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它是贯穿WTO诸协定的指导原则,构成这个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都规定并体现了这项原则。
对WTO非歧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应当从它所要达到的保护公平竞争这一根本目的出发。
1、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要求是,如果一个成员给予另一成员更优惠的待遇,它必须立即、无条件地将同样的待遇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所有成员有权获得任何一个成员给予的最优惠待遇,有权不受歧视。该原则使来自一成员所有贸易伙伴的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处于同等竞争条件,使来自一成员所有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持有人的知识产权受到同等保护。
2、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补充最惠国待遇原则,它使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处于同等竞争条件,使外国人持有的知识产权与本国人持有的知识产权受到同等保护。它要求进口产品通关之后获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这就意味着成员仅能通过在边境实施的行为对某种产品的国内供应者提供保护。它使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处于同等竞争地位,使外国人持有的知识产权与本国人持有的知识产权获得同等保护。
一般来说,除了极少数法定例外,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是无条件的;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对进口产品和外国人持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无条件的,但对于已经承诺对其他WTO成员开放的各个服务行业来说,其适用取决于谈判达成的具体条件。在服务贸易领域,任何成员都没有给予其他成员普遍国民待遇的义务。只有在其他成员的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满足本国服务具体承诺表中施加的限制条件后,才享有国民待遇。有人认为必须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服务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给予无条件的国民待遇,这是一种误解。
(二)关税保护与减让原则:
关税保护与减让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其一,关税是缔约方调控对外贸易的唯一措施;其二、取消诸如配额、许可证、进出品禁令等非关税限制;其三、各成员须通过谈判,逐渐减让关税。
(三)公平贸易原则: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中的公平贸易原则,任何成员均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因此,为了防止和纠正成员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世界贸易组织法律确立了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和保障措施制度。
对WTO非歧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应当从它所要达到的保护公平竞争这一根本目的出发。
1、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要求是,如果一个成员给予另一成员更优惠的待遇,它必须立即、无条件地将同样的待遇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所有成员有权获得任何一个成员给予的最优惠待遇,有权不受歧视。该原则使来自一成员所有贸易伙伴的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处于同等竞争条件,使来自一成员所有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持有人的知识产权受到同等保护。
2、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补充最惠国待遇原则,它使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处于同等竞争条件,使外国人持有的知识产权与本国人持有的知识产权受到同等保护。它要求进口产品通关之后获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这就意味着成员仅能通过在边境实施的行为对某种产品的国内供应者提供保护。它使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处于同等竞争地位,使外国人持有的知识产权与本国人持有的知识产权获得同等保护。
一般来说,除了极少数法定例外,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是无条件的;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对进口产品和外国人持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无条件的,但对于已经承诺对其他WTO成员开放的各个服务行业来说,其适用取决于谈判达成的具体条件。在服务贸易领域,任何成员都没有给予其他成员普遍国民待遇的义务。只有在其他成员的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满足本国服务具体承诺表中施加的限制条件后,才享有国民待遇。有人认为必须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服务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给予无条件的国民待遇,这是一种误解。
(二)关税保护与减让原则:
关税保护与减让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其一,关税是缔约方调控对外贸易的唯一措施;其二、取消诸如配额、许可证、进出品禁令等非关税限制;其三、各成员须通过谈判,逐渐减让关税。
(三)公平贸易原则: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中的公平贸易原则,任何成员均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因此,为了防止和纠正成员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世界贸易组织法律确立了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和保障措施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