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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柴窑神秘的面纱之十——柴窑“出北地”问题论辩(下)

2014-12-25 10:01阅读:
柴窑“出北地”问题论辩(下)
顾万发
《理财收藏》杂志2014年10期
(五)关于柴窑出“北地”的问题,郑州固城村的传说值得提及
据该村的艺人讲,柴家窑后来应该分为三家,其中一家在郑州。在并不清晰的记忆中他们多少知道一点有关柴窑的历史。不过他们烧造的一种所谓的柴家窑瓷器,呈现略淡的酱色,乌光发亮,与传统大家认为“雨过天晴云破处”为青色的颜色不怎么相符,至多应为酱青色。
史部郎中刘体仁撰写的《七颂堂小录》记载,刘体仁亲见的一件柴窑器,但是该柴瓷洗釉色为“黝然深沉,光色
不定,雨后青天未足形容,布庵曰予目之为绛青’”。清乾隆皇帝柴窑器物之后的御题诗曾形容柴瓷的颜色,除了1781年的柴窑如意枕为“过雨天青色”,还曾在诗作中认为一件柴窑枕是“色如海玳瑁”(作于1766年还在1787年作诗认为柴窑 都为黑色无青色”。
高祥云等人认为“色如海玳瑁”就是“如同那即将冲破乌云的霞光,就如同雨过天晴云破处般的霞光透出乌云般”的颜色[16]
另,郑州固城村的艺人有的还会“柴氏同备拳”,据说这是柴氏家族独传的与“宋赵周柴”结为兄弟故事有关的一种拳术
同时郑州固城村的艺人对于“北地”的认识大概是“位于北方位的地下窑”,这一认识较为特殊
综合地看,郑州固城村的一些有关柴家窑和赵家窑的传说值得学术界予以高度关注。
(六)关于烧造汝瓷所用的玛瑙原料分布区域问题
中国实用玛瑙的历史悠久,但多是零星的。三国时期魏文帝曹丕的《玛瑙勒赋》,其序中说:“玛瑙,玉属也。出自西域,文理交错,有似马脑,故其方人因以名之。或以系颈,或以饰勒。余有斯勒,美而赋之。”唐代,西域,吐火罗、波斯等玛瑙多产国向唐王朝进献玛瑙。这期间,没有 “北地郡”附近生产和应用玛瑙的记载。至宋末元初周辉《清波杂志.定器》记载 汝窑宫中禁烧,内有玛瑙末为油(釉),唯供御拣退,方许出卖,近尤难得。”又载“政和三四年间,府畿汝蔡之间所出玛瑙,尚方因多作宝带器玩之属。至宣和以后,御府所藏往往变而为石成白骨色,悉为弃物。民间有得之者竟莫测所以。”“玛瑙政和三、四年间,府畿、汝蔡之间所出玛瑙,尚方因多作宝带、器玩之属。
中国历史上曾有“赤县”设置,以指天子直辖之地李白《赠宣城赵太守悦》诗:赤县扬雷声,强项闻至尊。王琦注:《通典》:大唐县有赤、畿、望、紧、上、中、下七等之差。京都所治为赤县,京之旁邑为畿县,其馀则以户口多少、资地美恶为差。’”旧唐书·德宗纪上》:癸丑,诏以 梁州为兴元府,南郑县为赤畿。宋代有“赤县”、“畿县”这一设置,陆游《仁和县重修先圣庙记》:学校之设,方自两赤县始。宋吴自牧《梦粱录·两赤县市镇》:杭州有县者九,独钱塘、仁和附郭名曰赤县。《宋史·河渠》京畿赤县,密迩都城。宋太祖诏令编纂的官修史书旧五代史卷七十七(晋书记载:“仍升开封、浚仪两县为赤县,其余升为畿县。宋王溥 唐会要·州县分望道》:新升次赤县江陵府陵县贞元元年九月升为畿县。兴元府南郑县 ,兴元元年六月升。依据宋神宗元丰年间由王存、曾肇、李德刍同撰的《元丰九域志》的记载,当时的“府畿”应包括开封府及其赤县和畿县。
《元丰九域志》卷一记载,东京有开封府,下辖开封、祥符二赤县,又辖尉氏、陈留、雍丘、中牟、长垣、东明等15畿。蔡州属于京西北路重要之州,辖上蔡、新蔡、新息、汝阳、平舆、遂平、褒信、确山、真阳、西平等十县,汝州,亦属于京西北路重要之州,辖叶、襄城、郏城、鲁山、梁等五县。《元丰九域志》中明确记载有这些地点与东京的距离和方位,并记载有各地的水系、风物,所以可以较为准确地判断这些地点的范围。
北宋政和三、四年,属于徽宗时期,依据所述这些文献,并结合其时的府畿、汝州、州范围可以判断,当时玛瑙产地主要在今郑州、开封、周口、濮阳、平顶山、驻马店、南阳一带范围内,到不了所谓的“北地郡”地域。又烧造瓷器一般不太可能远离这些主要原料产地太远,在这些原料分布范围附近应是最为合理的选址地,自然瓷所出的“北地”分布范围也不大可能会到达古代的耀州或“北地郡”地域。
明初曹昭格古要论》有汝窑出北地”记载,又有 柴窑出北地”记载,若汝窑之“北地”与柴窑北地”地理背景和语境相类的话,则又由于柴窑作为柴氏官窑,可能会离当时首都较近的地方选址等原因,则柴窑之“北地”分布范围也不大可能会到达古代的耀州或“北地郡”地域。
《新增格古要论》中“柴窑出北地河南郑州”中的“河南郑州”问题
(一)是否是曹昭原作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河南郑州”四字是曹昭《格古要论》中的原作。柴瓷学者母智德先生在《“柴窑出北地”再辨——致藏友“西高弟里”》一文中云:“在《新增格古要论凡例》中,王佐除了对增补的内容、编排体例一一加以说明外,还特别强调:‘增者注曰后增,其新增者注曰新增、或只注增字,旧本则不注。’也就是说,在他所依据的版本里,是别人增补的内容,他就标明‘后增’二字;若是他自己新增的内容,就注明‘新增’或‘增’;如果是曹昭的原版内容,则不加标注。王佐的这几点说明,特别是‘旧本则不注’,应当引起我们研究者的特别重视。”又云:“在《新增格古要论•卷之七•古窑器论》的正文里,列在第一位的是“柴窑”,其所载原文为:“‘柴窑器出北地河南郑州世传周世宗姓柴氏时所烧者故谓之柴窑天青色滋润细腻有细纹多是粗黄土足近世少见’(为保持原文风貌,笔者未按常规断句)。这就是《新增格古要论》有关柴窑记载的全部文字,既没有‘后增’、‘新增’、‘增’之类的注文,也没有别的任何说辞,所以可以肯定:第一,《新增格古要论》中有关‘柴窑’的记载,不是王佐新增的;第二,‘柴窑器出北地河南郑州’,是曹昭《格古要论》的原文,‘河南郑州’四字也绝非王佐或先前的其他增补者所加。”
关于这一点,我们认为:从《新增格古要论》和《格古要论》有关文献记载对比看,没有写“后增”、“新增”、“增”之类注文的,实际仍然属于“后增”、“新增”、“增”的现象是存在的。据孟召《曹昭<</FONT>格古要论>与王佐<</FONT>新增格古要论>的比较》一文,在王佐《新增格古要论》一书中,也有“未作标注,但有续增内容,也有的略作校勘和改动,实为‘后增’的文字:《古画论》中士夫画、没骨画、题跋画,《珍宝论》之硝子、珊瑚树、红猪牙、金刚钻、天生圣像,《古砚论》之银星旧坑新坑、类端石、洮溪砚。”所以,单从有否写“后增”、“新增”、“增”之类注文,还不能完全肯定这“河南郑州”就一定是曹昭《格古要论》原文。自然由于我们不能象王佐一样看到最早的曹昭原本,所以也无法否认就一定不是曹昭原本的,只是说,单依据这一理由尚无法得出肯定结论。即使我们依据曹昭《格古要论》“论窑器”原文与王佐《新增格古要论》“论窑器”的记载比较,亦无法得出定论。
(二)若是新增的,那是谁先增的问题
“河南郑州”有可能是曹昭的原文,但是也可能是其他人新增的。不少人都认为是王佐新增的,我们认为这是有失偏颇的。
从文献看,曾为曹昭著《格古要论》校对的学者不少。现在能见到的最早版本是(明)周履靖辑刊《夷门广牍》本,明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刊,卷首题有“云间宝古生曹昭明仲著、嘉禾梅癫道人周履靖校、金陵荆山书林梓行”。由此可知嘉禾梅癫道人周履靖曾校对过此书。曹昭《格古要论》的《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记载,是袭孔子嫡派后裔衍圣公封号的孔子第七十一代孙清代藏书家孔昭焕家藏本编修的。显然,这一版对孔昭焕家藏本亦曾有过编校。中国书店于1987年影印出版《新增格古要论》明刻本,书前有遂州郑朴题序。有学者据《四库存目》、遂州郑朴曾编《扬子云集》原序等,判断此本当是明万历年间的刻本,晚于王佐。《新增格古要论》(中国书店于1987年影印出版的刻本)有郑朴所题之序,其中谈到其曾重校《博古图》,又《四库存目》中记载,郑朴曾重刊《别本考古图十卷》。郑朴在其题序中又言“故再校而梓之,其中若王之所增,大有可汰,而且仍其旧,则顾览者各从所好,为所入也”。显然,郑朴曾校勘过。 另,王佐在其《新增格古要论凡例》中写道:“《格古要论》创始于云间曹明仲,编校于云间舒志学,是编合旧本二本而录之,亦格物致知之事也”;王佐在《新增格古要论凡例》中还写道:“是编自景泰七年丙子夏四月中旬得李、孙二公旧本,至其秋七月考校增完,又至天顺三年己卯夏四月上旬,欲命工锓梓,点校始完”,并且“一本得之前栾成侯公子李庄,篇目颇多而脱误殊甚;一本得之同寅主事常熟孙纪,篇目略于前本而脱误亦多。”显然,其所依据的两个本子有不少错误和缺失。这些都说明王佐所用本子是经过云间舒志学编校增加的,又经过李、孙二公作为的脱误殊甚之旧本。《新增格古要论》明淑躳堂刊本云:“云间曹昭明仲著,云间舒敏志学编校,吉水王佐功载校增,新都黄正位黄叔重校。”据《阳春奏序》等知,黄正位是明万历时人。《新增格古要论》明万历刊本云:“云间曹昭明仲著,云间舒敏志学编,吉水王佐功载增,钱塘胡文焕德父选。”依据《格致丛书》等知,胡文焕,字德甫,一号抱琴居士,钱塘人。明万历、天启年间藏书家,撰有《文会堂琴谱》、《古器具名》、《古器总说》、《名物法言》等,是博物学家。从这些文献看,于《新增格古要论》,云间舒敏志学、钱塘胡文焕、新都黄正位确是校或编校过的。尤其是云间舒敏志学,依据《新增格古要论》(中国书店于1987年影印出版的刻本)的云间舒敏志学序,他曾“窃观而爱之,颇为增、校,订其次第,叙其篇端,亦可谓格物致知之一助也。”其序又云:“君子观之,更能以辨物之玉、石,辨人之玉、石,使卞和止泣,宋愚免笑,庶有以发明于世,岂小补哉。”由此可知,云间舒敏增文于《格古要论》一书是确切的,并且云间舒敏志学不仅仅是一般的编校,还是早于王佐“增、校”的。
(三)若是王佐之增,是否可信
王佐为《格古要论》增添诸多文字和实物信息是明确的,不过,依据王佐在《新增格古要论凡例》中的话 “各随所见闻以类增入”,可知王佐所增有的有文献依据,有的应该是非征之文献的,可能有听闻的成分。又从曹昭《格古要论》“论窑器”原文与王佐《新增格古要论》“论窑器”的记载比较可知,王佐对于瓷器的专业术语使用得并不是特别娴熟。又据明王直《抑庵文集》卷一《世德堂记》条及《抑庵文集后集》卷十五《送王主事诗序》知,王佐学养丰富,学行甚高,以勤慎著称,所以若是王佐增加的“河南郑州”,亦有可能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并且王佐修订《格古要论》时,距曹昭成书时间很短,应该有传世曹昭版本为据,从《新增格古要论》看,王佐修订得十分认真,所以应有一定的可信度。又根据郑朴所题之序,其言:“故再校而梓之,其中若王之所增,大有可汰,而且仍其旧,则顾览者各从所好,为所入也”。据郑朴所题之序知,其曾重校《博古图》,据《四库存目》所记,郑朴曾重刊《别本考古图十卷》,他是明万历中人,与王佐时代一致。这样一位博古的学者,其对王佐所增内容颇有微词。我们认为,博物学者郑朴在专业方面应盖过官员出身的王佐,所以其所言“王之所增,大有可汰”之内容应属于学术内容,所以,若“河南郑州”是王佐所增,则由于这个生产地不是什么特别的专业问题,如同他在《新增格古要论》中正确叙述“汝窑器出汝州”、“官窑器宋修内司烧者”、“古定器俱出北直隶定州”、“吉州窑出今吉安府庐陵县永和镇”、“古磁窑出河南彰德府磁州”、“建磁器出福建”、“古龙泉窑在今浙江处州府龙泉县”等关于瓷器的产地一样,“柴窑器出北地河南郑州”亦应是比较可信的。
自然,由于同样的原因,若是他人所增,同样应较为可信。
(四)从相关文献记载看,柴窑瓷是一种青瓷或酱青瓷,估计是最有可能的。
对于“九秋风露越窑开,夺得千峰翠色来”的越窑(图十六、十七),有学者认为虽然在五代时期发展到了一个全盛时期,但同时也跌入衰落的门槛。有越国向柴荣进贡瓷的记载,但没有进贡柴窑的记述。那时的龙泉窑还处于起步阶段,应不是柴窑。
虽然这一时期的北方地区的“耀州窑”(图十八、十九)及“湖田窑”青瓷(图二十、二十一)较为有名,不过,诸多学者认为这些都不太可能是柴窑。如所述,明文献中论及柴窑“出北地河南郑州”,其后尚有不少文献支持此说法。成书于清乾隆年间却颇具考据之风我国第一部古陶瓷专著《陶说》在谈及柴窑时按语说:“后周都汴京,唐属河南道。考《唐书•地理志》,河南道贡瓷石之器,是其地本宜于陶也。宋政和,官窑亦起于汴,汝亦河南道所辖之州,柴窑当在其内。”
又,据明正德《汝州志》和清道光《汝州志》记载,有明一朝,郑州地名未变,并且不辖其时的汝州地界,在从其地当时的瓷器特征看,说“柴窑”在汝州市、平顶山市、禹州市一带是不太可能的。
本文的研究希望使大家在论证自己有关柴窑或柴瓷观点的时候,应对最为重要的文献证据——“出北地河南郑州”中“河南郑州”是原文还是增文等有关问题,需更细致的重视版本问题;对文献可信度和文献作者的身份、瓷器方面的学术造诣等问题应客观地予以分类看待。同时希望通过本文中对相关文献及考古发现的论辩,表明倾向于认可,历史上柴窑确实存在过,并且现今郑州就很可能是柴窑一个重要的接近京畿的烧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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