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问:
我单位是上市公司,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企业,资金是企业自筹。经常有招标项目,领导说时间急,让我随意定个开标时间。
如果公开发布招标信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如10日是否合法?
我该怎么办?
有人(招标师)说,既然走招标程序,无论是否是依法招标项目,就应该遵守招投标法,不得少于20日。我的理解,《标法》也说了,“依法招标的项目,不得少于20日”,我这企业项目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我认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可以少于20日,如10日,不知道这样理解妥否?
博主回答:
这个问题应该分为两个层次来回答:
一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范围。
应当明确的是,根据国家计委3号令的规定,使用国有企业自有资金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包括工程货物和工程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畴。相关规定详见3号令第四条第(三)项。
博主回答:
这个问题应该分为两个层次来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