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3.3.5 (强)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
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
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
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
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办公部分的楼梯间至少独立
设置一部。)
3.3.9 (强)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
共用。)
5.4.4(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
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
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3 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设置在高层建
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
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高层内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多层内宜
独立设置,不宜共用。)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
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
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
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
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
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
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的人员疏散用。
这里的“老年人活动场所”主要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
3.3.5 (强)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
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
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
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
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办公部分的楼梯间至少独立
设置一部。)
3.3.9 (强)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
共用。)
5.4.4(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
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
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3 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设置在高层建
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
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高层内楼梯间应独立设置,不能共用。多层内宜
独立设置,不宜共用。)
(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
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
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
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
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
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
而仅供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的人员疏散用。
这里的“老年人活动场所”主要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
