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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价与评标价不同,为什么应当按照投标价签订合同?

2013-05-10 20:33阅读:107
有网友问:
  投标价与评标价不同,为什么应当按照投标价签订合同?有什么理由和依据吗?

博主回答:
 1、先举个例子说明一下为什么以评标价签约不合适:
  在需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的招标项目中,评标时往往会将不同时间点支付的资金统一折现为合同生效时点的现值进行比较。

  某个投标的投标总价为1000万元,支付进度为合同生效时支付100万元,10个月后交货支付850万元,交货2个月后支付50万元,月利率为1%。该投标折现后的评标价是913.6万元,最后这家企业中标了。
  您说签约时,是按照1000万元签约还是913.6万元签约呢?如果按913.6万元签约,那么首期支付多少万元?第二期支付多少万元?最后一笔支付多少万元?
  2、评标价的性质,是为了便于评审而设立的一个价格评审基准,而不是去更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是更改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
  从这个意义上看,评标价与投标价不一致时,中标合同应当按照投标人的真实报价签约。如果以更改后的投标报价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份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则成了新要约,而不是承诺了。
  不知道我把问题说明白了没有?

网友再问:
  谢谢您的回复。并且完全同意您的观点。
  还有一个问题:对技术、商务因素进行价格折算的情况下,合同价格以投标价为准,那么合同具体条款呢?即各项技术参数、设备配置以及商务条件是以投标文件为准吗?(这种情况下,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是存在细微偏差的)
  初步观点:在确定了中标单位和合同价格的情况下,以招标文件为基准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合适吗?

博主再答:
  个人观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再行协商的做法不合适。
  一、投标文件是邀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承诺不得对邀约进行修改,否则就成了新邀约了。

  二、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这些偏差是允许的,至少是招标人可以容忍的,如果再对其进行修改,实际上已经违背了招标人自己事先确定的原则和规定。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双方如果再行协商修改这些偏差,并以修改后的要求确定合同条款,实际上已经是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进行了修改。因为这些细微偏差原先是被允许的,现在成了不被允许的了。
  综上,个人意见是:要么在招标文件中,把这些偏差列入重大偏差;如果列入细微偏差,对方又中标了,则招标人无权提出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额外要求。
  如有不对批评。张志军

网友评价:
  理解您的意见,同时论证也无懈可击。
  然后觉得,招标真是一件凶险的事情。
  再然后看招标的实践,灵活处理的情况太多了。
  再然后就觉得,灵活处理虽一定程度上可以体谅,但明白原则上的道理仍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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