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因职称评审行为引发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24-02-19 15:23阅读: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裁判要点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因职称评审行为引发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查或投诉,以寻求救济,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23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府前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黎春秋,市长。
再审申请人袁某某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怀化市政府)确认通知违法并撤销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湘行终8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与怀化市××组不存在“职称评审”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因职称评审行为引发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查或投诉,以寻求救济,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23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府前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黎春秋,市长。
再审申请人袁某某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怀化市政府)确认通知违法并撤销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湘行终8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与怀化市××组不存在“职称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