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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的翅膀》 会让孩子“飞起来”?

2006-06-16 11:11阅读:

来源于:中山商报 2006年5月26日 第 338 期 A8版
  “邮票贴在信上,信就飞到四面八方。邮票是信的翅膀。如果把邮票贴在我的身上,我会不会也飞起来,去看看祖国的天空、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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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故著名儿童文学作家常瑞先生的童诗名篇《信的翅膀》,被选入优秀儿童读物《幼儿听读游戏识字》。然而,我市一位律师对这首仅仅6行50个字的作品提出异议,认为心智未成熟的幼儿,不能判断是非,极其容易受到生动形象课文的误导,模仿书中小朋友的“飞行”行为,于是将该出版社告上法庭。
  
■本期嘉宾介绍
  
罗江民
  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他认为《信的翅膀》严重地威胁到女儿的人身安全,于今年1月16日,以他自己和女儿的名义将北京同心出版社告上中山市人民法院。针对何腾江提出的观点,罗江民建议作家聘请法律顾问。
  
   观点: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
  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险,依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他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何腾江
r>  我市儿童文学作家。在看到本报《律师与“童诗”对簿公堂》的报道后,随即在个人博客中转载,并正面回应罗江民律师,请他多学文学知识。其呼声立即引起林乃聪、眉睫、牧笛等文友的共鸣。
  
  观点:罗律师这一举动,免除了炒作的嫌疑后,更多的是显现出他对儿童文学的无知。说严重点,他的这种行为,是对儿童诗的无耻亵渎,是对儿童诗人的无聊挑衅。
辩论焦点一:
如何看待文学的教育功能?
  
  文学的魅力在于想象
   何腾江:《信的翅膀》是已故
  著名儿童文学作家常瑞先生的童诗名篇,早已是公认的优秀文学作品。该诗以“邮票”为触媒,大大激发了幼儿的想象能力。同时该诗的感情基调是爱国的,完全适合少儿阅读。所以说,无论从艺术的角度,还是从思想政治的角度来看,该诗都是上乘之作、益智之作。
  要知道,法律是理性的,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而文学是感性的,它有无穷的想象空间,特别是童话、科幻和诗歌等。文学的魅力之一在于想象,它不能和现实生活等同起来。比如,哈利·波特、孙悟空等文学人物,都有飞天的本领,小孩子最是喜欢了。照罗律师的观点,他们岂不早成了被告?一个律师应该有一定的文学修养和文化底蕴,应该辨别法律与文学的本质区别。
   没有生命,何来想象?
   罗江民:哈利·波特、孙悟空
  的飞行与本案没有可比性。首先,哈利·波特、孙悟空没有用于幼儿教材,它们的读者是年纪较大的的儿童,且有家长指引。其次,哈利·波特是骑在特制的飞行扫帚等上面才能飞行,不是贴张普通邮票就能飞行;而孙悟空是猴子,不是人。
  《信的翅膀》描述:如果把邮票贴在我的身上,我会不会也飞起来,去看看祖国的天空、海洋……儿童会想,邮票贴在我身上也可以飞起来。这是赤裸裸的误导。我们不能牺牲祖国的花朵、后代、未来去看祖国的景色,不能本末倒置。生命没有了,您丰富幼儿的想象力有何用?您还谈爱国?您还谈政治思想?
  
辩论焦点二:
孩子会真假难辨吗?

   童诗扰乱孩子的思维
   罗江民:一个4至5岁的幼
   儿,心智未成熟,不能判断是非,不能判断自己行为的对错。
  我们不能让孩子的世界真假难辨。幼儿本来就没有判断力,送到幼儿园就是让他们逐渐学会基本的判断,哪些是黑的,哪些是白的。然而,在幼儿园,老师教他们《信的翅膀》,他们以为小朋友贴了邮票能飞;回到家,父母告诉他们信是没有翅膀的,小朋友不能飞。我们完全搅乱了孩子的思维,让孩子真假难辨。这还是优秀的童诗吗?是优秀的儿童教材吗?
   家长亟需提高文学修养
   何腾江:从儿童文学分类的
  角度,《信的翅膀》属于童诗中的幼儿诗,适合六岁以下的幼儿阅读。“幼儿诗是儿歌的发展和解放,它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诞生的、一种适合幼儿听、适合幼儿吟诵的新诗体。”(蒋风主编:《幼儿文学概论》,希望出版社2005年6月版)这表明,幼儿诗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有的,而是社会不断进步、儿童文学不断发展的结果。幼儿诗闯入幼儿的生活,对于幼儿想象力的培养、开拓,发展幼儿的语言思维能力,大有裨益。
  鉴于幼儿“心智未成熟,不能判断是非”,应在监护人的引导下进行欣赏阅读,接受文学艺术的熏陶。这正是文艺作品提供的一点教育意义所在,可惜的是,一些家长很少思考过这些意义;即便是思考,居然有像这位律师一样的担忧:严重地威胁到女儿的人身安全。可见,提高父母的文学修养,加强他们对儿童文学的了解、重视,对于教育下一代是多么重要啊!
  
辩论焦点三:
是否有必要诉诸法律?

   童诗并未引发不良后果
   何腾江:对于文学作品的争
  论,见仁见智,有不同的意见是正常的。但是,将这种本属于文学争论范畴的东西强硬地诉诸法律,显然有点“过”了。而从整篇报道里来看,罗律师有不少地方的确有强词夺理之嫌。
  律师声称“心智未成熟的幼儿,不能判断是非,极其容易受到生动形象课文的误导,模仿书中小朋友的‘飞行’行为”,“《信的翅膀》严重地威胁到女儿的人身安全,持续造成其父母内心恐慌、不安,造成精神痛苦。”这里所谓的“极易”、“严重威胁”、“持续造成”,都只是片面之词,尚未能拿出实在的证据,甚至连他的女儿有无“模仿”行为以及“严重后果”的产生他都没指正出来。既然没有明显的危害结果,如何能指证出版社、编者、作者的侵权?
   作品的危害性可以预见
   罗江民:《信的翅膀》的作者
  没有引诱幼儿飞下楼的主观故意,但应当预见其作品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会误导幼儿跳楼)。假如发生了跳楼惨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第233条之规定,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起码,相关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必须承担的。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对此有更加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二十八条: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监护人有责任保护幼儿
   何腾江:一首诗有这么大的
  魔力,以至吸引一个女孩要飞翔,这是不符合常理的。作者也没有保护读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更不可能“应当预见”。幼儿在阅读作品的过程中,应由监护人陪伴,负责保护儿童的人身安全,若发生意外将是监护人自身的责任!法律是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往往是针对可以预测的某一类行为,它不是专门针对发生几率极小的个别行为的。再说,《信的翅膀》属于教育幼儿的优秀出版物,不属于法律禁止的出版物。
   危险状态不容忽视
   罗江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4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没有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他人的要求,责令作业人消除危险。”该条明确规定,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法院应根据他人的要求,责令作业人消除危险。所以,并非一定要造成流血结果,才是危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严重威胁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他人的人身、财产处于一种危险状态,危害结果已经产生。成年人都有一定的预测能力,如果一定要造成流血后果,法院才立案审理,才判决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刑事责任。这有什么用?生命用什么赔?生命是无法挽回的,是无价的。
  
■各抒己见
  阮雪云(东区中心幼儿园副园长):0至6岁是小朋友个性形成的阶段,对所有事物充满好奇心。家长和老师应尽力引导孩子思考,要知道孩子受各方面的保护越多,语言表达、思维想象能力就越弱。
  沈天平(幼儿园大班老师):不存在误导的可能,5岁的小朋友大部分都知道邮票的作用,完全具备了辨别能力。就算有个别思维能力弱的孩子,通过老师的讲解引导,也不会出现危害人生安全的可能。
  张强(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美国曾发生过一个案件。据说一位家长到幼儿园接孩子放学,回家途中孩子看到路边墙壁画有一个圆圈,于是说:“我知道这个是字母‘O’。”家长闻言状告幼儿园,认为幼儿园扼杀了孩子的想象力,小朋友看到圆圈应该想象到更多东西。这位家长的做法值得我们思考。
  黄女士(幼儿园小班学生家长):我认为要把出版社告上法庭太夸张了,小孩子应该用丰富的想象去引导,才能对孩子的思维有更好的发展。至于说误导,那更夸张,老师、家长在旁边指导应该没有问题。
  陈女士(东凤居民,女儿就读幼儿园小班):该课文最大的误导在于图片,如果不贴图片,就不会有什么坏影响。
  
■问卷调查
  本次调查采用口头问卷调查的方式,被调查对象是38名就读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平均年龄是5岁,调查对象均读过《信的翅膀》。结果显示,92%的小朋友懂得邮票是用于寄信,78%的小朋友认为自己就算贴了邮票,也不会飞起来。
  1.读了这篇文章,你觉得自己贴上邮票后,也会飞起来吗?

  2.你知道邮票的用途吗?

  3.如果你想做一件事情,但父母或老师不允许,你还会去做吗?

  4.你觉得你会和孙悟空一样飞起来吗?
(何淼 调查 吴文锋 制表)
(本文作者:采写 何淼 转自何腾江BLOG)http://blog.sina.com.cn/u/106972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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