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怠于履行后续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2024-12-31 09:47阅读: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诉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未履行行政执法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怠于履行后续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关键词:行政 行政公益诉讼 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破冰示范作用
裁判要旨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对侵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既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职责,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未脱离受侵害状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至4月,金某国、吴某、赵某强在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财神庙村五组、卜家河村一组、杨溪铺村大沟处,相继占用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地0.28公顷、0.22公顷、0.28公顷开采建筑石料。2013年4月22日、4月30日、5月2日,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以下简称郧阳区林业局)对金某国、吴某、赵某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金某国、吴某、赵某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所毁林地原状,分别处以人民币56028元(币种下同)、22000元、28000元罚款,限期十五日内缴清。金某国、吴某、赵某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均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仅分别缴纳罚款20000元、15000元、20000元,未将被毁公益林地恢复原状。郧阳区林业局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催告三名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致使其作出的行政处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诉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未履行行政执法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怠于履行后续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关键词:行政 行政公益诉讼 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破冰示范作用
裁判要旨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对侵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既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职责,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未脱离受侵害状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至4月,金某国、吴某、赵某强在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财神庙村五组、卜家河村一组、杨溪铺村大沟处,相继占用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地0.28公顷、0.22公顷、0.28公顷开采建筑石料。2013年4月22日、4月30日、5月2日,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以下简称郧阳区林业局)对金某国、吴某、赵某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金某国、吴某、赵某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所毁林地原状,分别处以人民币56028元(币种下同)、22000元、28000元罚款,限期十五日内缴清。金某国、吴某、赵某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均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仅分别缴纳罚款20000元、15000元、20000元,未将被毁公益林地恢复原状。郧阳区林业局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催告三名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致使其作出的行政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