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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国有)招标缩短招标时间是否合法?

2014-04-18 08:07阅读:
有网友问:   我单位是上市公司,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企业,资金是企业自筹。经常有招标项目,领导说时间急,让我随意定个开标时间。
如果公开发布招标信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如10日是否合法?
我该怎么办?
有人(招标师)说,既然走招标程序,无论是否是依法招标项目,就应该遵守招投标法,不得少于20日。我的理解,《标法》也说了,“依法招标的项目,不得少于20日”,我这企业项目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我认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可以少于20日,如10日,不知道这样理解妥否?


博主回答:
  这个问题应该分为两个层次来回答:
一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范围。
应当明确的是,根据国家计委3号令的规定,使用国有企业自有资金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包括工程货物和工程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畴。相关规定详见3号令第四条第(三)项。

二是如果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愿招标怎么办?是否可以缩短等标期?如果可以缩短,缩短到多长时间为宜?
1)标法第24条关于20天等标期的规定,是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言的。如果是自愿招标项目,可以不遵守20天等标期的规定。
2)在实践中,缩短后的等标期期限,视具体项目的特点而定,只要留给投标人以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足够即可。如果还需细分的话,实践中还可以这么把握:
a.如果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的完整性、明确性有足够的自信,缩短到10天甚至10天以下都没有问题;
b.如果招标人对是否需要发布补充文件没有足够的自信,最好把等标期定在15日上。
这么操作的理由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个人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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