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特殊仲裁时效!附省高院解答意见
2023-07-06 16:02阅读:10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23 年3月31日)
为正确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若干问题解答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二十、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 答: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经劳动者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对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并未明确区分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不同构成部分,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关于
特别仲裁时效 的规定,
即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十、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 答: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经劳动者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对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