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从事律师工作35年,手机13910101478。
裁判要点1.行政机关单方委托评估,未通知相对人共同现场清点,不能完全采信。但是,上述清点及评估是在双方补偿协商阶段、强制拆除行为尚未实施前,行政机关为主动解决补偿问题而委托清点、评估,且同一时期中评估公司还对同一征地项目的其他地块进行了清点、评估,因此该评估报告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完整度。
2.行政相对人也单方委托评估,从形成时间及过程看,此次清点、评估距实施拆除行为之日已一年多,不排除现场已被改变的可能性,询价对象、询价区域范围虽符合形式要求,但不排除询价结果虚高的可能性。因此,该评估报告也不能完全采信。
3.对于违法拆除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应在综合考虑涉案两次清点及两份评估报告的基础上,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作出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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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行政相对人单方委托评估的证据效力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