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经济制度
2011-06-05 15:4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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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体制
德国是西方国家中建立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最早的国家,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今天德国社会福利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已经超过了30%。
一、医疗保险制度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卫生部负责立法和政策上的宏观调控;在运行上,由法定医院保险和私营医疗保险公司两大运行系统构成。法定医疗保险由联邦公众医疗保险机构(简称AOK)和类似的600多个医疗保险机构(如:企业医疗保险机构、手工业者医疗保险机构、海员医疗保险机构等)具体操作。AOK机构还同时负责收缴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后再分给各个业务管理机构。目前法定医疗保险覆盖了德国90%的人员,主要对象是月收入6300马克以下的雇员。月收入低于 |
620马克的人员和多子女人员可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仍可享受法定医疗保险待遇。
私营医疗保险由德国健康保险公司等50多年机构具体操作。全德参加私营医疗保险的人员约700万人,主要对象是月收入高于6300马克的医生、企业主、自由职业者、政府雇员等。全德国1998年开支医疗保险费5200亿马克,医疗保险平均费为13.6%。
1.法定医疗保险制度
德国国民中90%的人均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则参加私营医疗保险或享受其他医疗待遇。德国的法定医疗保险带有社会性特征,保险费多少与收入有关,按工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缴费,各州费率不同,一般在11-15%之间,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自由选择医院、医生,享受医疗待遇标准是一样的。主要包括疾病预防和治疗、休养康复及支付疾病津贴等。法定医疗保险规定:投保人的妻子、子女如果没有职业,可以一起享受待遇。投保私营医疗保险则是投一人,保一人,多子女的职员若投私营医疗保险,则费用上要贵一些。
2.私营医疗保险制度
在德国,法定医疗保险制度与投保式的私营医疗保险制度平行发展,构成全德国的医疗保障网络。目前,在全德国共有700万人参加了私营医疗保险。德国私营医疗保险是自愿参加的,保险项目完全可以自己选择。投保私营医疗保险有权选择医院和医生,并得到相应的服务和补偿。私营医疗保险的支付形式是病人到医院看病,医院将帐单寄到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来付钱。
3.海员医疗保险
海员医疗保险是由海员医疗保险局具体管理,包括海员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二、医疗卫生管理体制
1.
对于全德国八千多万人口,对医疗的操作是分层次进行的,首先联邦卫生部是负责法定的医疗保险立法,负责消除疾病,还要负责公民的健康状态和售医、售药方面的工作,第二层次是各州的卫生部门负责对联邦立法的实施,同时还负责对医疗的监督,已及医生的组织机构,并负责对医院的规划和建设,第三个层次是州以下一级的地方,包括城市以及县,有500个卫生局负责公共的医疗问题,地方卫生局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卫生工作,餐饮业的卫生,对企业的卫生,对公民医疗卫生方面,健康方面和防疫方面的工作。
2.
德国的医生分为住院医疗和诊所医生,诊所治疗和住院治疗是分开的,诊所医生必须是注册医生,病人看病首先要到诊所让注册医生治疗,医院不直接看病,只有诊所医生根据病人病情开单子后才能到医疗住院治疗。
目前德国的医生有35.8万人,直接治疗医生28.7万人,不直接治疗医生6.8万人,平均300个人一个医生。医生的管理由联邦医生联合会负责,主要任务是给医生提供培训的机会,评定医生的等级,病人对医生之间有争议时进行调解等。医生的费用支付是由保险医生联合会负责管理。
3.
医疗保险资金的运作。医疗保险资金来源是雇主和雇员各按费率50%缴纳的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管理。投保人因病需住院治疗后,是由医疗保险机构与医院鉴订日住院费用包干合同,再进行结算。投保病人到门诊是由合同医生看病,合同医生治疗后开药方,病人到药店购药,医疗保险机构不对合同医生进行费用结算,而是通过保险医生联合会进行费用结算。
三、家庭补贴
对每个家庭来说,教育和培养子女是一个巨大的经济负担,为了平衡这个费用,德国政府颁布有《联邦子女补助金法》。家庭和单身抚养孩子的人可以在领取子女补贴或免掉一定数额的赋税之间进行选择。迄今为止,给第1个和第2个孩子的补贴各为220马克,给第3个的补贴为300马克。从第4个孩子起每月为350马克。除此之外,每个孩子还可以得到每月600马克的抚养费,支付给收入在一定界限之下的父母。抚养费支付24个月。抚育假可长达3年,打算自己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还可申请最多三年的抚育假。在这段时间里,原则上受到不被解雇的保护。
四、社会救济金
在德国,所有无力自助并且无法从其他方面获助者都能领取社会经济金。根据社会救济法,每一个处于此类困境中的居民-无论是德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可要求提供社会救济,包括生活费用补助或在如伤残、疾病或照料等特殊生活状况中的补助或照应。[返回]
经济制度与政策
德国在国际竞争中具有一系列的长处:高度生产率、就业人员文化素质良好、技术水平高、具有创新精神的科学家、完善良好的基础设施、社会安定、货币稳定(贬值率每年在1%上下波动)以及可靠的政治环境。但是,仅有这些优势还不足以使德国在未来的竞争中将来站住脚。
和其他许多工业国一样,德国也正面临着使经济适应全球一体化、同时减少高失业率的艰巨任务。在工资费用、工时、企业税收、环保以及社会福利费用等问题上,德国经济界面临着国际竞争的严峻局面。同时,国内的一个重大挑战是克服德国东部和西部始终存在的经济和社会福利方面的分裂。
一、社会市场经济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德国的经济制度已发展成为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在市场经济中主要负有调节的任务,它规定市场活动的框架条件,在这个框架内由千百万家庭和企业自由和独立地对他们想生产和消费什么作出决定。而生产什么货物,生产多少以及谁从中得到多少,这些问题主要由市场决定。国家尽可能地放弃对价格和工资的直接干预。
市场机制运作的前提是竞争。竞争推动进取精神,迫使企业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卡尔特法禁止协议和限制竞争的合同,柏林的联邦卡尔特局以及各州的卡尔特机构监督该法的实施。联邦政府的目标过去和现在都是加强竞争,在这方面将努力改善为中小企业、手工业以及新开业者的经济的框架条件。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参与市场经济,以促进竞争能够更加积极地开展。与此问时使高等学校和研究所的研究成果能更快地转化为有销路的产品。
二、经济制度的社会性
迄今为止,德国的社会安定比在其他有些国家更有保障。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公民享受着一整套的社会福利保障。尤其是雇员的社会福利有相当大的保障。无论雇员年老、患病,因事故受伤或失业,还是受企业破产的影响或决定改学一种更有前途的职业,福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使他在经济方面无后顾之忧。联邦德国为社会福利保障所付款项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但是社会福利预算所占的高比重由此而带来的税收也已成为德国的竞争能力和就业前景的一个负担。消除这个负担而不影响到社会福利保障的核心要素-这是联邦政府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的重点。
三、宏观经济政策
经济政策的一个中心任务仍然是降低失业率。提高就业率的关键是增加投资和进行能够产生新的工作岗位的革新。为了尽可能广泛和持续地解决失业问题,联邦政府正在同各工会和经济界谋求建立“劳动与培训联盟”。其目的是明显地创设更多的工作位于,首先是给年轻人和年纪较大的雇员重新提供更好的就业前景。劳资谈判双方的任务将是,使劳动组织更加针对就业,并在工资和劳动时间方面允许更多的灵活性。对经济界的要求是更加努力地投资和革新。联邦政府将通过一项同样减轻企业和公民的负担的税收政策来改善这方面的框架条件。此外,公共管理应现代化,并在教育、研究和科学方面开始革新攻势。
中、企业是德国经济体系最重要的支柱,因此,为中小企业创造尽可能良好的框架条件是联邦政府的首要任务。除了已经规划了的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措施外,还专门为较小企业规划了其他的措施:企业的创业计划将享受到特别高的促进税率,联邦政府还将同银行、资本投资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一起彻底研究建立风险资本基金的各种可能性。
参与制定和协调经济与财政政策的包括有:国家经济发展理事会(由联邦经济部长和财政部长、每个州政府的一名成员以及乡镇代表组成)、财政计划理事会、经济学政策顾问。每年1月份,联邦政府向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提交年度经济报告。
四、国际贸易
德国赞成自由的国际贸易,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其1/3的国内生产总值在于出口,所依赖的是敞开的市场。对德国经济至关重要的是扩大欧洲内部大市场,保住欧盟以外的传统市场,并开辟新市场。对外坚持主张开放市场和自由的国际贸易是符合对内实行市场经济的方针的。[返回]
科学研究
德国的大学在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许多科目中曾处于领先地位。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45位诺贝尔物理奖获得者中,10位是德国人;45位诺贝尔化学奖获得者中,德国人占16人。但1933年起纳粹独裁者将许多最优秀的人才驱逐出境。直到1945年以后,德国作出了巨大的努力才缓慢地弥补了这种人才外流造成的损失。最近几年里,诺贝尔化学、物理和医学奖获得者中均不乏德国科学家。
一、科研机构
1994年,德国政府将原来的研究技术部与教育科学部合并,组建了教育科学研究技术部,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创造能够增强技术创新能力的宏观环境和政策体系。1995年德国又成立了“研究、技术与创新委员会”,以全面把握德国有关重大科学与技术领域的总体发展战略,提出对策和建议。
德国科研和开发主要在3个不同的部门中进行,即企业、大学和独立科研机构。企业根据市场的需求和生存竞争的需要成为高新技术科研开发的主力军;大学和独立科研机构则构成了德国基础研究和前沿科学研究的主要基地。德国在研究与开发部门工作的人员总共将近460000人,其中大约50%是科学家和工程师。其余的是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例如行政管理人员),人数大约各占一半。每年用于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国内费用总额将近830亿马克,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27%,在七大工业国中排名第四,仅次于日本、美国和法国。
二、科研政策和政府职能
决定德国的科研与科研促进的是基本法中规定的科研与教学自由、国家的联邦制结构以及在联邦、各州和企业之间的相应的任务分配。决定研究任务、评价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承担其后果,则首先是科学界自己的事情。德国科研体制和成果运行机制的突出特点是:政府职能明确,在保护自由竞争的原则下,充分发挥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积极性,实现市场机制的科研成果转化良性运转。
德国虽然是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科研体制,但并不是把所有研究都推向市场。这里严格的界限是以盈利为目的还是非盈利的。国家出资建立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建立图书、信息服务设施;支持保障还没有进入市场竞争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在德国基础研究大部分是由国家公共事业经费支持的。建立哪些基础研究机构、需要多少编制、研究要达到什么水平均由专家组成的科学委员会调查评估提出建议,由政府决定。目前德国研究机构包括大学的科研机构,十六大研究中心、马普协会和弗朗霍夫协会、“蓝名单”科研单位等独立科研机构。对研究的工作定期由政府人员和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进行评估,并对研究项目继续与否、人员编制去留、单位规模调整作出决定。
政府掌管的研究开发经费是公共事业经费,其使用原则:一是公开性,二是保护竞争,三是科研单位自主支配。国家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基础研究和进入市场竞争以前的应用基础研究。政府对企业科研支持的主要形式是提供保障自由竞争的法律框架,提供现代化的科研公共基础设施和条件,以及无偿提供基础研究获得的最新成果知识。
促进国际科研合作是德国科研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在经合组织这样的国际组织中的合作、促进例如通过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或德国学术交流中心进行的德国和外国科学家交流及直接合作外,还有多种多样的国际合作形式。德国同30多个国家签订了科技合作双边协定。
三、科研成果的归属和评定
德国政府没有专门的科研成果评定机构。在市场机制下科研直接进入市场和社会,对成果的评估也是直接在市场和社会进行的。国家公共事业经费支持的大学和独立科研单位的科研一般不是直接为竞争目的,其成果,除了企业委托研究项目外,大部分是面向社会为公众服务的,可随时通过举办研讨会和项目终结演示会等形式向和公众展示研究成果。重要成果由研技部的新闻通报发表,任何人都可通过公开发行的刊物了解和利用这些成果。德国企业的研究课题大都为竞争目的,保密性强,成果归属企业所有。这类成果进入市场以前一般都申请专利保护。一旦申请了专利,那么这类成果的管理就进入了技术市场。[返回]
劳资关系
在西方国家中,德国由于社会较为安定、政局稳定,其经济得以持续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较高。这与德国实行伙伴式的劳资政策和周密的社会福利政策是分不开的。
一、社会伙伴式的劳资关系
在德国,工人、职员、公务员和受培训者被称为雇员,他们构成了德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