任的设计实践提供了一个基本的道德原则。
“责任”(responsibility)和“负责任的”(responsible)在帕帕奈克的设计伦理话语中是很有份量的词,出现的频率很高。但是这个“责任”不是针对“客户”和“销售”的,而是针对“用户”、“社会”和“环境”的道德责任。他说:
“设计者-策划者对几乎所有的产品和工具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因而也就应该对我们在环境上犯的错误负有一定的责任。他不仅要对差的设计负责,还要对没有履行责任负责:由于抛弃了责任,没有发挥他的创造性才能要负责;‘没参与’或者‘敷衍了事’也要负责。”[xi]
“设计责任”的概念也与帕帕奈克关于设计实践的构想密不可分。这些批判性的设想最早体现在《抨击产品设计师的领域》(Ares
of Attack for Product Designers)一文中,刊发在1963年的《工业设计教育协会会刊》(Journal of the
Industrial Design Education Association)上。[xii]1968年9月的《美国工业设计师协会会刊》(Journal of the
Industrial Designers Society of America)
[xiii]又刊发了他的《在玩物世界中设计》(Design in a
Gadget-Conscious World)一文,可看作是前文的扩充。帕帕奈克在文中指出,很少有设计师会在此时此刻的市场需要之外去关注职业责任(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问题。他认为,在当代设计中存在着5个神话:1、大量生产的神话;2、废弃的神话;3、大众需要的神话;4、设计师没有支配权的神话;5、质量不再重要的神话。他认为,为了改变这些荒谬的认识,未来的设计应该朝向以下六个方向发展:1、为不发达的,刚兴起的和落后的地区设计;2、为智障者和残疾人设计教学和训练设备;3、为药品,外科,牙科和医院设计设备;4、为实验研究设计;5、为维持边缘状况下的人类生活而进行系统的设计;6、为打破陈规而设计。一些后来成就其设计思考的重要概念,比如“需要”、“欲求”、“责任”等概念已经出现,但是在这篇文章中,帕帕奈克还是在谈“职业责任”。它的内容后来构成了1971年版《为真实的世界设计》一书第8章“不实际尝试设计怎么取胜:渴望负责任设计的领域”。[xiv]“负责任的设计”(responsible
design)这一现在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重要概念首次出现在了章节标题中。在该书第二版中,原章节在修订之后挪作第9章,标题也更为明确的换作“设计责任(design
responsibility):5个神话和6个方向”。
与责任有关的另外一个重要观念,就是设计师在设计时要考虑到设计在变成产品大批量生产后的“后果”。帕帕奈克认为,设计的后果涉及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此,设计师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我们设计、制造、使用任何事物的行为的尺度都会产生相应的后果。我们使用的所有的工具、物品、人工制品、运输设备和建筑都会造成后果,这些后果会延伸到包括政治、健康、收入和生物圈在内的不同的领域。”[xv]
而且,他认为,尤其是在产品设计领域,设计师在设计的过程中就必须对产品在将来的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后果做出充分的考虑。因为后工业社会对产品的要求变化多样,所以,“不管设计师是否乐意,他必须坚定地让他的一只脚踩踏在未来。”[xvi]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帕帕奈克指出:
“冷静地思考我们在设计什么,为什么这样设计,以及我们的设计干预最终的后果可能会是什么,这些问题是伦理思考的基础。这将使实践更加从容。”[xvii]
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帕帕奈克的设计伦理观可以算是一种“责任伦理”。“责任”这个观念在西方伦理学思想史中一直都有。[xviii]近代以来讨论的人也不少,角度各异,比较有名的是康德和韦伯。如果一定要给这个概念下一个定义的话,我认为,反道德体系的尼采倒是说得最为精炼:“责任是一种敦促你做出行为的强制性感觉”[xix]。责任是与行为有关的,责任感是有强制性的。关于这一点,乌尔姆设计学院第一任校长马克斯·比尔在1986年接受德国学者艾尔霍夫(Michael
Erlhoff)的访问时说的比较直白。他指出,设计师的社会责任是设计思考的前提,不可缺少:“要是没有承担起对所有事物的责任的话,设计决不会关心生态,经济或其他种种。”[xx]几年之后,帕帕奈克对设计的社会责任的强调在当代伦理学的研究中得到了回应。1977年,海德格尔的学生、德裔美籍哲学家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1903-93)发表了他具有开拓性的经典著作《责任律令》。[xxi]约纳斯认为,传统伦理学只关注人与人或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学。但是这种伦理学面对现代技术对文明的统治以及为争夺这种统治而展开的斗争束手无策。面对这种道德困境,约纳斯提出了一种责任伦理,即人类必须对自然和未来人类的生存负责,因此人类的行为必须考虑到其行为的后果。[xxii]以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反观帕帕奈克的设计伦理,我们会发现约纳斯的提议帕帕奈克从设计的角度大都已有表述,他也指出了同样性质的问题。帕帕奈克较早地意识到了,设计师要对人类的生存状况负责,
3、结论
先锋设计话语中所含有的那种崇尚平等和民主的设计价值观,在帕帕奈克的言说中依然十分强烈。他们的设计思考都是要解决世界的真实需要,关注设计对弱者生存状况的改善,希望设计对促进社会进步有所作为。可以说,帕帕奈克坚持并发展了现代设计运动旧有的对于人道主义的关注和道德力量的诉求,而这正是设计作为一种人类的工具,其价值核心所在。在这个基础上,他发展出了一种基于设计的社会责任的道德批评。作为一个设计师,他在设计与社会之间所坚持的伦理情感和伦理信念的确是非同一般的。他对那些被忽视的“真实世界”中的需要的再三强调,能够使人产生一种发自内心深处的道德认同。对于设计师来说,这种道德认同与职业道德感相关,但更多的来自常人的伦理信念,比如正义、良心、平等、同情等等。而这样一种道德情感将必然在实践的层面上促进设计师职业道德的完善。
但是,帕帕奈克选择摈弃消费设计,但这显然与整个行业的现实有相当大的差距,在许多人看来,除非是慈善项目,不考虑客户和企业利益的“设计伦理学”如何在设计实践的层面上发挥其影响是值得怀疑的。比如,海斯科特就指出,帕帕奈克对消费设计的批判“有时是尖锐而又准确的;但是,对于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及设计在其中角色,他的立场逐渐变成了一种完全的拒绝,任何优点或对彼此都有益的无论什么影响都被他否定了。”[xxiii]爱德华·卢西-史密斯也认为,帕帕奈克发动他的学生和他一起研究他所关切的项目并不困难。但如果设计师们使自己全都投入到帕帕奈克所指称的这些工作中去,那么整个设计业将发生什么呢?他说,这必然会成为一个经济学上的荒谬之论。因为,很显然,所有独立的设计工作室,大公司里的设计部门以及与广告公司紧密合作的设计部门都是西方消费主义的一种反应。他们为其提供支持,也赖之以为生。[xxiv]的确,更多的设计实践仍然是在消费社会的商业系统,也就是帕帕奈克所痛恨的“追逐利润最大化的资本主义体制”中完成的。在这种体制一时无法改变的前提下,他的设计伦理构想是很难在一般的造物层面实现的。正如尼格尔·惠特利所言,帕帕奈克那种强烈的道德话语为设计师出了一个难题:即设计师既要在一个消费社会中求生存,却又要为帕帕奈克的所谓“真实的世界”服务,两者之间如何取得妥协和平衡?[xxv]在后来的《绿色律令》一书中,帕帕奈克通过案例讨论,开始有意建立一种协调客户与消费者利益的方式,但这种讨论在今天看来仍是远远不够的。[xxvi]
事实上,在帕帕奈克的论述中存在着这样一个矛盾:帕帕奈克注重从设计的“社会语境”分析问题,但他却对设计最大的社会语境——一个变化的消费社会及其可能性没有给以足够的重视。他敌视唯利是图的资本主义社会和商业设计,走向了去中心化的自救,也就丧失了商业、经济和技术发展所可能带来的改善。如果我们要建立这样一种研究,必然要正视这一点。
[i] Victor Papanek. Design
for the Real World [M]. 2nd ed.. Chicago: Academy
Chicago Press,1984: 54-55.
[ii] 转引自Nigel Whiteley. Design
for Society [M]. London: Reaktion Books,
1998:16.
[iii] Harold van Doren.
Industrial Design [M]. New York: McGraw-Hill Book
Company,Inc.,1954: 29.
[iv] 这个行为规范制定颁布的确切时间有待考证。但总部设在纽约的美国工业设计师协会成立于1944年,总部设在芝加哥的工业设计师学会则成立于1951年,所以这个行为规范当制定完成于这两个协会建立其间。而德里夫斯在介绍SID的时候说,“从一开始,协会严厉的道德规范就确保了这个职业的尊严。”所以,该规范很可能1944年的时候就有了。关于德里夫斯对美国工业设计师协会的成立的描述,参见Henry Dreyfuss. Designing for People [M].
New York: Allworth Press, 2003( Original work
published in 1955)2: 22-223.另外,上述两个组织和1957年成立的工业设计教育协会(The Industrial Design
Education Association,简称IDEA)在1965年合并成了今天的美国工业设计协会(Industrial
Designers Society of America ,简称IDSA)。关于美国工业设计协会的历史参见其官方网站http://www.idsa.org/absolutenm/templates/?a=80&z=28 -
28k [2007年11月5日登录]
[v] Harold van Doren.
Industrial
[v] Harold van Doren.
Industrial Design :29.
[vi] 根据这个道德规范,比如第13、16、19条,我们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后来帕帕奈克被当时的美国工业设计界认为是离经叛道。
[vii] Victor Papanek.
Green Imperative [M].London: Thames & Hudson,
1995 : 70.
[viii] Victor Papanek.
Design for the Real World [M]:
55.
[ix] Victor Papanek.
Design for the real world[M]. preface:
ix.
[x] Victor Papane. Design
for the real world[M]: 72.
[xi] Victor Papanek.
Design for the Real World: 56.
[xii] Victor Papanek.
“The Coming of a New
Aesthetic”, in
Jeremy Myerson ed., Design Renaissance[C], West Sussex: Open
Eye Publishing, 1994: 34.
[xiii] 该会刊是《革新》杂志的前身。
[xiv] Victor Papanek.
Design for the Real World[M].New York: Pantheon Books,
1971:152.
[xv] Victor Papanek.
Design for the Real World[M], Chicago: Academy Chicago
Press,1984: 23-24.
[xvi] Victor Papanek.
Green Imperative[M]: 70.
[xvii] Victor Papanek.
Green Imperative[M]: 70.
[xviii] [法]吉尔·利波维茨基.《责任的落寞》[M].
倪福生、方仁杰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3-30.
[xix] [德]弗里德里希·尼采.《人性的,太人性的》[M].
杨恒达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464.
[xx] [德]赫伯·林丁格编,《包豪斯的继承与批判——乌尔姆造型学院》[C].
胡佑宗、游晓贞、陈人寿译. 台北:亚太图书,2002:
76.
[xxi] 《责任律令》的英译本为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4)与《为真实的世界设计》几乎同时出版,在其所列的详细的参考书目种没有此书;《绿色律令》英文为The
Green Imperative, 其中可能会有某种关系,但参考文献中亦无此书,现也无材料证明,存疑。
[xxii] 国内关于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学研究较多,本文主要参考了甘绍平.
忧纳斯等人的新伦理究竟新在哪里?[J],哲学研究. 2002. 12;张庆熊. 为子孙万代生存的责任——评汉斯·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学[C],《西方哲学名著提要》.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张旭. 技术时代的责任伦理学:论汉斯·约纳斯
[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 2;方秋明. 汉斯·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学研究[D],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
[xxiii] John Heskett.
Industrial Design[M]. New York &Toronto: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 206.
[xxiv] Edward Lucie-Smith.
A History of Industrial Design[M]. London:
Phidon-Oxford,1983: 234.
[xxv] Nigel Whiteley.
Design for Society[M]:104.
[xxvi] Victor Papanek.
Green Imperative[M]: 7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