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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安置补偿方案批复属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履行报批程序的内部行政行为,不

2026-02-25 09:20阅读: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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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涉案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安置补偿方案批复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报请示作出的批准行为,该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履行报批程序的内部行政行为,并无设定相应权利义务的内容,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是安置补偿等行为,当事人若对安置补偿等行为不服,可另行寻求救济。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行申76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龙龙,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平度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
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利,市长。
再审申请人刘龙龙因诉被申请人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行终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龙龙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为《平度市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关于对<府君庙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审查的批复》(平城改字〔2012〕43号,以下简称《批复》)系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安置补偿方案的内部审批行为,不会对当事人本身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并驳回其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决撤销青岛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青政复不字〔2019〕1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判令青岛市人民政府撤销《批复》。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批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对涉案《批复》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上述批复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报请示作出的批准行为,该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履行报批程序的内部行政行为,并无设定相应权利义务的内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是安置补偿等行为,再审申请人若对安置补偿等行为不服,可另行寻求救济。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均无不当。刘龙龙提供的申请材料及提出的申请再审主张及理由,尚不足以否定原审生效裁判,其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龙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 泓
审判员 熊俊勇
审判员 杨科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琪璟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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