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行政协议履行争议中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与作出补偿决定的适用
2026-04-27 07:05阅读: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裁判要点
在行政协议履行争议中,人民法院可判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即责令其继续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应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5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帮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朝霞。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邦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八达镇新西路016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可爽,县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魏星,副县长。
委托代理人韦建管,西林县司法局副局长
。
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八达镇城北街0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应王,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文繁,西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杨帮勇、杨朝霞、杨邦猛(以下简称杨帮勇等三人)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林县政府)、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西林县住建局)行政协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行终8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杨帮勇等三人申请再审称:1.杨帮勇等三人在拆迁后,虽然搬进政府安排的临时过渡房,但是西林县政府未按约定在一年内提供安置房,应加倍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2.二审判决责令西林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仍未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提审或指令再审本案。
西林县政府提交意见称:1.杨帮勇等三人入住政府安排的临时过渡房,西林县政府一直承担相关费用,要求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无事实根据。2.杨帮勇等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其在二审期间改要货币补偿,西林县政府会依照程序向其支付补偿款。请求驳回杨帮勇等三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本案中,杨安业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2年8月15日,杨帮勇受杨安业的委托与西林县政府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双方约定实施产权调换,西林县政府向杨安业提供了临时过渡房。杨安业于2015年3月3日病故,其妻子、父母均已故,杨帮勇等三人系杨安业的子女。因西林县政府一直未交付安置房,杨帮勇等三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西林县政府履行《协议书》。二审期间,杨帮勇等三人与西林县政府一致同意将补偿方式改为货币补偿,但未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二审法院判令西林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要求西林县住建局与杨帮勇等三人继续协商,协商不成报请西林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无不当。关于杨帮勇等三人主张西林县政府未按约定在一年内提供安置房,应加倍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的问题。因《协议书》约定被征收人入住政府安排的临时过渡房的,不再补助临时过渡费,一年后政府无法提供回迁房,则被征收人在临时过渡房自然顺延居住,房租由政府负责。该项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帮勇等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帮勇、杨朝霞、杨邦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寇秉辉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刘少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
滨
书记员 闫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