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旅客擅自开启应急舱门的新闻屡见报端,2013年12月14日,一名男子搭乘四川航空公司从重庆飞往北京的航班,在飞机落地停稳后,由于该男子想早点下飞机,擅自打开飞机应舱门,被行政拘留15日;2013年12月16日,由南宁飞往重庆的华夏航空公司降落在重庆江北机场后,一名男子处于好奇打开应急舱门,被行政拘留5日;2014年12月15日在杭州萧山机场,一名男子只是为了透透气打了飞机应急舱门,当时仅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2015年1月9日晚,昆明至北京某班飞机因天气原因延误,飞机在除雪后滑行过程中,旅客擅自打开3个应急舱门,事发后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15天。
为什么此类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情反复发生?责任人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怎样预防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首先明确,旅客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25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
其次,擅自打开应急舱门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法律后果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后需要承担的责任,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分为三类,分别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3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25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里的拘留就是行政责任。这也明确了本次事故中,擅自启动应急舱门的旅客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事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是依法处罚,但行政拘留并不一定引起其他旅客的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综合运用法律对违法的人进行制裁。
擅自启动应急舱门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答案是确定的,擅自启动应急舱门的旅客应赔偿航空公司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3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给单位或者个人造
为什么此类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情反复发生?责任人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怎样预防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首先明确,旅客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25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
其次,擅自打开应急舱门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法律后果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后需要承担的责任,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分为三类,分别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3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25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里的拘留就是行政责任。这也明确了本次事故中,擅自启动应急舱门的旅客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事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是依法处罚,但行政拘留并不一定引起其他旅客的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综合运用法律对违法的人进行制裁。
擅自启动应急舱门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答案是确定的,擅自启动应急舱门的旅客应赔偿航空公司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3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给单位或者个人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