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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与劳动权益保护案例分析:兼论延迟退休政策下的赔偿金计算

2026-02-08 18:33阅读:
工伤赔偿与劳动权益保护案例分析:兼论延迟退休政策下的赔偿金计算
一、 案件基本情况
1. 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涉及确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等多个法律问题。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因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劳动者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
2. 争议焦点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存续期间。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特别是涉及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
* 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支付期间及计算基数。
* 劳动者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成立。
二、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最终判决支持了劳动者的多项诉求,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三、 法律适用与深度分析
1. 劳动关系的确认
法院首先确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2022年4月至2025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在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的银行流水记录。这是认定工伤赔偿责任主体的基础。
2. 关键突破:延迟退休政策下的赔偿金计算
本案在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具有极强的时代特征和法律适用参考价值,主要体现在对“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上。
* 法律依据: 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减少1年递减20%。
* 政策背景: 判决书中明确引用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 具体计算逻辑:
* 旧法推算: 若按原法定退休年龄(60岁)计算,劳动者在2025年3月解除劳动合同时已年满58周岁,距退休仅剩2年,属于“不足5年”的情形,赔偿金应大幅递减。
* 新规适用: 法院依据新规,认定男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据此计算,该劳动者距离其法定退休年龄(63岁)尚有2年至3年的时间。
*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60%(即递减40%,保留60%),而非仲裁阶段认定的20%。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国家延迟退休政策的及时响应,保障了临近退休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3. 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认定
法院在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认定上,坚持了“法定待遇不可替代”的原则:
* 返岗工作的性质: 法院认定,停工留薪期是工伤职工的法定休养期。如果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如本案中的2024年2月6日至5月14日)因单位要求返岗工作,这视为职工额外提供了劳动。
* 双重支付原则: 用人单位在支付返岗期间正常工资的同时,不能免除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法定义务。法院依据银行流水计算出的平均工资,判令单位补足了该期间的差额。
4. 经济补偿金与举证责任
* 被迫解除: 因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工资(如无依据的罚款)、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违法行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 举证责任倒置: 在工资发放争议中,法院指出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记录负有举证责任。因单位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足额发放工资或对扣款有合法依据(如200元罚款),需承担不利后果,返还罚款并补发病假工资。
四、 案例启示
本案不仅是一起普通的工伤赔偿案件,更是新旧退休政策交替时期司法实践的缩影。
1. 政策敏感性: 对于法律从业者和人力资源管理者而言,在处理2025年及以后的劳动争议时,必须密切关注《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准确计算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这直接关系到工伤赔偿、经济补偿金计算等核心权益。
2. 合规管理: 用人单位应规范工资支付制度,避免随意罚款;在工伤处理上,应严格遵守停工留薪期规定,避免因违法扣薪导致“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3. 证据意识: 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保留工资条、银行流水、医疗证明及沟通记录至关重要;用人单位则需完善考勤与薪酬发放记录,以应对可能的举证责任。
济宁杜飞律师,山东舜翔(济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济宁市劳动争议纠纷资深专家型律师,专注于劳动争议疑难案件、劳动工伤赔偿案件和群体性劳动案件的处理,擅长业务领域: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刑事辩护、经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本人在以上各方面有着深入的法律实践和众多成功案例,以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同行的认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尽心尽责,把握细节,踏实办好每一个受托事项。本人愿真诚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各界人士提供法律支持和法律帮助。免费咨询热线:13371211587(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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