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从事律师工作35年,手机13910101478。
案涉项目所涉及范围内的土地已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行政机关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征收,具有事实根据。至于当事人提出的其仍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情况,土地登记部门未及时换发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虽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影响涉案地块已转变为国有土地性质的事实。(2019)最高法行申3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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